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亚刑法典(下)(其他犯罪)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健康的刑事犯罪
传染病的传播第一百七十七条
(一)不遵守主管机关为抑制或者预防人类传染病而责令进行医学检查、消毒、检疫或者其他措施的规章或者命令,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以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任何不遵守主管当局命令采取措施抑制或预防动物传染病的法规或命令,从而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人类的人,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3) 任何人因过失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 6 个月的监禁。
(四) 犯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行为,致一人以上死亡的,对犯第一款、第二款之罪的,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第 3 款所指的罪行不超过 5 年。
未能提供医疗救助第 178 条
医生或任何其他医务人员违反其职业职责,未能救助病人或任何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应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疏忽医疗和替代医疗第 179 条
(1) 医生在执行医疗活动过程中未按照其职业行为准则行事,从而导致患者健康受到实质性损害,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同处罚
(a) 任何其他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按照其职业行为准则行事,从而对患者的健康造成重大损害,或
(b) 替代医学治疗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恰当地选择或使用替代医学系统或方法,从而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实质性损害。
(3) 如果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行为导致人员死亡,肇事者应被判处 1 至 8 年徒刑。
第 180 条
(1) 任何人实施医疗或替代医疗,即使他不具备规定的资格,因此阻止患者及时寻求医疗救助,应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的监禁。
(2) 前款所指罪行的行为人,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处六个月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第 1 款的行为导致患者死亡,肇事者应被判处 1 至 10 年徒刑。
(4) 应没收旨在或用于本条第 1 款所述处理的设备。
人体器官的非法移植和人类基因组的改造
第一百八十一条
(1) 医生不遵守其职业行为准则,从患者身上切除人体的一部分或将身体的一部分移植到患者身上,应处以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5年。
(2) 医生以进行移植为目的,以适当方式从病人死亡前的人体中取出一部分,应受到同样程度的处罚。
(三)医生非法摘取生殖细胞、违禁处理或违反生殖细胞捐献者匿名规定的,也适用第一项的处罚。
(4) 医生以进行移植为目的,从患者身体上取下某个部位或移植患者身体的某个部位,而未事先征得该部位的捐赠者或接受者的同意。遗体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违反规定程序,贮存或将被摘取之人体部分移作他用者,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任何试图执行或执行该程序的人,其目的是修改人类基因组,而不是为了预防、诊断或治疗目的,或者以对未来的基因组进行更改为目标后代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 摘除或取得捐献者收取报酬的人体摘除部位,非法占有人体摘除部位的,按前款规定同样处罚。以获取财产利益为目的使用或企图使用人体或其部分,或无正当理由并收取费用作为代理人提供生者或死者身体部分移植的人。
第 182 条鲁莽地进行药物活动
药剂师或任何其他有权发行药物的人,如果由于疏忽而没有配制规定数量或比例的药物,或者发行了与规定不同的药物或物质,或者在准备或发行药物时有任何其他行为违反其职业行为准则,从而对人的健康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方式,应被判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有害补救措施的制造和贸易第 183 条
(1) 制造、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供应危害健康的药物或其他医疗药物的,处 8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凡从事受感染血液或其他组织的提取、制备或处理,或从中获得补救措施的,应受到同等程度的处罚。
(3) 因过失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因犯下本条第 1、2 或 3 款中的任何罪行而对至少一个人造成严重或严重的身体伤害或相应的健康损害,肇事者应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第一项或第二项罪,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三项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如果犯本条第 1、2 或 3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肇事者应因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被判处 1 至 15 年徒刑以及 1 至 10 年徒刑犯第 3 段所指罪行的年。
变质食品和其他产品的生产和贸易第 184 条
(1) 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供应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从而对人体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凡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投放市场的个人护理产品、玩具或类似的大众消费品,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应受到同等处罚。
(3) 因过失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因犯下本条第 1、2 或 3 款中的任何罪行而对至少一个人造成严重或严重的身体伤害或相应的健康损害,肇事者应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第一项或第二项罪,处八年以下;犯第三项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如果犯本条第 1、2 或 3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肇事者应因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被判处 1 年至 12 年徒刑以及 1 至 8 年徒刑犯第 3 段所指罪行的年。
(6) 没收受污染的食品和其他产品。
粗心检查肉类第 185 条
(一)兽医或者负责检验用于食品生产的牲畜和肉类的人员粗心大意地进行检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不进行检验并且
从而为危害人类健康的肉类贸易提供便利,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过失犯前款规定之罪行者,处罚款或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麻醉药品、体育运动中的违禁物质和前体的非法制造和贸易
制造麻醉品 第 186 条
(1) 任何人非法制造、加工、销售或要约销售被列为麻醉药品或体育非法物质的植物或物质,或任何人购买、保留或运输此类药物或物质以进行转售,或用于制毒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向未成年人、智力障碍者、暂时性精神障碍者、严重智力障碍者、康复者销售、许诺销售或者无偿赠送麻醉药品或者制造麻醉药品的易制体的;如果犯罪是在教育机构或其附近、监狱、军事单位、公共场所或公共活动中实施的,或者如果第 1 款所述的犯罪是由公务员、牧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教师或教育者实施的并因此利用其地位,或任何人为了实施上述罪行而利用未成年人,应被判处三年至十五年徒刑。
(3) 如果第 1 款或第 2 款的罪行是在犯罪组织内实施此类犯罪的,或者如果犯罪者组织了经销商或代理人网络,则犯罪者应被判处 5 至 5 岁以下徒刑十五年。
(4) 任何人未经授权制造、购买、拥有或向他人提供设备、物质或前体,据他所知,这些设备、物质或前体用于制造麻醉药品或体育运动中的非法物质,应处以不少于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
(五)扣押麻醉药品或者体育违禁物品及其制造工具和运输工具,并具有专门用于运输、储存体育药品或者违禁物品的空间。
第 187 条为在体育运动中使用麻醉药品或非法物质提供机会
(1) 任何人招揽他人使用麻醉药品或非法兴奋剂物质或向他人提供药物供其本人或第三人使用,或任何人为他人提供使用麻醉药品的场所或其他设施,或在体育运动中使用违禁药物,处六个月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对数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暂时性精神障碍者、严重精神障碍者、康复者犯第一项之罪者,或犯于教育机构或公务员、神父、医生、社会工作者、教师或教育工作者在其附近、监狱、军事单位、公共场所或公共活动中,或犯第一项之罪,并借此利用职务之便者,处刑罚。监禁 1 至 12 年。
(三)扣押麻醉药品、体育违禁物品及其消费工具。
第二十一章
危害婚姻、家庭和青少年的刑事犯罪
重婚第一百八十八条
(1) 已婚者再婚者,处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与明知已婚的人结婚的,也应受到同等处罚。
(三)前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或者无效的,不予起诉;已经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
第 189 条家庭状况的变更
(1) 以子女代替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家庭地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任何企图实施此罪行的行为均应受到惩罚。
绑架未成年人第 190 条
(1) 任何人从未成年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机构或未成年人被委托的人那里非法绑架未成年人,或任何人拘留未成年人或阻止他与他有权同住的人同住,或凡恶意阻止执行涉及未成年人的可执行判决的,应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恶化或威胁其发展,肇事者应被判处 1 至 5 年徒刑。
(3) 如果法院判处缓刑,它可以命令行为人将未成年人交还给合法的请求人或允许执行可强制执行的判决。
(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人自愿将未成年人交给合法请求人,使可执行判决得以执行的,可以免除其刑罚。
家庭暴力第 191 条
(1) 任何人在家庭中虐待他人、殴打他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对他人造成痛苦或有辱人格的对待,以直接攻击他人的生命或肢体威胁将其赶出共同住所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限制他们的生活行动自由、跟踪他们、强迫他们工作或放弃工作,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通过积极限制他们的平等权利而使他们处于从属地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其他常住社区有前款行为的,同处罚。
(3) 如果根据第 1 款的行为是针对与犯罪者一起生活在家庭或其他永久社区中的人,该家庭或其他永久社区已经破裂,但该行为与社区有联系,则犯罪者应被判处不超过三年以上。
忽视和虐待儿童第 192 条
(1)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严重违反对儿童的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强迫儿童过度工作或从事不适合其年龄的工作,或出于贪婪培养儿童乞讨或其他不利于其正常发展的行为,或对其施以酷刑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家庭义务第 193 条
(1)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家庭义务,使依赖他的家庭成员陷入困境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法院判处缓刑,它可以命令行为人定期履行其照顾、教育和抚养义务。
不支付抚养费第 194 条
(1) 任何人尽管有能力为他们有义务抚养的人支付抚养费,并且其抚养费水平已由执行头衔规定,应处以最高 1 年的监禁。年。
(2) 如果由于前款的罪行,有权获得抚养费的人的生计受到或可能受到威胁,或者如果行为人逃避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则行为人应被处以最高 100 万美元的监禁。三年。
(3) 如果法院作出有条件的判决,它可以命令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犯罪者定期支付抚养费,也可以命令他们结清任何未付的抚养费或其他法院命令的义务维修产生的。
乱伦第 195 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直系亲属或未成年兄弟姐妹性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章 危害雇佣关系和社会的刑事犯罪
安全
侵犯雇员基本权利第 196 条
(一)明知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终止、劳动报酬和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和休息、年假或旷工、妇女、青年和残疾人保护等规定的、因怀孕和育儿而保护工人、保护年长雇员、禁止加班或夜班工作或支付规定的供款,从而剥夺或限制雇员或求职者的任何权利的,将受到处罚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前款行为导致雇佣关系被非法终止、不合理地连续支付三份工资或因未支付的贡献而丧失权利,行为人应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承诺女职工不怀孕、不生育为条件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适用前款规定的处罚。必须发表声明,在这种情况下,她会发出通知或在她同意的情况下接受终止雇佣关系。
工作场所围攻第 197 条
(1) 任何人在工作场所或与工作相关的性骚扰、身体暴力、虐待或不平等待遇中贬低或恐吓他人,应被判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2) 犯前款之罪,导致雇员心理、心身或身体疾病或工作效率下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就业和失业权利第 198 条
(1) 剥夺或限制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平等条件下自由就业的权利的,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明知有违反失业人员权利规定,剥夺或者限制失业人员权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未申报的就业第 199 条
(1) 违反规定雇用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人但未为他们注册适当的保险或雇用多名外国人或没有适当工作许可的非公民的人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2) 如果前款规定的犯罪是通过雇用不具备从事需要特别授权的工作资格的工人实施的,或者是通过干扰个人的身心健全而实施的,肇事者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多。
