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托马斯 孟 (三)
第11章 勒令输出鱼、谷物或军火的商人将其所售货款的部分或全部以货币的形式带回国,不会增加我国的财富
“食物和军需品在一个国家是如此珍贵,以至于似乎有必要完全限制它们的出口,或者(如果国内产品充足可以允许其出口的话),就应该要求对方用金银来购买。这些看起来似乎是合理的,同时也是没有困难的。因为西班牙和其他国家愿意为了购买这些物品花掉它们的钱,尽管在其他贸易中它们是绝对禁止输出金银的。
尽管我所说的所有事实都是真的,但同时也必须明白,即便我们使尽所有的手段迫使金银输入我们的王国(通过贸易的手段),也不能保证这些财富将会永远留在英国。因为获得金银的惟一方法就是牟取合法利润,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这些利润只能通过贸易的进出口顺差来实现。不过,贸易顺差会因为限制变少,因此这样的限制阻碍了我国财富的增长。这个论点很简单,不需要其他原因去证明,除非有人会自负到认为任何限制都不会导致出口货物的减少。
但是即便我们认可这种说法,并且还勒令商人只能用金银来购买我国的食物和军需品以供出口,到年终结算时我们仍会发现,我们并没有多赚一便士的钱。无论你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利润是通过强制的方式获得的,这些收益一定会以另一种方式流失出去。因为只有通过贸易顺差获得的收益,才能在我国长久保持下来并成为我国财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举一个英国人的例子,这些论述可能会显得更清晰。假如他购买和消费了不同国家价值六百英镑的物品,然后又把他自己的价值一千英镑的物品卖给了上述国家,并马上把所有的钱都装进钱包。但是在结清各自的债权债务后,上述英国人实际上从这次的买卖中只获得了四百英镑的收益,曾经归他所有的那六百英镑现在又离他而去了。
这个例子足以显示下述道理:无论我们用什么方式使财富流入我国,最终我们所能得到的,只能是那些由于我们在贸易上存在顺差而获得的利润或货币。”
以上是这一章的全部内容。
第12章 在国内或国外用汇票付款或收款时贬低我国的币值,不会减少我国的财富
“通过商业票据进行结算是一种在商业交易中广泛应用的做法。通过这种方式,那些拥有某国货币的商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里,以双方议定的汇率在一国支付货款,然后再在另一国接收这些货款。这样,借贷双方不必在国与国之间运送金银就能满足他们在交易中对货币的需求。”
“这些个人之间达成的货币兑换比率,并不是根据货币的公平价值来确定的,即不是根据各自货币的重量和成色来判定其价值的。”
现在用手机支付,也是不需要现金,直接转到户头。这个转账是没有折扣的,支付100,收到也是100。
金银流通,与此不同。我在英国卖出货物得到100万的黄金,需要把它带回法国。为此,我必须支付运输费用,同时还要雇佣保镖,防备强盗。因此,虽然在货物卖出时,确实得到了100万的黄金,但回到法国后,最终必然会少于100万。
由此就产生了一个新的业务,“商业票据结算”,也就是“汇票”,现在也叫做“支票”。我在英国卖出100万黄金,不是直接带回去,而是将它存入某个第三方的信托公司,比如“银行”。银行给我出具一个票据,凭这一个票据,我回到法国,可以在同一个银行的法国分行,直接提取黄金。不过,我在法国最终提取的黄金将少于100万。
我愿意这样做,仅仅是因为,如果我自己运回去,同样会有相应的费用损耗。只要银行扣除的费用少于我自己运回去的损耗,我当然会选择使用银行的汇票。
除此之外,托马斯在这里说明的是,“由汇率所导致的货币贬值或升值,其根本原因是交易发生地货币供应的充裕或稀缺程度。例如,当我们这里有大量的货款要汇往阿姆斯特丹的时候,我们的货币就会在兑换时被贬值。因为那些收款的人看到一下子来了这么多的钱,一定会趁机压低汇率以牟利。”
“有些国家比如低地各国有可能从我们这里赚走更多的金银。因为它们卖给我们的货物价值超过了我们卖给它们的货物价值。若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低地诸国的商人不仅会以账目平衡的方式从我们这里拿走了大量的财富或金银,而且还会通过这种方式使我们这里要汇付出去的货币数量增加,从而使兑换商因此压低汇率进而导致我国货币贬值,就像我前面所说的那样。”
大量货币转到低地国家(荷兰等国),在低地国家的货币就会增多,根据前面所说,银行就会要求降低汇率。比如,原本的兑换是1英镑换1.1低地国家货币,现在必须是1英镑换1.2低地国家货币。
那么,难道这不是证明了(他们说)贬低我国货币的币值会导致货币从英国流失出去的原因吗?
