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因借贷而签订的,由债务人(出借人)向债权人即贷款人支付一定数额货币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货币为主要标的物;
2、有书面形式;
3、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在金融活动中,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业务实行严格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因此,在金融借款中一般不存在纠纷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间融资需求的不断增长,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纠纷类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一、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效力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抵押或质押物进行担保,否则不予放贷。如果借款人不能提供相应的抵押或质押品或者其提供的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明显市场价值的,则该申请人的贷款将无法得到银行的认可并予以发放。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91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当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就抵押权设定达成合意后即可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是指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条款无效导致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我国法律对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享有受偿的权利的规定以及权利人在法定情形下可就特定的财产权行使撤销权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均已作了明确规定。
(一)《民法通则》、《物权法》及司法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含义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知:
第一、对于第三人而言,《民法通则》、《物权法》、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其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法律;《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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