违反管理参与权和违反工会权利第 200 条
(1) 违反规定和一般行为,阻止或妨碍员工行使参与管理权,以及滥用此类权利或阻碍其实施的,处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凡违反规定和一般行为,阻止或阻碍雇员行使自由结社和开展工会活动,或阻碍工会权利的实施,或接管工会的,均应受到同等处罚。
危害工作安全第 201 条
(1) 在矿山、工厂、建筑物或其他工作场所毁坏、损坏或移动安全装置,从而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矿山、工厂、车间、建筑工地等工作场所从事安全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必要时不安装安全装置、不保证其运行,或者不遵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的;安全措施,危及人命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因过失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犯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罪,致一人或多人重伤者,以犯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对于第 3 款所指的罪行不超过三年。
(5) 如果犯本条第 1、2 或 3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肇事者应因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被判处 1 年至 12 年徒刑以及 1 至 8 年徒刑犯第 3 段所指罪行的年。
侵犯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权利第 202 条
故意违反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剥夺或限制他人行使权利的,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权利第 203 条
(1) 凡通过装病、自患病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方式,成功获得依法不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的,将被处以罚款或处以罚款监禁不超过一年。
(2) 向主管机关提交虚假文件或提供虚假陈述,从而欺骗其作出有关养老金决定的,
伤残津贴或货币性社会津贴,即使不符合做出此类决定的条件,也应处以不超过两年的徒刑。
第二十三章
针对财产的刑事犯罪
盗窃罪 第 204 条
(1) 意图非法占有他人动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被盗财物价值低下,行为人意图侵占该财物的,处以罚金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对本条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起诉应根据申诉启动。
(四)行为人在知道提起刑事诉讼前将赃物返还被害人的,可以免除其刑罚。
重大盗窃罪 第 205 条
(1) 前条第 1 款的盗窃罪犯,如果犯下以下罪行,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进入封闭的建筑物、房间或打开保险箱、衣柜, 案例或以盗窃、闯入或越过其他较大障碍物的方式进行其他围护;
2) 至少两人串通盗窃;3) 以特别大胆的方式;4) 携带用于攻击或防御的武器或危险工具;5) 在火灾、洪水或类似的环境灾难期间;6) 利用他人的无助或意外。
(2) 如果被盗财产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自然的好奇心或价值很高,并且他的意图是侵占此类财产或具有此类价值的财产,则对盗窃罪的肇事者应处以同样的刑罚。
(3) 如果实施本条第 1 款所指的犯罪是为了获取具有特殊文化意义或高价值的财产,并且行为人的意图是侵占此类财产或具有此类价值的财产,或者如果犯本条第二款之罪,于犯罪团伙中犯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第206条
(1) 任何人通过对他人施加武力或威胁他人立即对生命或肢体进行攻击,意图非法占有他人的动产,处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抢劫是由至少两个人串通实施抢劫的,或者如果被盗的财物价值很高,而行为人的意图是侵占该价值的财物,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所指的罪行是在犯罪团伙中犯下的,犯罪者应被判处 5 年以上 1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形式的盗窃 第 207 条
(1) 任何人在偷窃时被抓获,对他人施加武力或威胁他人立即对生命或肢体进行攻击以保住赃物,应处以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被盗财物价值高且行为人意图占有该等价值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用第 208 条
(1) 非法侵占他人委托给他的动产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被挪用的财产价值低,并且行为人的意图是挪用该价值的财产,则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 6 个月的监禁。
(三)监护人犯本条第一款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挪用的财产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或自然的好奇心或价值很高,并且他的意图是挪用此类财产或具有此类价值的财产,则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非法侵占他人发现或偶然占有的动产的,处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违法行为的起诉,应当根据申诉启动。
第 209 条侵占和使用他人财产
(1) 任何人因受雇或从事经济、金融或商业活动或履行监护人义务而非法侵占他人委托给他的金钱、动产或任何其他财产的,或任其任官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一名官员在搜查住宅、房屋或人员期间,或在司法或行政程序过程中,或与任务有关的过程中,对他人可用的财产犯下前条所述的罪行以保护人身或财产为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所指的罪行涉及低价值财产,并且如果犯罪者意图侵占该财产,则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4)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所指的罪行涉及高价值财产,并且行为人意图侵占该财产,则应处以 1 年以上 8 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如果行为人未经授权使用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中提到的受信任或可访问的对象,他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 3 年的监禁。
欢乐骑行 第210条
(1) 意图使用他人机动车而非法占用他人机动车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任何企图实施此类犯罪的行为均应受到惩罚。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所指的行为人毁坏机动车辆,或使其无法使用,或将其遗弃在不明地点,则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欺诈 第 211 条
(一)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不法财产利益,通过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使他人犯错或者使他人犯错,从而诱使他人实施或者不实施损害他人财产之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怀着本条前款规定的故意,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信息订立保险合同,订立禁止双重保险,或者在保险或损失发生后订立保险合同的事件已经发生,或谎称危害事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两人以上以诈骗为目的串通实施诈骗的,或者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处以有期徒刑。不少于一年,不超过八年。
(4)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3 款所指的罪行是在犯罪团伙中犯下的,则行为人应被判处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如果因实施本条第 1 款的犯罪而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并且行为人的意图是获得轻微的财产利益,则应处以罚款或监禁超过一年。
(4) 任何人,任何人,意图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对他人造成损害,使某人犯错误或使他犯错误,从而诱使他实施或不实施对他人造成的行为损害他人财产的,处罚款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对本条第 5 款和第 6 款所列罪行的起诉应在投诉后启动。
组织金钱链和非法赌博 第 212 条
(1) 任何人以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非法财产利益为目的,组织、参与或帮助组织或实施金钱链,参与者向组织者或其他已经包括在内的参与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游戏或活动中,期望参加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后参加该游戏或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以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不正当财产利益为目的,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帮助组织经典或者特殊赌博、网络赌博或者其他通过电子通讯方式进行的赌博活动,而这些赌博行为不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或特许者,处以同等刑罚。
(三)犯前款罪,为本人或者第三人谋取重大财产利益或者给第三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不到一年,不超过八年。
敲诈勒索 第 213 条
(1) 任何人,以非法获取财产为自己或第三人的意图,通过使用武力或严重威胁胁迫他人执行或不执行某项行为而损害他或他人的财产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任何人以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获取财产为目的,威胁他人披露与他或他的亲属有关的任何可能损害他或他的亲属的名誉或名誉的事情,从而迫使该人实施或不实施损害他或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受到同等程度的处罚。
(3) 如果至少两人犯下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或者如果使用武器或危险工具,或者以特别残忍和侮辱性的方式犯下罪行,肇事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前款所指的罪行是在犯罪团伙中犯下的,肇事者应被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 第214条
任何人以自己或第三方的名义接受或谈判明显不成比例的财产以换取对他人的帮助,从而利用该人经济状况不佳、住房问题严重、缺乏经验或鲁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科处罚金。
不忠 第 215 条
(一)在代表他人财产利益或者管理他人财产的过程中,明知不履行为他人工作的义务的
他的利益,或损害他的财产的工作,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2) 犯前款所指罪行的行为人利用授权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非法财产利益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代理人、公证人、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犯本条第二款之罪,或者行为人取得巨额财产利益的,处以下有期徒刑5年。
滥用执行 第 216 条
(1) 执行时,非法收取多于他人所欠款项的款项,或者挪用错误多付的债务的,处罚款或者不超过超过两年。
(2) 在执行中通过与参加拍卖的人达成协议,骗取债权人的债权的,也应从轻处罚。
(3) 任何企图实施此类犯罪的行为均应受到惩罚。
第 217 条
(1) 购买、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获取、隐藏或处分他明知是非法所得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处以不超过 2 年的监禁。
(2) 犯前款之罪,应知且应知该财物为非法所得者,处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犯罪行为由至少两人串通,意图隐匿,或者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财物价值高的,或财产具有特殊文化意义或自然奇观,行为人应因第 1 款所述罪行被判处不超过 3 年徒刑,并因第 1 款所述罪行被判处不超过 2 年徒刑在第 2 段中。
(4) 如果隐匿财产是从犯罪者因自诉或控诉而被起诉的刑事犯罪中获得的,则对第 1 款和第 2 款所列犯罪的起诉应分别根据自诉或诉状启动。
(5) 如果本条第 1、2 或 3 款所指的行为是在犯罪团伙内为实施此类犯罪行为而实施的,则行为人应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有特殊文化意义或自然奇观的商品的非法进出口
第218条
(1)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违反国际法原则,向外国出口或进口具有特殊文化意义或自然奇观的商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款所列物品具有极端文化意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坏或销毁具有特殊文化意义或自然奇观的商品
第 219 条
(1) 非法损坏或毁坏具有特殊文化意义的物品、自然奇观、其他受保护的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损坏或毁坏的货物代表文化古迹或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极为重要的自然奇观,或者如果造成的损坏价值很高,肇事者应被判处不超过八年的监禁。
第 220 条 损害他人之物
(1) 任何人损坏、毁坏或使属于他人的物品不适合使用,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2) 如果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当大,肇事者应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对前条第 1 款违法行为的起诉应根据申诉启动。
攻击信息系统 第 221 条
(1) 侵入信息系统,或者在信息系统非公开传输过程中非法截取数据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使用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者更改、复制、传输、毁坏、非法导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妨碍数据传输或者信息系统运行的,处以超过两年。
(3) 任何企图实施前款所述犯罪行为的行为均应受到处罚。
(3) 因犯本条第 2 款之罪而造成损害重大者,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纵火第222条