我要向你们证明,不是因为货币在汇率上的贬值,而是在外贸入超时才会导致我国财富或货币的流失。
假定我国与低地国家的贸易中输入我国的商品价值总额为五十万英镑,且该贸易完全由荷兰人垄断,而我国出口到上述低地国家的商品价值总额每年只有四十万英镑,也完全由英国人垄断。这样,荷兰人仅仅可以同英国人交换四十万英镑的等值货物或货币,这不是明摆着的吗?
所以贸易差额中的另外十万英镑,荷兰人只能以货币的形式从英国带走,即便我国不允许向国外汇出货币,同样的财富损失也一定会发生。因为荷兰人可以用他们的物品拿走我们的钱,而我们只能用他们所用的外国货币来交换他们手中的物品,因此这十万英镑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现在让我们再增加一个例子,仍旧依据我们前面讨论过的与低地国家之间的贸易的比例这个基础之上。荷兰人(如前所述)同英国人按照各自国家货币的公平价值或价格交换四十万英镑的物品,因为英国人只有这么多的东西可以用来交易。
若是现在货币的供给比较宽裕,荷兰人手里有大量的货款要汇回本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货币(根据前面已经提到的)就会贬值百分之十。因此,很明显,荷兰人必须在我国支付四十四万英镑,才能在自己的国家取回四十万英镑。
所以,平衡了他们和我们之间的贸易差额后,荷兰人只能从英国拿走剩下的六万英镑。
“荷兰人应该得到他与英国的贸易所应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英国人如不想自己的货币流失出去,就必须从海外挣得相同数量的钱。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只要贸易是平衡的,就不用担心钱从我们身边被带出去了,它们最后一定会回来的。”
这里再次强调了托马斯的观点,“贸易顺差,也就是出口>进口,国家财富才会真正增长”。
第13章 专营货币兑换的商人不会增加或减少我国的财富
“有些商人仅从商业汇兑中获利,他们既不从事出口贸易,也不进口货物。”这就是前面所说的“第三方信托公司”,比如银行。
“上述的商业汇兑者可能会收进一千英镑的货币,而他在阿姆斯特丹付清这笔款项实际上只需九百英镑就足够了。在三个月的时间内,通过其他或大或小的款项汇兑,他可以获得同样的利润。”
但是我们必须知道,尽管这些商业汇兑者没有从事商品贸易,可他们以前面所说的方式带走的钱,一定是由从事商品买卖的商人的需要决定的。因此,他们应属于对外贸易差额的组成部分,并且起相同的作用,就像商人自己带走这些货币一样。如果我们的商品贸易出现逆差,商人们就会将多余的钱带出去,这是他们必须做的。这种情况与我们的货币贬值时的情况是一样的,它们都是商品进口大于出口的结果,这一点我们在第12章中已有详尽描述。
第14章 银行家和汇兑商人为国家做出的卓越贡献
这一章是第13章的延续,托马斯与另一位作者马利尼斯的辩论。
“马利尼斯列举了许多银行家和贸易商的卓越功绩(他就是这么说的)以及贸易的作用与功效,将汇兑看作是促使这些功绩产生的惟一力量,而我则打算揭示这些功绩所产生的真实原因与含义。”
马利尼斯所列举的汇兑业的显赫功绩一共有24条。
1.可以将货币投放到世界上任何有贸易发生的地方以获利。
首先从西班牙开始,假设在那里我们获得了第一笔利润,在那里我考虑下一个能使我们获利的地方,然后发现与他们所带回的羊毛、西印第安皮革、糖以及胭脂红染料等相比,佛罗伦萨人运送了更多的金色和银色布匹、精致丝绸和丝毛混织品至西班牙,这时我就知道我应该将我的金钱带入到佛罗伦萨。在那里(依照相同的道理)我又会将金钱从那里投向威尼斯,然后又发现我的下一个收益将会出现在法兰克福或安特卫普,直到最后,根据时间和地点给我提供的获利机会,我以直接或迂回的方式来到了阿姆斯特丹。
那么,我们看到,汇兑的收益与损失是由贸易差额即货物的出口是高于还是低于进口的水平来引导和决定的,贸易差额使得货币汇兑的价格被迫时高时低。马利尼斯反复提到的关于这一点的看法却正好相反。
2.可以获得并增加财富,并且与任何国王之物品无关。 4.变得富有却不用承担航海和旅行的风险。 14.可以隐藏从任何国家带走货币的事实。 23.可以使国王们在关税、津贴和税收上使用他们的货币,因为汇兑商自己并不需要货币。
