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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吕律师丨能否拒绝交接工作?

2023-07-14 19:50 作者:是吕律师  | 我要投稿

有很多朋友咨询吕律师: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能否不交接工作直接离开单位?也有网友提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能否在提出被迫离职后不交接工作直接离职?劳动者认为,既然单位不仁,凭什么还要交接工作?由此可见,大家对于工作交接存在些许误解。对此,吕律师借由该文章与大家细聊一下工作交接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虽然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与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毫无关系,但不同的劳动合同解除类型的确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交接,尤其是交接工作的时间。

1.劳动者主动离职后的工作交接

根据所处的时期不同,劳动者主动离职可分为两种:试用期离职和劳动合同期内离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在转正后的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方可离职。由此可见,在不同时期内离职直接影响着工作交接时间的长短。

考虑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接触的工作不多,三天时间足以完成工作交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不仅需要考虑工作交接所需时间,还需要考虑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所需时间,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离职设置了三十天的时间限制。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认工作的交接时间,无论是长于三十天还是短于三十天,双方的约定均有效。

2.劳动者提被迫离职后的工作交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如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被迫离职。由于被迫离职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存在法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有权直接通知用人单位离职,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由于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吕律师一般建议劳动者提被迫离职时可预留几日时间以完成工作交接。如果提被迫离职之后,未进行工作交接,导致用人单位财产受损的,劳动者将面临赔偿损失的法律风险。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吕律师认为亦不能当然地免除劳动者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可通过其他合理方式完成工作交接。

3.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后的工作交接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辞退劳动者,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者必须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如果劳动者拒绝交接工作,进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后的工作交接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辞退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仍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遭遇经济性裁员的,亦可参照前述方式完成工作交接。

5.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后的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工作交接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附随义务,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换言之,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劳动者仍有义务进行工作交接。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得以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存续,工作交接也就没有必要。

吕律师建议,劳动者应谨慎对待工作交接,切勿采取过于极端的方式去“维权”。实务中,就有劳动者故意删除用人单位的电子数据,以报复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最终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近一年。正所谓,伤敌一千自损八百,此举得不偿失,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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