(1) 任何人放火焚烧他人的房屋或其他用作居住、附属建筑、营业场所或任何其他公共建筑的建筑物,应被处以 1 年以上 8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前款规定的财产属于行为人,出于恶意或其他卑鄙的动机而放火,行为人应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因过失犯本条第 1 款所列罪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至少两人犯下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罪行,或者如果被烧毁的财产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自然的好奇心或价值很高,则肇事者应被判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害他人权利
第 223 条
(1) 任何人意图阻止他人满足对物的请求权,转让、毁坏、损坏或拿走他自己对其享有抵押权或用益权的物,应处以罚款或判刑监禁不超过一年。
(2) 任何人在执行强制命令期间,意图阻止债权人获得偿付而毁坏、损坏、转让或隐藏其财产的任何部分,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地位,应受到同等程度的处罚。
(3) 对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起诉应在投诉后启动。
行为人与受害人有密切关系时的起诉 第 224 条
对本刑法第204条、第205条、第208条第1、第2、第4、第5款、第210条、第211条、第215条第1款、第2款、第220条的配偶或同居者犯刑事罪者与犯罪者处于类似婚姻的关系中,或处于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中、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或直系表兄弟姐妹或直系表兄弟姐妹、最多相隔三次的婚姻亲属、养父母、养子、养父母、养子女或与行为人同住一户之人,依个人行为提起公诉。
第二十四章
危害经济的刑事犯罪
滥用垄断地位 第 225 条
任何人在从事违反保护竞争法规的经济活动时,违反禁止限制公司之间的协议,滥用一个或多个公司的支配地位,或造成公司被禁止的集中,从而阻止或严重阻碍或扭曲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欧盟市场或其重要部分的竞争,或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导致此类公司或公司的大量财产利益,或另一家公司的大量财产损失,应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假破产 第 226 条
(1) 任何人故意不支付他有义务支付的款项,表面上或实际上恶化自己或第三人的财务状况,从而导致破产,或满足依职权取消公司而无需清算的条件, : 1) 表面销售、无偿转让或以极低价格转让,
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或其一部分;2) 签订虚假的债务协议或虚假债权的让步;3) 隐匿、毁坏、伪造或者留存业务账簿、文件
以无法确认实际财务状况之方式,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任何人以诈骗债权人为目的,以诈骗债权人为目的,通过不合理的资金支出,使自己或他人无力偿债,负债累累,不按时收债,而提起破产或满足依职权撤销公司的条件,不按时清算,得出结论有害合同,无故或表面上将财产转让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降低其财产或他管理的财产或公司的价值,应受到同样程度的处罚。
犯前项罪,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欺诈债权人 第 227 条
(一)在从事经济活动中,明知自己或者第三人无力偿债,以清偿债务或者其他方式故意使某一债权人处于优先地位,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债权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明知自己或者第三人无力偿债,故意诈骗或者损害债权人,虚报债权、起草虚假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给债权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一样的程度。
商业欺诈 第 228 条
(1) 任何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在订立或执行合同或服务时,通过代表义务来欺骗他人
以履行义务为由,或者隐瞒义务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事实,取得财产利益,或者由于部分或部分原因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完全不履行义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前款之罪,致使财产利益大增或财产损失大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所指的行为导致获得小额财产利益或财产小额损失,行为人应被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害欧洲共同体的欺诈 第 229 条
(1) 任何人通过使用或提交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报表或文件来避免开支,或不透露数据,从而挪用或非法扣留或不当使用欧洲共同体总预算或由其管理的预算的资金欧洲共同体或代表他们管理的,应被判处不少于三个月且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2) 凡通过违法行为从前款提及的预算中获取资金的,应受到同等程度的处罚。
(三)犯前款之罪,致使财产利益大增或财产损失大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本条以上各款所指的处罚适用于公司经理或其他有权在企业中作出决定或实施控制的人员,如果他们可能或不能防止上述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从属并代表公司行事的段落。
获取贷款或利益的欺诈行为 第 231 条
(1) 任何人在未满足为进行经济活动而获得贷款、投资资产、补贴或任何其他利益所需的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以下方式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获得此类贷款或其他利益:向贷方或负责批准此类贷款或利益的其他人提供有关资产余额、资产负债表、利润、损失或与批准上述贷款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实的虚假或不完整数据,或
为其他利益,或隐瞒事实,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2) 如果前款所指的贷款或任何其他利益被用于与贷款人或有权提供这种利益的人同意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行为人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一年。
证券交易欺诈 第 231 条
(一)买卖股票、其他证券或者其他金融工具,在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或者以其他方式虚报资产余额、损益数据等数据的,对上述证券的价值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从而诱使一个或多个人购买或出售此类证券,或用这些证券进行任何其他交易,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2) 前款之罪涉及有价证券或其他高价金融工具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欺骗购买者 第 232 条
(一)以欺骗购买者为目的,在相当范围内投放标示虚假成分、种类、产地或者质量信息的产品;重量或质量不符合适用于此类产品重量或质量的要求标准的产品;或没有适当标示其内容、类型、来源、质量或保质期的产品,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2) 任何人在合同中包含关于供应条件或履行义务方式的虚假声明,如果任何此类声明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受到同等程度的处罚。
(3) 以欺骗服务的购买者或消费者为目的,虚报商品降价、销售、公告即将涨价,或使用其他欺骗性广告的,处以罚款。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或型号 第 233 条
(一)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他人的商号、品牌、地理标志或者他人的专用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或者在自己的商号、品牌或者其他商标中使用他人商标的特定组成部分的;商品或服务将被判处最高三年徒刑。
(2) 从事经济活动,擅自使用他人模型的,从重处罚。
(3) 扣押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物品,以及用于制造这些物品的工具和设备。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或拓扑图 第 234 条
(1) 任何人在经营活动中,未经正当授权或附加保护证书使用受他人保护的专利,或半导体电路的注册拓扑图,或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查封擅自使用前款规定制造的产品。
伪造或销毁商业文件 第 235 条
(1) 任何人将虚假信息或未能将任何相关信息输入到他根据法律或由此产生的法规有义务保存并且对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开展业务必不可少的商业账簿、文件或档案中,或旨在做出有关经济或金融活动的决定,或任何人以其签名证明包含虚假信息的此类账簿、文件或文件,或使创建此类账簿、文件或文件成为可能,应被判处不超过两年。
(2) 将虚假的业务账簿、文件、档案当成真实的,或者毁坏、隐匿前款规定的账簿、文件、档案,或者造成实质性损坏或者使其无法使用的,从同处罚。
(3) 任何企图实施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犯罪的行为均应受到处罚。
披露和未经授权获取商业秘密
第 236 条
(1) 任何人未经适当授权不履行其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将被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传达或传送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向他提供访问此类信息或收集此类信息的可能性将其转交给未经授权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任何人获取被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并意图未经授权使用该信息的,将受到同样程度的处罚。
(3) 如果根据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提供的信息特别重要,或者如果该信息已转给第三人以便转移到国外,或者如果犯罪是出于贪婪,犯罪者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因过失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3 款所列罪行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闯入商业信息系统 第 237 条
(1) 任何人在执行业务操作时,未经授权插入、更改、隐藏、删除或破坏任何数据或计算机程序,或以其他方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便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财产利益致他人财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犯前款之罪,致使财产大获益或损失大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获益者,处以下有期徒刑。超过五年。
滥用内幕信息 第 238 条
(1) 任何人,就其在证券发行人中的职位或证券发行人资本中的股权、他的工作或从事活动时,获得能够影响证券或其他证券价格的内幕信息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的有组织市场上的金融工具,或已就其提交此类配售申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是否投放在该市场上,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使用它以直接或
间接取得或处分该等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任何人向未经授权的人传达内幕信息,或根据此类内幕信息建议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获取或处置此类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应受到同等程度的处罚。
(3) 任何人未经授权获取内幕信息,并将其用于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获取或处分此类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应按第 1 款规定的相同程度处罚。
(4) 前款之罪涉及有价证券或其他高价金融工具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滥用金融工具市场 第 239 条
(1) 任何人以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非法财产利益为目的,通过被禁止的行为滥用金融工具市场,通过: 1) 缔结业务或签发贸易合同,提供市场与会者
对金融工具的要约、需求或价格的错误或误导性想法,或提供一个或多个关联人以确保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的价格处于异常或人为水平:
2) 在缔结业务或签发贸易合同时采用虚构手段或其他形式的欺诈行为;
3) 散布有关金融工具的不正确或误导性信息,遵循与通过媒体、在线或任何其他类似方式散布谣言、不正确和误导性信息时相同的目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犯前款之罪,致使财产大获益或损失大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获益者,处以下有期徒刑。超过五年。
在商业活动中滥用职权或信任 第 240 条
(1) 任何人在经济活动的管理或监督中滥用其地位或对他的信任以处置他人的财产,管理
公司,或开展商业活动,超出其职位固有权利的限制或未能履行其任何职责,以期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财产利益或造成财产损失他人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前款之罪,致使财产大额利益或财产损失大额,行为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财产利益或致他人财产损失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犯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罪行的目的是为自己或他人获取任何非财产利益,则行为人应被判处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未经授权接受礼物 第 241 条
(1) 任何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求或同意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接受未经授权的奖励、礼物或其他财产利益,或者为此类利益作出承诺或提议,以忽视他人的利益其组织或其他自然人订立或保留合同或其他未经许可的利益而造成损害,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犯本条前款规定之罪的行为人,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索取或同意接受未经许可的奖励、赠与或其他财产利益,或对此类利益的承诺或提议,以换取订立或保留契约或其他利益者,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犯本条第一款之罪者,在订立合约或履行劳务后,请求或同意接受未经授权的奖励、赠与或其他财产利益,或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其他未经授权的利益,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接受的赠与、奖励或者其他利益应当予以没收。
未经授权赠送礼物 第 242 条