关于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三条,我认为这些都是货币汇兑专营者的正当工作,并且他们的行为不会给全体国民带来好处和坏处。这一点我已经在最后一章中有详细论述,这里就此省去。
3.可以购买任何国王的商品,且不用携带一便士,而是运用贸易国的货币。
关于第三条,的确,我可以把一千英镑兑换成西班牙货币,然后用这些货币购买并带回许多西班牙商品。但是所有这些只能表明这些商品最终必须由英国的货币或物品支付,因为如果我在这里将一千英镑给一个英国人,他必须在西班牙要么用已经发送的物品,要么用正在发送的物品来支付我。或者是我将英镑给了一个打算用这些英镑购买我的商品的西班牙人。因此,不论如何,我都必须给这个外来者支付与我从他那里所获得的东西等量或等价的商品或货币。
5.可以利用信用来完成许多事情且不花成本。13.可以用大量货币收购新货或库存,以便使整个商品交易由他们掌控。 20.可以随时购买便宜的商品。 21.可以靠现款将别人手中的便宜货抢过来,并且可以通过在竞标中多次击败对方来提高商品的价格。
关于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一条,我必须就这些功绩作一同回答。因为它们只是同一事物所采取的不同方式,这些连傻瓜也知道,也会说:只要是获得信用的人,就可以签订合约和买卖货币,并且出资经营货币汇兑,通过汇兑吸纳大量货币,他们还可以收取利息。但是,在这些过程中他们并不总是赢家,有时候与那些信用不如他们的人一样,他们也会亏损。
6.有助于理解,到底是将货币用于兑换还是用于购买商品才能带来更多的利润。 7.可以确切地知道贸易商在商品买卖上的所得。
关于第六条和第七条,我的评价就更差了。理由是,当我知道我的商品目前的国内和国外价格时,我应该能够很简单地推算出究竟是从汇兑中获利多还是从我的商品中获益更多。由于任何一个商人都清楚自己从商品买卖中能够获得的收益,因此其他任何人也能够说出商人们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所有这些,又有什么可以值得我们如此推崇货币汇兑业的呢?
8.可以通过在贸易国的持续不断的汇兑业务谋取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而不管当地人是否有利可图。 12.可以对贸易商提供充足的货币,使他们可以拖延商品出售的时间,从而帮助他们在出售商品时迫使买方接受他们给的定价。
关于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由于银行家与货币兑换者的工作就是视需要为人们提供货币,与那些贷出货币并从中收取利息的人一样,很多时候也会遭到失败。因为贷者常常只关心借者的利润。
9.可以使每个国王的财富流出本国,如果他的臣民输入的物品多于输出的物品的话。18.可以使自己的国家从其他主要以本国生产的商品来满足需求的国家获利,使它们将剩余产品输出到国外且贸易额逐年增长,从而通过贸易和汇兑增加金银或财富。
关于第九条与第十八条。为什么要将国家的富裕与贫穷归因于货币汇兑呢?正如我所反复强调的那样,国家财富的增减只能通过调节国际贸易差额的手段来达到,马利尼斯在这两处的文字也为那些明智的读者给出了提示。
15.可以用他自己的货币或任何国家的劣币来换得任何其他国家的良币。16.可以将国王的劣币换成良币,并且在付款时支付劣币,即便如此,除去手续费,仍然可以获利。
关于第十五条和十六条,我承认兑换可以将劣币转换为金银。
17.可以依靠信用,在从事商品贸易的商人的货币还没有全部兑换或支付的这段时间内掌控这笔钱,再用自己在该地的货币支付,然后从中获利。
关于第十七条,我们知道,有的人有能力通过货币汇兑来获得利润,有的人则不行。银行家们总是准备随时从那些无法在汇兑中获利的人手中接收大量货币,虽然他们最终还是要把钱支付给这些人,但他们已经获得了很好的收益。银行家们之所以能获得这些收益,是因为他们提供的货币供给与服务,就像那些替商人买进卖出商品的代理人可以收取佣金一样。而这不是既公平又极其平常的吗?
