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小兰的那些法律事儿
新一和小兰新婚燕尔,二人约定,新一婚前的一套房产归二人共同所有,但未办理登记。婚后不久,小兰出轨柯南,因二人对前述房产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兰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判令房产归新一所有,但补偿其房产对应的现金价值。

一审判决:二人约定将一方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夫妻财产约定范畴,虽然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但离婚时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房屋归新一所有,新一支付小兰房屋补偿款100万元。

二审判决: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二人将新一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实质上是新一基于婚姻关系作出的赠与行为,新一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高法民一庭意见
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该约定属于婚内其他财产约定,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案例改编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2辑-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