(1) 任何人向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承诺、提供或给予未经授权的奖励、礼物或任何其他财产利益,意图是让该人或任何第三人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缔结或保留合同或其他未经授权的利益时的人
依第241条第一项规定,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任何人向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承诺、提供或给予未经授权的奖赏、礼物或任何其他财产利益,目的是为了该人或任何第三方,以换取订立或保留合同或其他利益,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前项行为人应请求给予未经许可的奖赏、馈赠或其他财物利益,未被发现或明知已被发现而申报犯罪者,得免其刑罚。
(三)给予的奖励、赠与或者其他财物利益,应当予以没收,前款情形可以退还给赠与人。
伪造货币 第 243 条
(1) 意图将其作为真币流通而制造假币,或出于同样的意图变造真币,或将此类假币用于流通的,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8年。
(2) 任何人获得假币以将其作为真币流通的,应受到同等处罚。
(三)犯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罪,假币数额大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将收到的假币当作真币流通,或明知是伪造或流通但不申报的,处罚款或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五)假币予以没收。
(6) 货币应为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其他国家依法流通的硬币或纸币。
伪造和使用有价证券或有价证券 第 244 条
(1) 任何人伪造伪造的财政、邮票或其他有价邮票,或更改任何这些邮票以将其用作真品或将其授予第三人使用,或任何人使用伪造的有价邮票作为真品或为此目的取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任何人伪造伪造证券或更改任何证券以将其当作真品使用或将其交给第三方使用,或任何人将伪造证券当作真品使用或为此目的获得它们,应被判处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前款之罪涉及大量有价邮票或有价证券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任何人移除官方印章,根据本条第 1 款取消有价印花税或以其他方式试图使此类有价印花税看起来未使用过,或任何人应用已经使用过的有价印花税或将其作为有效的,处以罚金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6) 没收伪造的有价邮票和有价证券。
(6) 本刑法规定的有价印花被视为财政印花和其他根据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律发行和流通的有价印花,以及外国有价印花。
洗钱 第 245 条
(1) 任何人在经济活动中接受、交换、储存、处置、使用或以有关防止洗钱的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隐瞒或企图通过洗钱隐瞒金钱或财产的来源,他通过刑事犯罪获得的知识将被处以最多五年的监禁。
(2) 凡犯前款之罪,并同时实施或参与取得前款所指财物之犯罪行为者,应从轻处罚。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金钱或财产具有高价值,肇事者将被处以最高 8 年的监禁和罚款。
(4) 如果上款所指的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团伙内实施的,犯罪者将被处以最高 10 年的监禁和罚款。
(5) 任何人应该并且可能知道金钱或财产是通过刑事犯罪获得的,并且犯下本条第 1 款或第 3 款的罪行,将被处以最高 2 年的监禁。
(6) 没收前款所指的财物。
出示空头支票和滥用银行卡或信用卡第 246 条
(1) 任何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非法财产利益,通过或出示他明知没有资金支持的支票,从而获取财产利益,应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五年。
(2) 任何人出于前款的意图,在银行提款机上使用银行卡提取现金,尽管他知道这种提款不在他的活期账户中,或者任何人甚至使用信用卡尽管他知道付款后他将无法支付所涉金额,从而获得财产利益,但仍应受到同等程度的处罚。
(三)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取得重大财产利益的,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用假冒银行卡、信用卡或其他卡 第 247 条
(一)在自动取款机、刷卡支付设备上安装复制银行卡、信用卡记录的装置,或者通过全网支付获得银行卡识别或者伪造的;以其他方式,或以此类伪造的银行或信用卡谋取财产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其他卡,利用卡识别技术装置获取财产利益的,从同处罚。
(3) 因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之罪而取得重大财产利益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48 条伪造工具的制造、获取和处置
(1) 任何人伪造、获取或出售用于伪造货币、有价邮票或证券的工具,或用于复制银行或信用卡记录的工具,或以其他方式使此类工具可供使用的,应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年。
(2) 查封伪造的工具。
逃税 第 249 条
(1) 任何人,任何人意图全部或部分逃避自然人或法人的税款、捐款或任何其他规定的责任,或让他人这样做,或不正当地获得全部或部分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欧盟其他成员国退税,或提供有关收入、支出、财产、货物或其他与税收和其他规定责任有关的情况的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税款主管评估或监督征收和支付此类债务的主管部门,据此逃避债务的数额或不当追回的税款构成重大财产利益,应处以不少于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的徒刑。
(2) 任何人出于前款的意图,未报告所获得的收入或其他强制报告的情况,并且对评估自然人和法人的纳税义务、贡献或其他规定的责任有影响,从而他打算逃避的此类义务代表了重大财产利益,应受到同等程度的处罚。
(三)意图阻止实际纳税义务的成立,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报送其应当保存的业务账簿记录,或者账簿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内容不正确,或者对税务检查事项不予说明,或者妨碍税务检查的,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取得重大财产利益,意图取得财产利益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所指的行为是在犯罪集团内部实施的,则行为人应被处以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 第250条
(1) 运输高价值货物越过欧洲共同体海关,从而逃避海关管制措施,或使用武力或威胁运输此类货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罚款。
(2) 从事高财产利益货物运输进入欧洲共同体关税领土,从而规避海关管制措施,或通过该领土运输此类货物,提供隐藏地点或储存地点,提供或获得销售制造该等物品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处罚金。
(3) 官员滥用其公职或权利,使货物走私进入欧洲共同体关税领土或在其中运输,应受到前款所述的处罚。
(四)实施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犯罪行为,为本人或者第三人谋取重大财产利益,或者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或者为恐怖分子提供支持的从事犯罪团伙活动,或有犯罪团伙成员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任何人获取或收集具有高财产利益的走私货物以运输到欧共体关境,提供伪造文件或在和通过欧共体关境运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组织藏匿、储存贩卖走私货物者,处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 如果发生此类犯罪的国家(如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已经承担了防止此类刑事犯罪的共同国际法律义务,无论其犯罪地点在何处,则上款也适用于在国外实施的刑事犯罪, 并根据其法律以与刑事犯罪相同的适当方式确定此类行为。
(七)查扣走私货物。
第二十五章
违反合法交易的刑事犯罪
第 251 条 伪造文件
(1) 凡伪造文件或篡改真实文件以将此类文件用作真实文件或将伪造或篡改的文件用作真实文件的人,将被处以最高两年的监禁。
(2) 未遂应予处罚。
(3) 任何人伪造公共文件、遗嘱、公共或官方书籍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书籍,更改此类真实文件,或将此类伪造或更改的文件与出于使用目的或将其用作真实目的,将被处以最高三年的监禁。
伪造文件的特例 第 252 条
(1) 前条规定的伪造文件的处罚适用于: 1) 任何人未经授权完成任何与合法相关的陈述
与之前由他人签署的任何书面、空白表格或其他文件的关系;
2) 任何人误将任何文件的内容告知他人,从而在他认为自己正在签署其他文件或其他内容时诱使他签署该文件;
3) 擅自以他人名义或以不存在的人名义出具文件的;
4) 任何人,作为文件的签发人,在他的签名上加上他无权享有的并且对所签发的文件的证据价值具有重要影响的任何职位或头衔;
5) 未经授权使用有效印章或标记起草文件的人。
(2) 为他人编写博士论文、硕士论文、毕业论文、考试论文、毕业论文或研讨会论文作为市场商品,或为他人起草获得教育所需的其他书面论文,或将此类论文用作自己的,应受到同等程度的处罚
第 253 条 不真实内容的证明
(1) 任何人欺骗主管机构或公证人以证明公共文件、记录、簿册或商业文件中旨在作为合法交易证据的任何不真实事项,最高可处三年徒刑.
(2) 明知前款所指的公文、记录、簿册或业务文件是虚假的,仍按同等处罚。
非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254条
(1) 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有偿提供法律援助,而未受过任何相应教育或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取得的财产利益应当予以没收。
颁发和使用虚假医学或兽医证书第 255 条
(1) 明知故犯而开具虚假医疗证明的医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明知前款规定而使用体检证明的,处以同等处罚。
(3) 兽医明知故犯而开具虚假兽医证书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明知是前款规定的证书而使用的,也应从轻处罚。
第 256 条 伪造标记商标、量度和重量
(一)以冒充为目的,伪造印章、印章等标示国内外商品的商标或者其他规定标示金、银、畜、木、其他商品,或涂改、除去真品标签或以假冒伪劣标签为真品者,处罚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伪造量具或砝码,或以其为真品进行量具的,应同等处罚。
(3) 任何人未经授权制造、获取或销售用于制造假冒商标、量具或砝码的工具,或提供这些工具供使用,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查封伪造的标签、量具、砝码及其制作工具。
第二十六章
违反公务和公共授权的刑事犯罪
滥用职权或滥用职权 第 257 条
(1) 官员或公职人员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取任何非财产利益,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滥用职权或超越公务范围或不履行公务职务,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行为人犯前款之罪,造成他人重大损害或严重侵害他人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官员或公职人员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财产利益,滥用职权或超越公务范围或不履行公务,应被处以监禁三个月以内,五年以内。
(4) 前款所指的行为人滥用职权或影响力非法增加其财产的重大价值,应受到与前款相同的处罚。
(4) 如果实施第 3 款和第 4 款所指的犯罪行为,行为人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与其最初意图相符的大笔财产利益,则应处以不少于 1 年的有期徒刑。长达八年。
第 258 条 不当行为
明知违反法规和其他规定或未行使应有的监督或以其他方式肆无忌惮地履行职责的官员,即使他预测或应该并且可以预测此类行为可能会严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造成重大损害致公共财物或财物重大损失而实际发生之违法行为或损害者,处罚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或销毁官方文件、书籍、文件或历史档案第 259 条
(1) 官员在官方文件、书籍或文件中输入虚假信息或未输入任何相关信息,或以其签名或盖章证明包含虚假信息的此类文件、书籍或文件,或制作此类文件、书籍或文件文件、书籍或文件可能的,应被判处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2) 官员以伪造的官方文件、书籍或文件为真,或销毁或隐藏文件、书籍或文件,或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坏或使其无法使用,应受到同等程度的处罚。
(3) 非法转让、毁坏、隐匿历史档案,或者使之无用的,处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机密信息披露 第 260 条
(1) 官员或任何其他人不履行其保护机密信息的职责,将指定为机密信息的信息传达或传送给另一人,或以其他方式向他提供访问此类信息或收集此类信息的可能性此类信息以便将其传达给未经授权的人,应被判处不超过三年的监禁。
(2) 意图未经授权使用而获取机密信息或公开发布此类信息的,将受到同等处罚。
(3) 如果出于贪婪或为了在国外发布或使用有关信息而犯本条第 1 款之罪,行为人应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因过失犯本条第 1 款所列罪行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 第 261 条
(1) 官员或公职人员要求或同意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接受奖励、礼物或其他财产利益,或承诺或提供此类利益,以便在以下范围内执行公务行为不应当执行的公务,应当执行或者能够执行的公务而不执行,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为贿赂公职人员而充当代理人的,处有期徒刑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八年,并处以罚款。
(2) 官员或公职人员要求或同意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接受奖励、礼物或其他财产利益,或承诺或提供此类利益,以便在以下范围内执行公务行为其应履行或应履行之公务,或不履行不应履行之公务行为,或以职务之便为其他用途,或为上述贿赂公职人员提供中介的,处以下有期徒刑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五年。
(3) 官员或公职人员在实际执行或不执行公务行为后,要求或接受与执行前款所述公务行为有关的奖励、礼物或其他好处的,应处以罚款或判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已领受的奖品、礼品及其他利益予以扣押。
行贿 第 262 条
(1) 任何人为他或任何第三方向官员或公职人员承诺、提供或给予奖励、礼物或其他利益,以便他在其公务范围内执行不应被授予的公务行为执行或不执行本应或可以执行的公务行为,或滥用职权,或为贿赂公职人员而充当代理人,处 1 年以上有期徒刑超过五年并处罚款。
(2) 任何人为他或任何第三方向官员或公职人员承诺、提供或给予奖励、礼物或其他好处,以便他在其公务范围内执行一项本应或可能执行的公务行为不为不为,不为不为,或以职务为其他用途,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前款的行为人根据官员或公职人员的要求给予奖励、礼物或其他好处,在被发现之前或他知道已经被发现的情况下宣布了这种罪行,则可以免除其刑罚.
