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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行为指南

2020-09-05 18:10 作者:此在之玄  | 我要投稿
海浪,资本的流动,汇集,消散。
没有永恒的繁荣,只有不变的破产,企业破产潮自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一直是笼罩在企业头上的阴霾,直到疫情的爆发,阴霾化作资本的破碎,向市场倾泻着资本的末日狂欢,比恐惧更可怕的是最坏的结果迟迟未到,当放松的那一刻却悄然而至。
资本的宏大叙事在破产来临之际彻底瓦解,破碎的资本面对的将是没有方向的未来。
不论破产意味着什么,其存在也总是有迹可循的,还原破产事件本事的意义比谈论为何破产更具有现实价值。
但破产之为破产,是如何成为可能的,这只能在对破产现象的领会中获得只言片语的欣慰。
一、资本的流动
资本作为一种近似生命般的存在,其存在便是自身增殖的过程,甚至表现出自组织与自相似性,这一切都以一种流动的方式表现出来,人们几乎无法把握那个流动,只能与其共舞,以相互影响的方式存在于互相之内。
为何资本的流动无法把握,因为那是人心流动的外在体现,人心与他人及世界的碰撞,启发了心的变化,这种变化在人与人之间互相作用,最终形成了如今的社会面貌,所谓的社会结构也可以理解成人心流动及变化的一种直观形态。于是在这其中,资本依附于人心的变化而存在。
由此及彼,资本的流动则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的变化,那样的变化,塑造出了当今世界的林林总总,不管是拜金主义还是消费主义,亦或是科学主义,都是人与人之间以关系的变化,通过资本的形式造就了人类今天的成就。
尽管人类无法控制资本的流动,但资本必须与人类的互动才能得以存在,于是法人便被用来作为资本与人互动的场所或者说是一种载体,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应运而生,公司或企业既是载体,也是资本、人与社会的关系本身,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便是这种关系的结构展现。
二、资本流动的破碎
如果要给破产一个定义,那么法律上的定义只能是形式上的描述,法律无法做到对其进行存在上的描述,尽管所有的法律概念都是形式化的,这使得法律从出现起便是形式的,但这种形式又是无限的可能,因此法律是变化多端的,那么用法律概念去描述破产这个概念,无论怎么描述都是无法把握破产之存在,要想给破产找到一个合适的描述,就需要一种直观上的还原式的描述,以此给出一个相对适合的说法,既破产可以理解成资本流动破碎的结果。
三、资不抵债的陷阱
将资不抵债作为宣告破产的核心条件是无奈的,资不抵债是否就等同于资本流动的破碎,这值得商榷,只要资本能够继续形成流动的状态,那么企业依然存在,但资不抵债确实可以视为资本正流向破碎的信号。
资产与负债,并不是对立的存在,而是互相依存的整体,对企业来说,资产与负债都是企业的资本,只是资产与负债作为企业的资本,两者的流向不同,负债是一种天然向外但拼命向内流动的资本,资产则是一种天然向内但在拼命向外的资本,两者在企业中互相汇集交互,使企业资本的流动与社会资本,个人资本的流动形成一种稳定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当企业资产大于负债的时候,企业的资本流动是外向型循环,企业的资本可以相对地与外界资本进行交流,但当资本流入资不抵债的陷阱时,资本的流动便成了内向型循环,这种内向型循环就好比恒星坍缩一般,资本被自身不断压缩进企业内部,同时还可能将其周围的资本也一并带入其向内的流动中,于是其他正常企业的资本也可能因此被卷入资不抵债的流动中,当整个市场都被卷入这场自我的坍缩时,资本便没有向外流动的力量,这也意味着失去了与外界交流的可能,而资本的增殖正依赖于与其对应的外部资本的互相流动,当一切向外流动的可能性消失,资本的增殖的可能性也将消失,这无异于直接摧毁了资本的存在性。
于是,原本这种向内的流动只要能够维持内外的平衡,也没有什么问题,但这种向内的流动一旦达到某个零界点,将会打破整体市场资本的流动平衡,最终可能导致资本市场存在的消失,这也是为何需要破产制度去直接打碎公司或企业的这种内向型资本流动。打破企业资本的内向型循环,直接破坏资本的流动,当然还可以选择重塑其流动模式,将资本转变为外向型循环,停止其对外界资本流动的消极影响或转变为积极影响,这也是为何世界银行将破产作为营商环境重要指标的原因。
因此资本流动的破碎是人为的必然,而为此设下资不抵债的陷阱,便是为了捕获内向型的资本流动,这个可能危害市场资本流动的祸害,并将之破坏或重塑其流动的方向。
四、制度之下
由此,破产在制度之下成为了可能,当然我们可以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的产物,但人们却是为了整个资本市场的存在及秩序而设计了制度,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资本为了自身的存在,而驱使人们设计了制度。
但当我们试图去反抗资本的时候,我们却发现人早已在自己设计的制度中臣服于资本的流动。
企业破产是资本流动在企业内部的破碎,那么国家破产则成了资本流动在国家内部的破碎,当法律置于国家之上时,国家的破产也成了可能,但最终的一切都将归于资本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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