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务数据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笔记
《长沙市政务数据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7月13日-8月13日征求意见,个人学习主要要点如下。
1、关于政务数据运营与公共数据运营的问题。
在2022年1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分别在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政务数据资源定义,数据资源权益所属和其他数据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生产的各类非涉密数据资源。
第四条 数据资源权益所属。本市政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履职采集和生产的数据所有权归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及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所以虽然《办法》中名称是政务数据运营,实际与外地公共数据运营范围一致。
2、数据确权方面尝试进行定义。
《办法》明确提出,“长沙市人民政府是长沙市政务数据的数据权属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归长沙市人民政府所有。”
3、长沙市数据资源局在数据运营方面的抓手。
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数据资源局统一管理和组织政务数据运营实施。通过政务数据运营,长沙市人民政府、数据运营主体和数据加工主体可获取适当收益。
长沙市政府各市级工作部门和事业机构不得未经批准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数据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关信息系统而使其直接获取数据运营权。
各区县(市)政府开展数据运营需按流程规范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批;前期已签订的数据运营协议须向市数据资源局报备,市数据资源局视情研究后进行重新签署或决定终止。
4、省市关系。
在第二十条运营产品交易中,提出“运营实施主体原则上应将研发完成的数据产品在湖南大数据交易所进行登记和挂牌交易,政务数据产品登记交易流程由湖南大数据交易所进行记录,并接受市数据资源局监管。”
主要学习截图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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