收受非法中介利益 第263条
(1) 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接受奖励、馈赠或任何其他恩惠或承诺或提议给予该等恩惠,以利用其地位或实际或推定的影响力进行干预,以致使某项公务行为得失行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任何人利用其地位或实际或推定的影响力干预不应执行的某些公务行为或不执行应或可以执行的公务行为的,应受到处罚:一样的程度。
(3) 如果行为人在干预之前或之后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接受任何奖励、礼物或其他好处以换取前款所述的干预,则应处以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五年。
(四)已领受的奖品、礼品及其他利益予以扣押。
为非法干预赠送礼物 第 264 条
(1) 任何人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向他人承诺、提供或给予奖励、礼物或任何其他好处,以利用其地位或实际或推定的影响力进行干预,从而使某项公务行为成为或不成为犯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任何人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向他人承诺、提供或给予奖励、礼物或任何其他好处,以利用其地位或实际或推定的影响力干预某些官方行为的执行,应为或可为之公务之行为,不应为或不为,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前项行为人应非法中介之请求给予奖赏、馈赠或其他利益,于侦破前或明知侦破而申报者,得免其刑罚。
酷刑 第265条
(1) 任何人故意造成他人身体或精神上的剧烈疼痛或痛苦,以便从他或第三人那里获得信息或供词,惩罚他自己或第三人实施的行为,或者是被怀疑是他或第三人为恐吓他或向他施加压力,或恐吓第三人或向该人施加压力或出于任何基于任何形式的违反平等的原因而实施的,应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前款所指的痛苦和苦难是由官员或任何其他具有官方地位的人或主动或经他明示同意或默示造成或实施的,应处以不少于三年以上,不超过十二年。
滥用公职或官方权利侵犯人的尊严
第266条
公职人员行使公职,滥用职权或者公务权利,虐待、侮辱、轻伤他人身体或者有其他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勒索陈述 第 267 条
(1) 官员在行使公职或公共授权时,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被禁止的手段或方式,以向被告人或证人、专家证人或任何其他人,将被处以三个月至五年的监禁。
(2) 前款之罪,以极端暴力方式实施,或强取证词,对正在刑事诉讼中之被告人造成严重后果者,处有期徒刑。长达八年的时间。
第 268 条 侦查执行过程中的侵占财产罪
(1) 一名官员在搜查住宅、房屋或人员期间,或在司法或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了
非法占有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财产价值很高,而行为人的意图是侵占这种价值的财产,则应处以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七章
刑事犯罪.违反军事职责
不执行命令和不服从 第 269 条
(1) 军人不执行其上级关于服兵役的命令或拒绝服从其上级,从而危及人的生命或高价值财产,应处以不超过两年。
(2) 军人抗拒卫兵、哨兵、巡逻队、勤务兵或军官或其他军人在军事单位执行军事职责以维护安全和秩序的,应处以罚款或处以监禁不超过一年。
第270条
(1) 军人与其他军人一起违抗上级命令或拒绝执行命令,或拒绝履行职责,处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超过五年。
(2) 军人使用武器犯前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组织实施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犯罪的任何人以及参与实施此类犯罪的军官也应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罚。
拒绝接受或使用武器 第 271 条
军人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拒绝根据命令或服役规则使用武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假报告 第272条
军人在执行公务时,口头作假报告或作假报告,或隐瞒不该隐瞒的事实,危及人身生命或重要财产的,处以以下刑罚: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第 273 条 从武装部队开小差或逃跑
(1) 军人在执行重要任务期间或在高度戒备状态下自愿离开部队或服役的,处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军人明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未在规定期限内自愿休假或退役,或者擅离职守的;擅自服役十日以上的,从其处罚。
(3) 为逃避服兵役而躲藏起来的军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军人为逃避服兵役而出境滞留国外的,也适用前款规定的处罚。
虐待下属 第 274 条
(1) 上级军官在服兵役期间或与服兵役有关,虐待下属或侵犯其人格尊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上级军官对一人以上犯前款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哨兵条例 第275条
(1) 军人违反有关哨兵、巡逻、勤务兵或任何其他维护军事单位、司令部或机构安全和秩序的规定或为军事保护之对象或区域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过失犯前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犯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之罪,致使一人以上人身或数物遭受重大伤害或巨额财产损失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一项罪,犯第二项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所列之罪,致一人以上死亡者,应以第 1 款之罪处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犯第二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执行保护军事单位的措施 第 276 条
(1) 指挥官未执行规定或命令的措施以保护受托给他的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和维护军事设施、物体和手段,从而危及人的生命或高价值财产作战,或为他的军事单位正常供应食物、设备和材料,或没有做他有义务做的事情,以确保圆满和及时完成保护任务,应被判处监禁不超过三年。
(2) 因过失犯前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之罪,致使一人或多人身受严重伤害者,应以犯第 1 款之罪,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犯第二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所列之罪,致一人以上死亡者,应以第 1 款之罪处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犯第二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事演习中未做好防护措施 第277条
(1) 军人在演习、训练或测试课程期间,未执行规定或命令的安全或预防措施,从而危及人身生命或高价值财产,应被处以不超过三年的徒刑年。
(2) 因过失犯前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犯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罪,致一人或多人身体严重伤害者,因犯第一款之罪,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二款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任何一项罪行,造成一人或多人死亡的,对犯本条第一、犯第二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条上级命令犯罪的责任
下属在服兵役期间受上级命令或命令犯刑事罪的,不予处罚,但犯战争罪或其他重大刑事罪,或明知执行下列罪行者除外。该命令或命令构成刑事犯罪。
寻衅滋事减轻处罚 第279条
犯本刑法第 269 条、第 270 条第 1 款或第 273 条第 1 款规定之刑事罪行者,受非法或
军人行为残暴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章
刑事犯罪
未将犯罪准备通知当局 第 280 条
(1) 任何人明知为实施法律规定可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而进行的准备,未及早通知主管当局以致于在被阻止的问题,如果随后企图或完成此类犯罪,应被判处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2) 犯前款所列之罪而依法律规定处以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之刑罚之刑事罪者,处以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3) 未向主管当局通报准备实施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只要他是配偶、婚外伴侣、与他同居的伴侣,则不受处罚。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犯罪者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养父母或养子女。前款所列人员未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报备犯罪准备,不予处罚者,其配偶、婚外伴侣或同居伴侣不予处罚。同性伴侣将因此类罪行受到惩罚。
未能提供犯罪或犯罪者信息第 281 条
(1) 知道犯有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的行为人,或者知道犯有此类刑事犯罪但未向主管机关报告的人决定发现犯罪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知悉犯罪行为,依法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明知故犯不报案的,犯罪人依职权追究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未提交犯罪信息的,只要是配偶、婚外伴侣、同居登记的同居伴侣、直系亲属、兄弟、犯罪者的姐妹、养父母、养子、辩护律师、医生或忏悔神父。本款所指人员,除辩护律师、医生、忏悔师外,因未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提交犯罪材料不予处罚的,其配偶、婚外伴侣或与他同住并登记为同性伴侣的伴侣,将因犯下此类罪行而受到惩罚。
第 282 条
(1) 任何人隐瞒依职权起诉的刑事犯罪的行为人或通过隐藏犯罪工具或犯罪痕迹,或以其他方式协助他不被发现,或任何人隐藏被定罪的人或进行任何其他行为以便阻止实施处罚或实施的安全措施,或实施将其送往教育中心或感化所的措施,应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
(2) 如果根据前款向可判处不少于十五年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事犯罪行为人提供协助,则提供协助的人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根据本条第 1 款的处罚,无论是种类还是程度,均不得超过对从犯提供帮助的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所规定的处罚。
(4) 未向主管当局通报准备实施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只要他是配偶、婚外伴侣、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则不受处罚。在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中,犯罪者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养父母或养子。根据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个不因成为事后从犯而受到惩罚,他的配偶或婚外伴侣或与他同居的登记同性伴侣也不应受到惩罚因这种罪行而受到惩罚。
(5) 如果根据申诉对刑事犯罪行为人提起诉讼,则同样适用于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
第 283 条 虚假报告犯罪
(1) 任何明知是虚假指控而指控他人犯有依职权起诉的刑事犯罪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对于将犯罪痕迹转移到另一人或以其他方式导致依职权对该人提起刑事诉讼,且明知该人不是相关犯罪行为人的人,应处以同样的刑罚.
(3) 任何人以职务之便谎称自己犯有应受起诉的刑事犯罪,将被处以罚款。
(4) 明知是虚假的指控,以公职追诉的刑事犯罪为由,致使国家机关启动的,同前款规定的处罚。行动。
(五)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犯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4 条 虚假陈述
(1) 证人、鉴定人、鉴定人、笔译员或口译员在轻罪审判中、议会调查过程中或纪律处分或行政程序期间在法庭上提供虚假证词;以书面形式提出错误意见的专家或鉴定人;或译者作假译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对于在民事、非诉讼、执行或行政程序中出庭作供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此类程序中作出决定所依据的虚假陈述的任何一方,应处以同样的刑罚。
(3) 在刑事法庭上作伪证的,行为人应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前项之罪,对被告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行为人在判决作出前撤回虚假陈述的,处以罚款或者免除处罚。
篡改证据 第 285 条
(1) 任何人,任何人以阻止或妨碍提供证据为目的,隐瞒、销毁或损坏他人的文件或被提议作为证据的其他物品,或使此类文件或物品全部或部分无用,应被判处监禁不超过三年。
(2) 任何人以前款的意图移动、破坏、损坏、移动或移动边界石、大地标记或任何其他旨在指定不动产权利或权利的地标的,应处以同样的刑罚用水,以及任何人出于同样的意图,错误地建立了这样一个地标。
(3) 任何人以防止或妨碍提供刑事犯罪证据为目的,提供明知是虚假或伪造的证据,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6 条 妨碍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
(1) 任何人,在法庭审判或行政程序或议会调查过程中,意图影响证词或证据的提供,对任何第三人施加武力、威胁或恐吓,向他提供或给予非法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任何人以影响司法、执法机关官员在刑事诉讼中执行公务为目的,对官员施加武力、威胁或恐吓,均应处以相同的刑罚。
违反秘密程序 第 287 条
(一)未经许可,将在庭审前的诉讼程序中、法庭审理中、行政程序口头审理中、刑事案件审理中或者刑事诉讼中知悉的事项,擅自公开的;议会调查,如果法律或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发布的决定禁止公布调查结果,则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2) 任何人发布作为司法、行政或任何其他程序一方的儿童的个人详细信息,或发布其他信息
与确定儿童身份有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3) 泄露受保护证人、危险人物或身份变更者身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官员犯前款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部分和不公正的审判 第 288 条
(1) 法官在进行司法程序或作出判决时故意违反或歪曲法律,意图对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害或非法优先于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法官出于本条前款所述的意图,根据他明知不存在的事实,或被虚假或非法证据推定的事实作出判决时,应处以同样的刑罚。
防止复工 第 289 条
故意不遵守使工人有权返回工作岗位的最终判决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职业禁令 第 290 条
任何人允许他人从事某项职业、活动或职能,尽管他知道该人已被法院最终决定禁止从事此类职业,无论是根据强制执行的安全或禁止从事职业的保护措施,还是根据定罪的法律后果,应处以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
越狱 第291条
任何人以武力或威胁即将对生命或肢体进行攻击而逃离监狱或拘留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2 条 监狱叛乱
(1) 任何人组成一群聚集在一起的囚犯,目的是强行从拘留中释放自己,或对有权监督他们的人进行联合攻击,或强迫这些人通过武力或手段进行监督以立即使用武力相威胁,实施或不实施违反其职责的行为,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款所列犯罪行为人使用武力或威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3 条 劫狱
(1) 任何人以武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方式使在监狱服刑的人或在感化所的被拘留者或未成年人逃脱,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前款所列罪行是由有组织的团体实施的,肇事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九章
违反公共秩序与和平的刑事犯罪
犯罪组织 第294条
(1) 凡参加以实施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事犯罪为目的的犯罪团伙的,应处以三个月至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任何人建立或领导前款所指的协会,将被处以六个月至八年的监禁。
(三)前款犯罪行为的行为人,阻止其继续实施或者泄露对侦查、举证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影响的信息的,可以减轻其处罚;根据本刑法第 51 条。
共谋犯罪 第 295 条
与他人共同犯罪,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行为 第 296 条
(1) 任何人虐待他人、殴打他或以任何其他痛苦或侮辱的方式惩罚他、迫害他或通过使用武力或威胁立即攻击他的生命或肢体而剥夺他的行动自由、强迫他工作或不工作工作,或以其他方式通过暴力限制他的平等权利使他处于从属地位,将被处以最高两年的监禁。
(2) 如果至少两人或两人以上犯下上述罪行,或造成数人严重侮辱或轻微身体伤害,肇事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对于在体育赛事中或与此类赛事有关的暴力行为或对他人安全造成威胁的人,应处以与前款所述相同的刑罚。
公开煽动仇恨、暴力或不容忍 第 297 条
(1) 凡公开挑起或煽动民族、种族、宗教或其他仇恨、冲突或不容忍,或挑起任何其他基于身体或精神缺陷或性取向的不平等,应处以最高两年的监禁。
(2) 公开传播种族至上思想,或以任何方式为种族主义活动提供帮助或否认、贬低、赞成、无视、取笑、或鼓吹种族灭绝、大屠杀、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或其他危害人类罪。
(3) 如果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前款规定的罪行,编辑或代理编辑的人将被处以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所指的处罚,除非如果是现场直播,他不能阻止前几段所述的行为。
