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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丝论标——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2023-09-19 23:18 作者:研究招投标的肉丝  | 我要投稿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公司投标,中标了,收到了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此时合同成立了吗?如果这个时候中标候选人或者招标人反悔,不签合同,另一方应当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两种观点。

        正方: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发出即代表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推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即合同成立。


        反方:中标通知书无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仅仅负有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而双方的合同并未订立,建设单位更换施工队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赔偿对方因缔结合同所产生的损失。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肉丝观点:中标通知书具备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招投标方式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中的“要约、承诺方式”。反方观点引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的“合同书形式”显然是不清楚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已经事先提供了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一系列合同文件。肉丝认为,盖章的招标文件(包含整套合同文件及招标人签章)+盖章的投标文件+起到确认作用的中标通知书=完整的双方盖章的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后签订的合同(为区分,称之为合同2)实际上是对上述文件的归纳和简化,本身并不会也不能产生新的法律关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内容及据此确定的法律关系即被固定下来,合同2并没有脱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其实质仅是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摘抄整理而已,并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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