11.可以停止对那些依靠要支付利息的借款来维持战争或所需商品的国王的货币供给,假如他的敌人需要他这么做的话。
关于第十一条,我必须承认它确实是个妙想,居然会认为一个不富有的君主应当用带利息的借款来维持战争或商品供给。作为穷国的敌人,有什么必要非要以通过与银行家的合谋使这个贫穷的国王得不到贷款的方式来打败对方呢?这是因为利息及其负担本身可以很快解决这些问题——使穷国无力继续进行战争。
19.当他们的财富多到可以控制汇率时,可以不顾国家利益和国王的利益而谋取自己的利益。若是他们付出款项,他们可以在一个地方交付本地的货币,而在另一个地方收取实际价值超过他们本地货币的另一国的货币;当他们收款时,他们知道这笔钱将要在另一个地方支付出去,所以会收实际价值高于汇兑目的地币值的币种,而在支付时则付出实际价值低的币种。
关于第十九条。我曾长期生活在意大利,那里的基督教国家中的最大的银行以及银行家们的确都进行贸易,但是我还没有看到过或听说过他们有能力通过联盟来控制货币兑换的价格。反而是贸易中货币的充裕或缺乏常常控制了他们,使汇率不受他们的控制而上下波动。
22.可以将由汇兑所得利润的货币的一部分有时是全部,用来换取物品,并因此使他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辛苦工作。
关于第二十二条。贸易中的货币汇兑不会妨碍国家的关税和其他税收。因为一个人要付出或汇出货币,是因为他没有机会将之用于购买商品,而另一个人要买进或使用这些货币,是因为他将要或已经购买商品。
我们要么在自己国家的人之间进行兑换,要么与外来者进行兑换。如果在我们之中进行,国家不会因此而获益。因为我所得到的正是你所失去的。如果我们与外来者进行,那么我们的收益将是国家的收益。
但是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不能使君主从关税中得利。
托马斯以意大利的一个小国热那亚为例。热那亚依靠对外贸易积累了大量财富。但是,在意大利的另一个小国威尼斯兴起后,这些贸易都转向了威尼斯。这迫使热那亚的商人们从商品贸易转向货币兑换,这些商人因此变得更加富有,但在这一过程中公共财富却没有增加。
24.可以准确地计算出贸易商准备带到任何国家去的商品的价值,即根据物品购进的成本和当地的汇价,无论物品输送到哪个国家,他们都可以计算出来物品在那里的实际价值。
关于第二十四条。如果一个商人在这里购买物品,打算运送到威尼斯,然后卖出它们,且需通过从威尼斯至伦敦的汇兑来获得这笔款项,那么他就会发现他的账单与原计划相比会有一定偏差,无法准确计算出商品的价值与获利。因为在他的物品运送到威尼斯之前,其商品价格以及汇率就会有很多变动。按照作者的意思,商品的价值是指在商品抵达威尼斯并售出后,然后再兑换,并从那里将款项汇回本国之后的数值。换句话说,用于购买这些商品的货币的价值,应当由商品运送到威尼斯的这段时间里的汇率水平来估价。那么这些不都是非常寻常且简单的事务吗?这并不值得将之列入功绩之中。
10.可以让货币交易市场遍及富有的君主国,以及需要出售货币和用它来支付的地方。
关于第十条。尽管一位富有的君主具有很大的权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富有的君主都有权让他的货币交易市场遍及他所想的任何地方。因为任何的市场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我们要将它设在那里,而是因为那里产品的品种最为丰富,它是自然形成的。所有这些都不是汇兑的神奇力量造成的,而是由使用货币的地方的各种习俗和惯例所决定的。
“因此,通过上面这些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货币汇兑的力量并不能使金银听命于那些富有的国王,而是对外贸易中由商品交换而产生的货币促进了货币兑换,使得汇兑价格随货币供给的多与少或高或低变化。”
他自己没有去干这一行。因为如果真是那样的话,就不仅会改变他在汇兑问题上一贯坚持的看法,而且还会由于发现了它的正确作用而彻底放弃他的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的观点。这对荷兰人是件好事,但对于我国则是有害的,这一点我们在第12章中有过详细论述。(马利尼斯是低地国家之一的比利时人)。
我想借这个机会再反驳另一种与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具有相同性质的观点或计划,它是最近紧随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的观点而出现的。
据可靠消息,该计划是要使国内所有金银片、金银块以及金银铸币(无论外币或本币)的兑换与再兑换,只有通过那个所谓的皇室货币兑换机构,或者由它的代办处批准才能进行兑换;而且每兑换相当于一诺贝尔价值的货币需缴纳一便士的手续费。
虽然这可能会增加他们的私人利益和财富,但却会造成更多的公共利益损失。因为这种做法会破坏国王的币制,剥夺国家的大量财富,限制臣民们应享有的自由权利,并且将很快摧毁金匠们可敬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