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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0年度教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补扣个人缴费差额的通知

2021-04-28 09:26 作者:中国科大Unofficial  | 我要投稿



各有关教职工:

根据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教职工2020年度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补扣个人缴费差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调整执行时间

自2020年起,基数调整时间由原先每年的7月1日起改为每年的1月1日起,即2020年度基数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基数调整对象

(一)安徽省直参保人员

1.医疗保险: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进校工作的在职人员。

2.养老保险: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进校工作的在职人员和2020年已退休的人员。

(二)合肥市参保人员

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进校或派遣到校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个人缴费差额补扣办法

因基数调整执行时间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个人实际缴费时间不一致,导致产生个人缴费差额,差额按以下办法补扣:

(一)安徽省直参保人员

1.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差额

(1)从2021年5月1日起,在职人员从工资中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按月扣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并一次性补扣缴费差额。

(2)2020年已退休的人员不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需补扣个人缴费差额;2021年1-4月已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差额,从其发放的住房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中一次性扣除。

2.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差额

(1)对于缴费差额在300元(含)以下的人员,从2021年5月的工资中一次性扣除;缴费差额在300元以上的人员自2021年5月起从工资中分8个月补扣。

(2)2021年1-4月已退休人员的缴费差额,从其发放的住房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中按月扣除,直至差额扣完为止。

(3)2021年4月以后退休的人员,5月至其退休当月的缴费差额,从其工资中分8个月补扣,未扣完部分,自其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从其住房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中按月扣除,直至差额扣完为止。

(4)鉴于省社保局因系统设置原因,2021年未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在职人员仍继续按调整前的基数扣缴当期个人缴费,维持不变,待2021年调整基数时,再作调整。

(二)合肥市参保人员

(1)对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合计个人缴费差额在300元(含)以下的人员,从2021年5月的工资中一次性扣除;差额在300元以上的人员自2021年5月起从工资中分8个月补扣。

(2)聘期制科研人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差额从2021年5月的工资中一次性扣除。

四、缴费查询

1.省直参保人员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http://hrss.ah.gov.cn/),点击左下角“在线办事”­——选择“省本级”——选择“查看更多”——选择“省直医疗、生育保险”——注册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账号或支付宝授权登录,查询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情况。

2.参省直保人员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http://hrss.ah.gov.cn/),点击左下角“在线办事”­——选择“省本级”——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注册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账号或支付宝授权登录,查询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3.合肥市参保人员可登录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http://60.173.202.220:8009/hfwsbs/index/index.html),点击中间“个人网上办事”——注册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账号或支付宝授权登录,查询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4.从2021年5月6日起,教职工可登录学校财务处网站“综合信息平台”(https://finance.ustc.edu.cn/)的“个人收入查询”栏,查询个人具体缴费和差额补扣金额。

五、其他

省直参保人员2014年10月至2019年12月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差额补扣办法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省直社保事宜联系人:朱波,63607302,bozhugd@ustc.edu.cn;

合肥市社保事宜联系人:左媛,63603767,zuoyy@ustc.edu.cn。

 

人力资源部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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