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天法务:疫情导致情势变更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21)鲁1002民初2991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涉案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李威签订涉案委托合同的目的是赴日劳务,现因威海商务局自2021年1月21日起已停办出国签证,致使该合同目的的实现陷入不确定状态之中,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就涉案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在原告李威已明确以无法办理签证、等待时间过长为由要求解除该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确属显失公平。因此,原告李威据此要求解除双方委托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解除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被告信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事务应得的报酬数额,鉴于其在双方委托合同签订后,确已为原告李威完成了组织面试、日语培训、办理日本在留资格认定证书等工作,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被告信拓公司返还原告李威已付款项的50%。被告山前公司在收取原告李威相关费用后,已将款项转交被告信拓公司,其与原告李威间并不存在办理出国劳务的委托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其连带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2021)鲁10民终2174号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委托合同签订时间虽然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双方法律关系持续到民法典实施之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信拓公司应否向李威退还部分费用。信拓公司系具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信拓公司与李威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信拓公司接受李威的委托后,安排其进行了面试、日语培训等,李威也取得日本国政府法务省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因疫情影响,日本国驻青岛总领事馆停止受理签证业务,李威因等待期过长、无法办理签证要求解除案涉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按照信拓公司的主张,虽然商务部门并未停止办理外派人员相关文件的审批,但即使如此,因签证暂时无法办理,李威无法实现出国研修的目的,其也可以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但信拓公司已经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李威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一审法院基于疫情影响从公平原则判决信拓公司返还部分出国费用,并无不当。
我是刑天律师,专注民商事法律纠纷,分享社会热点大案。信法律,问刑天。 刑天法务: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