(4)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罪行是通过胁迫、虐待、危害安全、亵渎国家、民族或宗教标志、损坏他人的动产、亵渎纪念碑或纪念石或坟墓而实施的, 肇事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如果官员滥用职权或权利实施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行为,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 载有本条第 1 款信息的材料和物品,以及用于制造、增殖和分发的所有设备,应予以没收,或以适当方式停止使用。
参与集团犯罪 第298条
(1) 任何人参加通过合作对人实施暴力、毁坏或损坏具有相当价值的财产或企图实施此类刑事犯罪的团体,应被处以不超过 2 年的监禁。
(2) 前项团伙行为致人死亡或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集团首领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之罪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9 条 妨碍公务行为或报复公务
(1) 任何人以武力或威胁立即使用武力,阻止官员执行他打算在其公务范围内执行的公务行为,或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强迫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 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本条第 1 款的行为人侮辱公务员、虐待公务员或对其造成实际身体伤害,或威胁使用武器或危险物品或手段,应处以不少于 6 年徒刑月,不超过五年。
(三)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三款对执行公安、国家安全、追捕犯罪人、看管被拘留人的公务人员实施刑事诉讼、行政检查行为的犯罪行为监督、侦查或审理刑事诉讼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对在违法程序或刑事诉讼中执行或曾经执行过行为的官员进行报复,执行警察任务,执行对本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危及他人生命、肢体、人身安全或财产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监督、调查、审判或刑事诉讼。官员或他的近亲。
(5) 如果本条第 1 款至第 4 款的犯罪者因官员的非法行为而挑起,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 6 个月的有期徒刑,或者处以被汇出。
攻击执行安全任务的官员 第 300 条
(1) 任何人攻击官员或他知道协助该官员执行警察或国家安全或维护公共秩序任务的其他人,或执行与执行刑事判决有关的任务的人,或任何严重的人以攻击相威胁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肇事者使用武器或危险物品或手段威胁该官员或他知道正在协助该官员的其他人,虐待他或对其造成实际身体伤害,他应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本条第 1 款所列罪行的行为人应受到上款规定的处罚。
第 301 条 参加团体妨碍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
(1) 任何人参加通过协同行动阻止或试图阻止官员执行公务行为或以同样方式迫使官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团体,对于参与行为本身,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集团首领犯前款之罪者,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叛乱 第 302 条
(1) 煽动他人违反国家机关的合法决定和措施,或者对执行公务的官员进行反抗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有关决定或措施因前款所列的罪行而未被执行或执行受到相当大的阻碍,或者如果该团体的领导人犯有同样的行为,则行为人应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03 条 公章或标记的去除或损坏
任何人为了保护某些物品或场所而移除或损坏官员使用的官方印章或标记,或任何人进入此类场所而没有移除或损坏印章或标记,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
第 304 条 公章或官方文件的分离或销毁
(1) 任何人非法剥离、隐藏、销毁、损坏或以其他方式使属于或持有国家机关、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执行任务的个人或个人的公章、书籍、档案或文件无效经公开授权,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任何企图实施此类犯罪的行为均应受到惩罚。
冒充官员或军人
第305条
(1) 任何人冒充官员或军人,或佩戴官员或军人的徽章,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处以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凡实施只有官员或军人才有权实施的行为的,应处以同样的处罚。
制造和获取用于实施刑事犯罪的武器和仪器
第306条
(1) 任何人制造或获取或保留武器、爆炸性材料或用于制造它们的工具,或明知用于实施刑事犯罪的毒药,或任何人向他人提供这些物品,应被判处监禁不超过三年。
(2) 任何人制造或向他人提供假钥匙、开锁器或任何其他盗窃工具,如果他知道它是为了实施刑事犯罪,应被判处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三)以犯罪为目的,持有、制造、销售、使用、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破坏性工具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或非法进入信息系统。
武器或爆炸材料的非法制造和贸易 第 307 条
(1) 非法制造、获取、提供、销售、以货易货或从本国进口或出口枪支、化学、生物或核武器、弹药或爆炸性材料或军用武器和装备,禁止个人交易或被禁止交易的限制或中间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前款之犯罪涉及大量或非常贵重或危险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其他作战工具,或构成威胁,或该行为是在犯罪集团内实施的,行为人应被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本条第 1 款的行为涉及个人枪支或此类枪支的少量弹药,肇事者应被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
(4) 伪造、毁坏、移动、擅自更改枪支标志的,处前款规定的刑罚。
(5) 任何人非法制造、获取、持有、销售、易货进口或从该国出口枪支、弹药、爆炸性材料或军事武器和设备的复合材料或备件,他知道使用的物质或成分制造、经营前项之物品或其中间体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越境 第 308 条
(1) 任何人强行越过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边境,或非法携带武器进入其领土,将被处以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2) 对没有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或者如果他以前款所述方式留在其境内,或拒绝合法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处以同样的处罚。
(3) 从事禁止的外国人过境,未经许可进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停留,越过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边界,或过境外国人或帮助隐藏他们,或从事协助两名或两名以上此类外国人越过边界或越过国家领土并支付费用,将被处以最高五年的监禁和罚款。
(4) 官员滥用职权或权利,使外国人非法进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领土或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非法居留,将受到前款所述的处罚。
(5) 如果行为人实施本条第 3 款或第 4 款所指的犯罪行为,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成比例的财产利益,或者如果他获得了无权的劳动力,或者对人的生命构成威胁或健康,或作为犯罪团伙的成员犯下此类行为,应处以 1 年以上 8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以非法转移为目的,拐带、拉拢人员,提供伪造的证件、交通工具,或者在境内组织非法转移的;
其他方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上款也适用于在国外犯下的刑事犯罪,如果犯下此类罪行的国家,如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已经承担了防止此类刑事犯罪的共同国际法律义务,无论其在何处犯下,并在其法律中以与刑事犯罪相同的适当方式确定此类行为。如果刑事犯罪发生在欧盟境内,则在适用本条第 2、3、4 和 5 款时,其成员国公民不应被视为外国人。
滥用遇险和警告信号 第 309 条
(1) 任何人滥用求救或警告信号或不当求救,或提供有关威胁的虚假信息,从而导致国家机构或其他授权组织采取不必要的行动或非法使用保护、救援系统的手段及协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前款所指的行为妨碍或阻碍司法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从而妨碍公务行为的执行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行为人应被判处徒刑不超过五年。
自愿行使权利 第 310 条
(1) 任何人在规定的法律程序之外行使现有的或声称的权利,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2) 任何人在规定的法律程序之外行使现有或声称的权利,使用武力或严重威胁生命或肢体,应被判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3) 替他人犯前款之罪者,应从轻处罚。
(4) 为自己或第三人追债而犯本条第 2 款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对本条第 1 款所列罪行的起诉应以自诉为起,而对于第 2 款和第 3 款所列罪行,应以起诉为准。
扰乱宗教仪式 第 311 条
扰乱、阻止或打断宗教仪式的进行,或在举行此类仪式的场所做出冒犯行为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扰乱葬礼和亵渎坟墓 第 312 条
(1) 扰乱、阻止或中断葬礼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未经授权挖掘或拆除坟墓或其他安葬场所,或以其他方式亵渎该场所的,应处以同样的刑罚。
(3)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犯了前款规定的罪行,或者如果这样的罪行亵渎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坟墓,肇事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尸体 第 313 条
擅自隐藏、移动、损坏、毁坏或以其他方式虐待尸体或其任何部分,或虐待遗体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章
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
造成公共危险 第314条
(1) 任何人以火灾、洪水、爆炸、毒物或有毒气体、电离辐射、机械力、电力或其他形式的能量,或其他造成公共危险的方式,危害人的生命或有重大价值的财产,或一个
能够造成公共危险的行为,或者由于不作为而疏忽了他有义务采取的行动,以保护人民和财产的一般安全,应被判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
(2) 任何人计划、试图或实施危险行为,使用爆炸性材料或其他危险行为和手段,危及人身安全或具有相当价值的财产,意图敲诈、恐吓、诱导实施或不为自己或他人实施其他行为、报复或获取任何财产或非财产利益的,应处以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因过失犯下第 1 款的罪行,肇事者将被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犯本条第 1、2 或 3 款规定的罪行,造成一个或多个人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肇事者应因犯本条第 1、2 或 3 款规定的罪行而被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项及第二项之罪者,犯第三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如果犯本条第 1、2 或 3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则行为人应因第 1 款规定的罪行被判处 1 年以上 15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二款罪,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款罪,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筑活动造成危险 第 315 条
(1) 负责设计和监理与建筑或建筑工程的准备和实施有关的项目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未遵守法规或公认的技术规则,从而危及重大人员的生命或财产值,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过失犯前款之罪者,处以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致使一人或多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处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项罪,犯第二项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肇事者应因第 1 款规定的罪行被判处 1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第二款之罪者,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核材料造成危险 第 316 条
(1) 违反有关安全措施的规定或技术规则,持有、使用、存放、运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核材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过失犯前款之罪者,处以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非法取得核材料并持有、存放、使用、运输、将其转交给他人或提供给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犯本条第 1、2 或 3 款规定的罪行,造成一个或多个人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肇事者应因该罪行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项罪;犯第二项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三项罪,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 犯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罪,致一人以上死亡者,因犯第一款之罪,处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 2 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三款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7 条 噪音或光线对环境构成威胁
(1) 违反规定造成过大的噪音或过强的闪电,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2) 因过失犯前款之罪者,处以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8 条 损毁公共设施
(1) 损坏、破坏或拆除电线、煤气管道、供水设施、供暖设施、管道、电信设施、海底电缆、下水道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类似公共设施,从而造成扰乱供给人口和工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过失犯前款之罪者,处以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第 319 条规定运输或携带易爆和危险物品
任何人不遵守有关运输爆炸性和其他高度易燃材料或其他危险物质和废物的规定,运输此类材料和物质,或通过任何公共交通工具将其交运,或自行携带使用任何公共交通工具者,处罚款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电信信号 第 320 条
任何人故意和不必要地发送国际商定的信号来表示求救信号或警告危险情况,或任何人通过传输电信信号欺骗收件人相信情况实际上不会造成危险,或任何人以其他方式滥用国际商定的信号电讯信号者,处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能避免危险 第 321 条
(1) 任何人未将火灾、洪水、爆炸、交通事故、生态灾难或任何其他对人类生命、自然环境或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的危险通知主管当局或组织,或未采取其他方式为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尽管他本可以这样做而不会使自己或他人面临危险,但仍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2) 任何人以使用武力、威胁或欺骗的方式阻止他人采取必要措施来避免对人身生命、自然环境或有重大价值的财产造成危险,应处以不超过 2 年的监禁。
拒绝合作避免公共危险 第 322 条
违反主管机关或组织的命令,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消除公共危险,消除后果的,处罚款或者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一章
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刑事犯罪
过失交通肇事 第323条
(1) 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因疏忽违反道路安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重伤的,处罚款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款之罪,致一人以上死亡者,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机动车禁驾。
危险驾驶 第 324 条
(1) 机动车司机在道路交通中大胆驾驶,从而危及同行乘客或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或肢体,从而超过道路允许速度的两倍,在定居点,在行人专用区,在慢速交通区,或在限速区,或在酒精影响下驾驶,每公斤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 1.10 克,或每升呼气中酒精含量超过 0.52 毫克空气,或在药物、精神活性药物或其他精神活性物质的影响下驾驶,由此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车, - 不遵守通行权规则, - 安全距离过短驾驶,
- 在有两条或多条标示的单向行驶车道的道路上,在用于反方向行驶的路面上行驶,
- 任何其他违反道路安全规定的行为造成危险情况,可能导致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的其他参与者及时采取行动避免了这种情况,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前款之罪,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之交通事故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禁止驾驶机动车。
(三) 犯本条第一款规定之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死亡者,处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机动车禁行。 .
