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1776年)(英)亚当·斯密 第四卷 第四章 论退税
0.1
生产,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那么,怎么能够让生产者必须生产更多产品呢?这就有了“税赋”的征收。
税赋是什么?就是使生产者必须为那些“不生产者”制造产品。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不生产者”将为“生产者”提供某些服务。一般来说,生产者当然也可以自己完成这些服务,但会造成“生产者”的过度劳累。
生产者多生产一些产品,也是要有所付出的。因此,人们就可以相互比较,自己多生产一些产品,或者自己完成某些服务,哪一种更有利。出于“自利”原则,人们宁愿多生产一些产品,再把这些产品交给“不生产者”,由“不生产者”来完成这些服务。
0.2
“不生产者”获得赋税后,首先把它分为两大类。一,分配归属于个人的消费资料。二,用于公共意义的生产资料。
一,属于个人的消费资料。“不生产者”提供服务,因而也属于“社会总生产”的一部分,有权从“社会总生产”中获取一定的份额。只不过,这种权力常常被利用来为个人谋私利,因而这一分配也常常表现为“不公平”的结果。
二,用于公共意义的生产资料。它也同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于满足“消费需求”,比如住宅,办公场所,交通工具,招待宴请,等等。这部分就不过多展开了。另一部分才是真正作为“生产建设”资料,包括各种生产投资以及维持公共秩序的各种费用。
0.3
工薪阶层属于“生产型收入”,雇主和经销商属于“销售型收入”,这些收入都是以“制造产品”为中心而形成的。
“不生产者”虽然不直接生产这些产品,但提供服务本身,也是一种“劳动”。它也生产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比如医疗,教育,交通,娱乐,公共安全,等等。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服务型收入”。
凡是以某种劳动换取收入的,都统称为“劳动者”。只不过,对于“服务型收入”者来说,它并不像“生产型”和“销售型”那样,能够以产品作为收入的标尺。
比如,同属于娱乐服务,共同生产同一个作品,明星与幕后工作人员的收入往往有着巨大的差距。
0.4
在“劳动者”之外的社会群体中,还包括了少年儿童,老人,失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这些人虽然不能像“劳动者”那样获得收入,但他们也需要得到社会的供养。
所谓“社会的供养”,就是从“社会总生产”中分配的一定份额。它也分为两个来源。一是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劳动力换取的劳动报酬。二是从“社会总生产”中扣除,提交给公共服务支配的部分。这其中既包含了“赋税”中用于公共意义的部分,也包含了各种捐赠的慈善资金。
0.5
通过这样简单的梳理,我们可以把产品分为两大类。
一,直接的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它主要由工薪阶层生产,雇主是生产的组织者,经销商则是为产品的流通服务。
二,为直接产品提供服务而生产的间接产品。除了直接产品生产者之外的其他“劳动者”,都是属于这一大类的生产者。
整个社会的基础就是“直接产品”,而直接产品的生产者就是“工薪阶层”。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所有的直接产品几乎都不属于工薪阶层的生产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属于雇主,或者属于经销商,或者属于“公共服务”的管理者。
产品最终归谁所有,就称为“分配”问题。
0.6
退税,最终是退给谁呢?只能是产品的“所有者”。如果生产者正好也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当然他也可以拿到退税。反过来说,即使根本没有参与产品的生产,比如经销商,由于拥有了产品的所有权,最终退税也将交给经销商。
可见,产品的所有权,才是“分配”产品的最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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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和制造业者,不满足于垄断国内市场,他们要谋求更广大的国外销售市场。
但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他们要独占外国的市场,简直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地说,他们只好请求对出口的某种奖励。
在各种奖励中,所谓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在商品出口时,退还给商人产业税或国内税的全部或一部分,并不会造成比不上税时更大的商品出口量。
这种奖励不会驱使大部分的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向某一特定用途,只会使税收不至于驱使这部分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用途去。
退税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用途间的自然平衡,却会使税收不产生破坏这种自然平衡的作用。退税也不会破坏社会劳动的自然分配,而会保存这种分配。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存这种分配是有利的。
进口的货物再出口时亦可退税。在英国,所退的税,大都达到进口税的最大部分。
2
退税制度设立的初衷,也许是为了鼓励运送贸易。其运费常由外国人以货币支付,因此运送贸易被认为特别适合给国家带回金银。
运送贸易,虽不应受特殊的奖励,而设立退税制度的动机,虽然非常可笑,但这种制度本身却似乎很合理。这样的退税,决不会使流入运送贸易的资本比没有进口税时自行流入这种贸易的资本多。
退税只是防止由于进口税的存在而完全排斥这种运送贸易。我们虽不应特别奖励运送贸易,却也不应加以排斥,我们应该像对待其他各种行业一样,对其放任自流。
这种运送贸易,对于那些既不能投在本国农业亦不能投在本国制造业,既不能投在国内贸易亦不能投在对外消费贸易上的资本,提供了一条必不可少的出路。
关税的收入,不但不会因这种退税而受损,而且将因这种退税而得利,因为在退税时得保留一部分关税。
如果保留全部税款不退,那么已经纳税的外国商品,由于缺少市场就不能出口,因而亦不能进口。这样,本可以保留一部分的关税,便无从收了。
这些理由似乎足以证明,本国产品或外国产品所交的税,即使在出口时全部退还,也是合理的。
诚然,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税收会稍受损失,而关税的收入则损失更大,但产业的自然平衡、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多少要受这种税收的影响,通过退税就可以大体恢复这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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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理由仅证明,在出口货物到完全独立的外国时,退税是合理的,并不能证明在出口货物到我国商人、制造业者享有垄断权的地方时退税是合理的。
例如,当欧洲货物出口到我国美洲殖民地时,退税并不能使出口额比无退税制度时有所增加。因为我国商人、制造业者在那里享有垄断权,所以,即使保留全税额,也未必会增加运到那里去的出口额。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退税就是国产税及关税收入的纯损失,决不能改变贸易状态,决不能扩大贸易。
至于在多大程度上,退税可认为是对我国殖民地产业的适当奖励,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允许他们免去本国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赋税,才有利于母国,我打算在考察殖民地时,加以论述。
必须指出,只在商品真正出口到外国去,而不再秘密进口到我国的时候,退税制度才会带来益处。
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税,尤其是烟草的退税,就往往被人滥用,弄虚作假,这对税收和诚实的商人都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