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读规章:浅析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2023-05-07 22:00 作者:地铁超人笔记  | 我要投稿

本周小编继续学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1年1月28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顺应消防体制改革需要,细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维护稳定消防安全形势,其中有15个“首次”,8项“创新”。摘录部分内容供读者学习。

一、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

第五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采取政府投资、委托运营等方式,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开展全时段、可视化的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业管理、信用监管、保险服务等方面充分利用消防大数据成果。

二、消防安全责任

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等原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持证上岗。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并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培训;按照规定配备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在临近轨道站点、隧道出入口并且缺乏水源的区域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取水码头,满足灭火救援用水需要;根据需要组建轨道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负责轨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三、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拆除、迁移、关闭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规划,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按照消防技术要求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新建建筑物,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部位,并能直通室外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控制设施设备操作,熟悉消防控制室值班应急程序,并依法履行相关设施设备管理岗位职责。

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

四、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对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场所的专项治理,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责任。

(1)“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2)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读规章:浅析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