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冂凵(jiongkan)告诉你:不得适用死刑的特殊情形

2023-08-30 09:20 作者:冂凵频道  | 我要投稿


根据刑法规定,有几种特殊对象,属于不适用死刑的特殊对象。所谓不 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即使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能判处死刑。同时 也不能理解为可以判处死刑但暂不执行。不能判处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和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主要有三类:

1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

《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刑。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 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 和刑事责任能力角度的考虑,且也与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 和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满十八 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 是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际年龄。必须是过了十八岁生日的第二 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八周岁,在此之前,则为不满十八周岁。二是未满18周 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指犯罪时不满18周岁而不是指审判时不满18周岁。 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指等到犯罪分子年满18周岁以后 再予执行死刑。对于在不满18周岁时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在年满18周岁 以后又犯了法律没有规定死刑的罪的,也不能仅根据其不满18周岁时所犯的 特别严重的罪行而判处死刑。三是对凡未满18周岁的人不仅不能适用死刑立 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缓。1979年《刑法》第44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 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 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7年刑法修订时,删除了未成年人犯罪可以 适用“死缓”的规定。这一'删除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疑是一大进步。 当然,这一删除也是我国承担有关国际义务的必然结果,因为,作为联合 《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我国应当遵守该公约第37条关于“对未满十八 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者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的规定。四是实 务中,对于认定被告人是否已满十八周岁,应当证据充分。如果在是否已满 十八周岁的问题上存疑点的,应当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不认定已满十八周岁。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罪的,不能因 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岀生的权利。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 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在审判前在羁押时已经怀孕 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其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 孕是否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 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 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 判处死刑;不论其是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 的长短,都不应适用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 流产。另外,如果在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而判处死刑,但执行时候怀孕的, 不应当执行死刑。

3.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都在呼吁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司法体 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也积极探索有关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建立对老年人犯 罪适当从宽处理的法律机制,明确适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立法机关做了 大量调查研究工作:一是查阅了大量历史资料,我国自西周至唐、明、清各 朝代至民国时期的法律都有老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在 我国刑法史上对此已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机制;二是少用、慎用死刑是新中国 一贯的刑事政策。尤其是近年来,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基本没有适用过死 刑,所以对这部分老年人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其影响面极小或基 本没有影响,不会对现在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损害;三是对75周岁以上的老 年人罪行极其严重的,不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按照刑法规定其实 际执行期限最少在十五年以上,对于75周岁的人,服刑期满最少也要达到90是对周岁,对于老年来说,惩罚的力度已经足够,刑罚的目的可以实现;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倡 导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五是对于极个别以特别残忍 的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保留适用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实现社会 公正,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家属,减少社会矛盾。考虑以上因素,《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 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包括在一审、二审的时候已满75周岁,也包 括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已满75周岁。“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 是指犯罪手段令人发指,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挖人双眼、毁人容貌等特别 残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气 并不限于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杀人,还包括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实施其他暴力犯罪致 人死亡,例如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重伤他人造成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 的手段实施爆炸等行为致人死亡的。但是,如果手段特别残忍,但没有致人 死亡的,仍然不得适用死刑。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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