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配件出境维修后复进口
我司代理客户2013年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了一台机器,当时进口报关单1份,且进口报关单只有一项商品即该机器品名(未罗列该机器配件品名,但当时提交给进口地海关的装箱单有详细的各配件名称及型号),现在这台机器中的一组刀具损坏需退回境外原厂家进行维修,双方可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完成后再复运进口,请问可以办理出境维修后复进口吗?如果可以,复运进口时是否免税?
如您按照“修理物品”方式申报运往境外修理后复运入境,应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以及申报出口需要的所以单证。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2、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