危害特殊类型的公共交通 第 325 条
(一)因疏忽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铁路、航运、航空事故,或者在电缆铁路运输或者公共道路客运过程中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两年。
(二)犯前款之罪,致使他人重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机动车禁驾。
(3) 如果犯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肇事者应被处以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禁止驾驶机动车。
以危险行为或手段危害公共交通 第 326 条
(一)毁坏交通设施、通讯工具、交通标志和信号装置或者安全设施,或者传递虚假信号、标志,在街道、道路或者其他交通区域设置障碍物,或者有类似行为的,危害人的生命或有价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过失犯前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之罪,致一人以上重伤或财产重大损失者,因犯第 1 款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第 2 款所列罪行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肇事者应因第 1 款规定的罪行被判处 1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第二款之罪者,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七条公共交通未行使监督权
(1) 受托监督和维护道路和桥梁、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的人员,或受托指挥交通的人员违反职责,对人身生命或重要财产造成危险,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明知驾驶人因疲劳等原因不能驾驶或者车辆技术不完善而发出运输命令,危及人身安全的,同判。或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
(3) 因过失犯第 1 款或第 2 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本条第 1、2 或 3 款规定的罪行,致使一人或多人重伤,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对犯本条第 1、2、3 款规定的罪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项、第二项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如果犯本条第 1、2 或 3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肇事者应因第 1 款和二、犯第三项之罪者,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救助
(1) 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未能向因此类交通工具受伤或因此类交通工具受伤的人提供帮助,应被判处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二)前项之罪,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者,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劫持飞机或船舶 第 329 条
任何人以武力或严重的武力威胁,在飞行中接管飞机或在海上接管海船的指挥权,处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及空中交通 第 330 条
(1) 任何人通过在飞机上放置或携带炸药或其他类似装置、损坏或毁坏导航仪器、对飞机造成其他损坏或提供有关飞行的虚假信息,或任何人通过攻击航空器来危及航空器的安全飞机机组人员限制或降低机组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或违反机长或其他机组人员明显标记或传达给乘客的安全指示,应被判处监禁不少于一年,不超过十年。
(2) 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胁迫机场工作人员停止有关航班时刻表的运行,或以爆炸物或其他类似装置破坏或损坏机场人员的,也应处以同样的刑罚。旨在确保空中交通安全的飞机或装置,从而危及机场的安全。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或者飞机或机场被毁,犯罪者应被处以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于保护空中交通的标志的销毁和移除第 331 条
任何人毁坏、损坏或移除旨在保护空中交通安全的标志的,应被判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第三十二章
危害环境、空间和自然资源的刑事犯罪
环境负担和破坏 第 332 条
(1) 任何人违反规定,危及相当数量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或造成环境的全部或部分损害或破坏,或造成这种损害或破坏的威胁 1)或通过任何其他一般危险行为释放或引入危险
物质或电离辐射进入空气、土壤或水中,2) 过程,包括废物的清除、储存、运输、出口或进口,
危险废物或其他危险物质,或非法发送这些以营利为目的,3) 管理发生危险活动或危险物质的工厂,或
储存的制剂会对工厂外的区域造成威胁,4) 显着降低受保护的栖息地,5) 交易或使用导致臭氧层消耗的物质,6) 造成环境过度污染,损害环境或过度地
利用自然资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因过失犯下前款规定的罪行,肇事者将被处以罚款或最高两年的监禁。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导致相当数量的人健康受损,动植物群或饮用水库全部或部分遭到破坏,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任何其他损害、临界水平的持续污染或对环境的严重损害,肇事者应因第 1 款所列罪行被处以最高 8 年的监禁,而第 2 款所列罪行他将被处以最多三年的监禁。
(4)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对环境或受保护的自然资源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或破坏,犯罪者应因第1、犯第 2 款规定的罪行,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如果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肇事者应因第 1 款规定的罪行被判处 1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第二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实施前款所指犯罪的行为人作为犯罪团伙的成员实施此类犯罪,应处以与前款所述相同的处罚。
船舶对海洋或水域的污染 第 333 条
(1) 违反规定,从船舶或其他船舶向海、湖、河水域排放油类、化学品或其他污染物,污染海洋、水域或海岸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因过失犯下前款规定的罪行,肇事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罪行导致人类健康受损,或对水域或海岸线、动物或植物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或破坏,肇事者应处以不少于 1 年和犯第一项罪,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二项罪,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犯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则行为人应因第 1 款的罪行被判处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第二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 第 334 条
(1) 任何人违反规定,将核物质或其他危险物质或废物进口或出口到该国或从该国出口,将被处以最高 5 年的监禁。
(2) 任何人滥用职权或授权,违反规定允许将本条第 1 款中的物质或废物进口到该国,应处以六个月至八年的监禁。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所指的罪行是在犯罪团伙内为实施此类刑事犯罪而实施的,则犯罪者应被处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获取或使用放射性或其他危险物质
第 335 条
(1) 违反规定生产、接受、拥有、加工、储存、使用或运输、倾倒或排放放射性物质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以及环境的物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本条前款所指的罪行对一个或多个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者对空气、土壤、水、动物或植物的质量造成重大损害,犯罪者应被处以不少于六个月以上,八年以下。
(3) 如果犯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肇事者应被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以盗窃、抢劫、挪用、欺诈、威胁或使用武力或其他恐吓方法取得核物质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如果针对或干扰核设施运行的犯罪行为导致一人或多人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或因辐射照射或放射性物质释放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物质,对行为人处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对在犯罪团伙中实施前款所述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应处以与前款所述相同的处罚。
饮用水污染 第 336 条
(1) 任何人用任何有毒物质污染人们饮用水,从而对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最高可处三年徒刑。
(2) 如果因过失犯下前款规定的罪行,肇事者将被处以罚款或最多三个月的监禁。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个或多个人的严重身体伤害,肇事者应因第 1 款规定的罪行被判处最高 5 年的监禁,而对于根据第2款,他将被处以最多三年的监禁。
(4)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肇事者应因第 1 款规定的罪行被处以 1 至 12 年徒刑,而第 2 款 他应被处以一年至八年的监禁。
(5) 任何人用任何有毒物质污染用于动物饮水的水,从而对动物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将被处以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
(6) 如果本条第 5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具有重大价值的动物或大量动物死亡,肇事者应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或饲料的污染 第 337 条
(1) 任何人用任何有毒物质污染食品,从而对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最高可处三年徒刑。
(2) 如果因过失犯下前款规定的罪行,肇事者将被处以罚款或最多三个月的监禁。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对一个或多个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肇事者应因第 1 款规定的罪行被判处最高 5 年的监禁,而对于根据第2款,他将被处以最多三年的监禁。
(4)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肇事者应因第 1 款规定的罪行被处以 1 至 12 年的监禁,而根据第2款,他将被处以一年至八年的监禁。
(5) 任何人用任何有毒物质污染动物饲料或其他用于动物营养的饲料,从而对动物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应处以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
(6) 如果前款规定的罪行导致具有重大价值的动物或大量动物死亡,肇事者应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占用不动产 第 338 条
(1) 任何人占用他人的土地,而该土地在条例中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土地或区域、自然价值或公共资产,将被处以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
(二)以建设用地为目的占用他人土地的,同处分。
第 339 条 有毒物质对种植园的破坏
任何人使用有毒物质破坏他人的植物、果树或其他种植园,从而对此类种植园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处以罚款或最高两年的监禁。
破坏森林 第 340 条
(1) 明知而违反主管机关颁布的法规或命令,大量砍伐或砍伐森林或以其他方式耗尽森林,且不构成其他刑事犯罪要素的,处最高 100 万美元的监禁到一年。
(2) 任何人在特别保护林或特定用途的森林中犯前款所列罪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动物 第 341 条
(1) 任何人虐待动物或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将被处以罚款或最多六个月的监禁。
(2) 如果前款所指的罪行涉及对数只动物进行酷刑,或对受酷刑的动物进行永久性严重残肢或残忍致死,则肇事者将被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
游戏盗猎 第342条
(1) 任何人未经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未经授权猎杀或伤害野生动物或将其活捉,将被处以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
(2) 如果在禁猎期或成群结队地对具有实质价值或根据狩猎规定具有重要意义的猎物犯下前款规定的罪行,肇事者将被处以罚款或最多一年的监禁.
