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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观点丨关于《商标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章节“强化商标使用义务”的

2023-02-25 09:45 作者:bili_35023386539  | 我要投稿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工作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商标法(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随通知还发布了商标法(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和修改对照表,此次修改《商标法》内容扩充为 10 章 101 条。其中,新增 23 条,从现有条文中拆分形成新条文 6 条,实质修改条文 45 条,基本维持现有条款 27 条。此次修改不仅优化了《商标法》体系结构,精简总则部分,还增加“商标注册的条件”和“促进商标使用、 服务与商标品牌建设”两个章节。



我国现行《商标法》于 1993 年、2001 年、2013 年、2019 年先后经过四次修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产生了庞大商标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商标“重注册、轻使用”,“注而不用”,抢注新闻热点、公共资源、公众人物姓名、突发事件特有词汇等。

截至 2022 年 11 月,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 4233.7 万件, 其中有大量的商标“注而不用”,既占用了的资源,也使有实际需要的创业主体取得商标注册的难度越来越大。大量“囤积商标”、“闲置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有正常需求的市场主体获取商标注册的机会。





此次商标法(征求意见)重点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特别体现在:

第五条修改内容中,在申请阶段增加商标使用、承诺使用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修改内容中,完善、突出了商标使用的本质地位,新增对服务商标和互联网环境中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修改内容中,完善了撤销制度,在保留原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基础上,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增加了“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地或者其他特点产生误认”“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者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消费者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三种撤销情形,对于后两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

新增第六十一条内容中,建立了商标使用情况说明报告制度。要求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每 5 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使用情况或不使用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对经抽查发现说明不真实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律师提醒

1、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指能够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 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其他要素,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会被判定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3、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主动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4、商标使用情况说明,商品商标至少应当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证明;服务商标至少应当包括用于服务场所或者与服务有关的载体上的证明,商标使用情况说明还应包括商品、服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明。互联网平台上商标使用的情况说明内容亦是如此。

5、商标注册人拥有多件商标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商标使用情况集中主动作出说明。

6、商标注册人、使用人应恪守诚信,谨防商标因使用情况说明内容不失,导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修改后《商标法》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对商标使用说明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商标注册人补充相关证据或者委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对抽查说明不真实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此次修订、正式实施后,商标注册人应更加重视商标使用问题,对商标日常使用,要提高维护、及时记录、主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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