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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女生被灌酒遭性侵,灌酒人构不构成性侵的共同犯罪?

2021-07-22 14:52 作者:知识课代表  | 我要投稿

视频笔记+总结+补充参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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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1.如果是你灌酒原因导致的女孩被性侵,可能会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2.法定义务必须履行,道德义务积极履行,道德义务是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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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生被灌酒遭性侵


00:05


案例:王五喜欢一个女生,邀请张三、李四和这位女生一起吃饭。到饭店后三个男生拼命灌女孩子酒,女孩被灌醉。王五想对女生实施性侵,张三李四未制止并离开。当晚王五对女生实施性侵,第二天女生报警后王五被抓获。

:张三和李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否构成帮助犯?


04:21


解答张三和李四参与了对女孩的灌酒,灌酒和单纯的劝酒不同,他们明显创造了女孩无力反抗性侵行为的危险,所以是有制止义务的。他们的不制止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如果张三和李四只是对女孩劝酒,女孩自己喝多了 那么张三和李四就没有在法律上创造这种危险,就没有制止义务,不构成犯罪。


知识点:帮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犯是从犯的一种,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真实案例:

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杨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贺某等人到溆浦县城某KTV包房唱歌,并让被害人刘某、“阿米”两名陪酒女陪唱。

  在唱歌过程中,杨某见刘某长得漂亮,便提出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当即被拒绝。杨某不死心,授意该包厢内所有朋友将刘某灌醉。

  根据事后多名证人证言,当时,杨某叫大家都敬刘某的酒,把她灌醉开房。贺某等人为帮助杨某,便轮流向刘某敬酒。很快,刘某因饮酒过量不省人事。此后,杨某将刘某背到另一包厢,在沙发上强奸了刘某。

  2012年10月22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杨某用酒灌醉被害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李某明知被告人杨某灌醉被害人是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为被告人杨某提供帮助,被告人杨某、李某均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杨某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李某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今年7月,嫌犯贺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25日,贺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虽然贺某、李某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没有直接实施强奸行为,但为他人实施强奸提供帮助的,属共同犯罪,也构成强奸罪。贺某、李某属帮助犯。该案中,如果贺某、李某开始对杨某的意图不知情,就不构成强奸罪。

  


二、交通事故救助中的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


01:19


案例一:王七被王八撞了,王八将其送到医院门口就离开了,护士因为看到王七没钱而未对其进行救治,王七最后流血过多而亡。

:请问王八和护士犯法吗?

解答:王八造成王七伤害,他负有法律上的救治义务。但是王七只是把王八放在医院门口就跑了,义务履行不充分,很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的最高档《逃逸致人死亡》要判处7~15年有期徒刑。

护士救死扶伤的义务只是道德义务,它不是法定义务。除非已经建立了医疗合同,才有法律上的义务,护士不犯法。


02:17


案例二:王二被王三撞了,王三准备送王二去医院,王四劝王王别送,最后王二死了。

:王三与王四犯法吗?

解答王三撞了王二,所以他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是王四劝王三不要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王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而王四属于教唆犯


02:52


案例三:李一把李二撞了跑了,李五劝所有路过的路人不要救助李二, 最后李二死去。

:李五构成犯罪吗?

解答李五只是劝人不履行道德义务,而不是劝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所以一般认为李五不构成犯罪。


知识点:

1.什么是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道德义务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的义务

2.二者的区别

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违法行为

道德义务是积极履行的,不履行道德义务不构成违法行为



课后作业:

1.张四在酒吧把一个喝醉的女生带回家对其实施了性侵,女生报警后张四被抓获

问:酒吧老板或者调酒师构成性侵的帮助犯吗?

答:▁▁▁▁▁▁▁▁▁▁▁▁▁▁▁▁▁▁▁▁▁▁▁▁▁▁▁▁▁▁▁▁▁▁▁▁▁▁▁▁▁▁▁▁▁▁▁▁▁▁▁▁

2.李四抱着醉酒女孩打车,司机感觉不对劲,但是未报警,李四将女孩带回家后实施性侵。

问:请问司机构成帮助犯吗?

答:▁▁▁▁▁▁▁▁▁▁▁▁▁▁▁▁▁▁▁▁▁▁▁▁▁▁▁▁▁▁▁▁▁▁▁▁▁▁▁▁▁▁▁▁▁▁▁▁▁



参考资料

1.道德义务是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情况下,我国适用的是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道德义务不是法定义务,道德义务是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2.帮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犯是从犯的一种,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条文注释

  从犯有两种情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认定从犯时,应当注意划清从犯与包庇犯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为完成共同犯罪,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与主犯有共同故意;而后者是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给予犯罪分子窝藏、窝赃等帮助的,事先与犯罪分子没有共同故意。


4.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条文注释

  成立教唆犯,必须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教唆行为应有具体的教唆内容和限定的教唆对象。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罪的人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即在实行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教唆未成年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本条第二款中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对被教唆人没有起到促成犯意,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直接的犯罪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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