(3) 任何人猎杀禁止猎杀的濒危或珍稀动物,或任何人在没有特别许可的情况下猎杀特定的猎物,或任何人以猎杀成群猎物的方式或方式进行狩猎,或任何使用机动车辆或聚光灯打猎的人,将被处以罚款或最高两年的监禁。
鱼类偷猎第 343 条
使用炸药、电、毒药或麻醉剂捕鱼,从而导致鱼类死亡,或以有害于其繁殖的方式捕鱼的,应处以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
非法处理受保护动植物 第 344 条
(1) 任何人非法拥有、扣押、损坏、杀死、出口、进口或交易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受保护的动植物或其部分,或由其制成的产品,最高可处五年徒刑。
(二)前款所指对象具有重大或特殊保护意义的,或者前款所指行为是在犯罪团伙内部为实施此类犯罪行为而实施的,对行为人处以以下刑罚:处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传染病在动物或植物中的传播 第 345 条
(1) 在全国范围内可能危及动物繁殖的传染病流行期间,如果不遵守规定为抑制或预防疾病而采取的措施的规定,应受到处罚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
(2) 任何人,在与能够危及整个国家领土的动物群的疾病或害虫有关的威胁持续期间,不遵守规定为抑制或预防疾病或害虫而应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同罚。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传染病或害虫大规模传播,肇事者将被处以最高 2 年的监禁。
(4) 如果本条第 1、2 或 3 款中的罪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肇事者将被处以罚款或最多六个月的监禁。
生产用于治疗动物的有害药物 第 346 条
(1) 任何人制备或销售被指定用作治疗或抑制动物传染病的药物并危及动物生命和健康的物质,并且如果具有重大价值或大量动物死亡动物,或由此引起传染病的传播,应处以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
(2) 没收前款规定的物品。
不负责任的兽医援助 第 347 条
兽医或任何其他兽医工作者在执行兽医活动时因疏忽以明显违反兽医科学和职业规则的方式行事,从而导致具有重大价值的动物死亡,应处以罚款或最长一年的监禁。
第三十三章
危害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主权及其民主宪政秩序的刑事犯罪
叛国罪 第 348 条
任何人以武力或武力威胁威胁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存在或企图改变其宪法秩序或推翻其主要国家机构的,应被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
对领土完整的攻击
第 349 条
任何人试图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领土的任何部分分离或将其附属于外国,应被判处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十年的监禁。
攻击国家独立第 350 条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企图使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处于从属于或依赖外国的地位,将被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领土 第 351 条
任何人进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领土以侵犯其领土不可侵犯性,将被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杀国家主席 第 352 条
凡以危害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秩序或安全为目的,谋杀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总统或其代理人的,处以不少于十五年的监禁。
对国家最高代表的暴力 第 353 条
任何人,以危害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民主秩序或安全任务的执行为目的,绑架任何国家最高代表、国民议会议员、政府成员、宪法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或对他或 a. 犯下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其家属或眷属,或侵犯其公物、住宅或交通工具者,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外国或国际组织代表的暴力 第 354 条
任何人以危害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宪法秩序或安全,或对外国造成损害为目的,绑架外国或国际组织的主席或对他或他的家庭成员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或随从,或侵犯其官宅或交通工具,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装叛乱 第 355 条
(1) (1) 任何人组织或领导武装叛乱,意图威胁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存在,改变其宪法秩序,或推翻其主要国家机构,应被处以不少于十五年的监禁。
(二)参加前项武装叛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移 第 356 条
任何人,以危害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宪法秩序或安全为目的,摧毁、焚烧或以其他方式拆除任何商业建筑、通讯工具或交通设施、通讯网络或其任何部分、公共输水设施或能源,或与人民或经济的安全或供应有关的任何其他物品,应处以不少于十五年的监禁。
破坏 第 357 条
任何人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时,以恶意、背信弃义或类似的方式对其受雇的国家机关或组织或任何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造成重大损害,意图危害宪法秩序或安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应被判处不少于 1 年且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
(2) 如果在核设施内犯下前款规定的罪行,肇事者应处以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间谍
第358条
(1) 任何人作为外国或组织的代理人收集军事、经济或官方信息或机密文件,或通知他们或向他们提供此类信息或文件,应被判处监禁少于一年且不超过八年。
(2) 任何人为外国或组织建立或指挥情报部门,损害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利益,应被处以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参加前款规定的外国情报机构或支持其活动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暴力改变宪法秩序 第 359 条
(1) 凡以威胁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存在、宪法秩序或安全为目的,煽动或教唆立即执行本《刑法》第 348 至 357 条规定的刑事犯罪的,处以不超过超过五年。
(2) 任何人在国外提供经济或其他支持而犯前款之罪的,应处以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任何人制造或复制用于煽动或教唆实施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刑事犯罪的材料,意图由他或第三方传播此类材料,或任何人持有大量此类材料同意或散布该等材料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六十条 情节严重的刑事处罚
(一)犯本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三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之罪,致一人以上死亡、暴行或大破坏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超过十五年。
(2) 行为人犯前款之罪,故意杀人者,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四章
危害国家防御的刑事犯罪
逃避国防义务 第 361 条
(1) 任何人在宣布战争和紧急状态时躲藏起来,或不服从传唤以履行防御义务的,应处以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
(2) 任何人在宣战和紧急状态期间以逃避国防义务为目的,假装生病,使用伪造文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欺骗主管当局,从而诱使其宣布其不适合服兵役或职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为逃避防御义务而使自己受伤或以其他方式使自己丧失服兵役能力或允许他人服兵役而犯前款罪行的,应处以同样的刑罚。
以欺骗手段逃避国防义务 第 362 条
(1) 任何人在宣布战争和紧急状态时,以逃避服兵役或任何其他国防义务为目的,假装生病,使用伪造文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欺骗主管当局,从而诱导其宣告其不适合服兵役或执行职务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凡为逃避前款规定的服役或义务,或被分配到要求较低的服役或职责,致使自己受伤或以其他方式使自己丧失服兵役能力或允许另一个人这样做。
(3) 任何人,意图使他人不能参加兵役或履行军事职责,无论是否征得他的同意对其造成身体伤害,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丧失服兵役的能力,应处以不少于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
对当值军人使用武力 第 363 条
(1) 任何人使用武力或威胁即将使用武力,阻止军人履行军事职责,或以同样方式强迫其履行军职,应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2) 任何企图实施此类犯罪的行为均应受到惩罚。
(3) 如果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犯罪者在实施犯罪时侮辱军人,或虐待军人,或对其造成实际身体伤害,或使用武器威胁他,他应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犯下本条第 1 款至第 3 款规定的罪行的人是被军人的非法或野蛮行为激怒的,则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 6 年徒刑。月或可免其刑罚。
攻击当值军人 第 364 条
(1) 凡攻击或严重威胁攻击执勤军人的,应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2) 如果前款的行为人在犯罪时侮辱军人,或虐待军人,或对其造成实际身体伤害,则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两名以上军人犯第一款规定的罪行的,依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御手段的粗心处理第365条
任何人违反规定处理武器、弹药、炸药、作战装置或其他用于保卫国家并委托给他储存、修理、维护或使用的设施,尽管他预计或应该并且可以预计这种方式防御可能丢失、毁坏或损坏,如果其行为导致财产的重大损失,应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破坏防御措施 第 366 条
毁坏防御设施、防御建筑、防御阵地、武器或其他防御工具,或使其无法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或不执行国防措施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不超过十年。
第 367 条 防止敌人的战斗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在战争或武装战斗中阻止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或其盟国公民与敌人作战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敌军服役 第 368 条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在战争或武装战斗期间,在敌方军队或其其他武装部队服役,或参加反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其盟国的战争,应被处以不超过超过十年。
为外国军队招募 第 369 条
凡招募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或其他国家公民或无国籍人在军队或敌方其他武装部队服役,或参与针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其盟友的战争或武装战斗,应被判处监禁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十年。
协助敌人 第 370 条
(1)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在战争期间协助敌人剥夺动产、抢走食物或其他物品,或对普通民众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应被判处监禁,罪名如下:超过五年。
(2) 对于在战争期间在政治或经济领域与敌人勾结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应处以同样的刑罚。
第三十五章
违反国际法的刑事犯罪
第 371 条 危害国际保护人员的安全
(1) 任何人以严重威胁攻击受国际保护人员、其办公场所或住所或其交通工具而危及受国际保护人员安全的,应处以 1 至 10 年徒刑。
(2) 绑架受国际保护的人或对他实施任何其他暴力行为,或攻击他的官方或住所或其交通工具的,应处以至少一年的监禁。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肇事者应处以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刑事犯罪时故意夺取一人或多人的生命,应处以至少十五年徒刑。
侵犯议会权利 第 372 条
凡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违反国际法侮辱议员或其随从、虐待或拘留他们、阻止他们返回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不可侵犯权的,应处以六个月至五年以下的监禁.
劫持人质 第 373 条
(1) 任何人绑架并威胁要杀死或伤害他,或劫持他作为人质,意图迫使国家或国际组织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构成明示或默示的释放条件人质,应处以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前款规定的罪行造成一个或多个人死亡,肇事者应被处以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本条第 1 款所指的刑事犯罪时故意夺取一人或多人的生命,应处以至少十五年徒刑。
海盗 第 374 条
(1) 任何人以武力或严重的武力威胁,或违反国际法规则,接管飞机或海船的指挥权,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飞机或海船的机组人员叛变并接管飞机或海船的指挥权时,也应处以同样的刑罚。
(3) 如果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罪行造成一人或多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处以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章
过渡条款和最终条款
第 375 条
未成年犯罪人刑法施行前,第七十条至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所指少年拘禁之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刑法》第 100 条第 3 款规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63/94、70/94 号——修正案,23/99、40/04、95/04,以下简称如:刑法)应适用。
第376条
待生效的法律将规范对被认为对其行为不负责任的人和精神能力显着下降的人的强制精神病治疗措施,涉及第 64 条和第 65 条规定的安全措施的规定,以及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第 377 条
《刑法》第 392 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刑法》第 130 条和第 132 条规定的刑事犯罪(斯洛文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12/77、3/78 号、 19/84、47/88、33/89 和 5/90),适用于与社会资源管理有关或损害社会财产或资本的刑事犯罪。
第378条
在确定刑事诉讼法中不提起刑事诉讼的条件之前,法院和国家检察官应决定对犯罪者提起刑事诉讼,并比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所述的轻微行为的理由如果刑事犯罪的次要重要性与刑事诉讼所涉及的后果不成比例,则刑法典将被排除在外。
第 379 条
本刑法施行前已依刑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外国公民判处流放出境附加刑者,本刑法施行后亦应执行。 .
第380条
在本刑法典生效之日,刑法典(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63/94、70/94 - 修正案、23/99、40/04 和 95/04)将不再适用。
第381条
本法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