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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立法“犬只伤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有其必要?

2023-03-07 12:50 作者:奇妙律旅  | 我要投稿

人大代表的核心理由是:犬只咬伤甚至咬死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了危害结果,从侵权责任角度不足以惩处或者预防危害行为。     我个人认为,对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犬只伤人事件”,目前刑法的入罪规则足以胜任,不必要在刑法中单列条文进行规范。简要分析如下:     犬只伤人的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犬只饲养人和被咬伤一方必定是利益对手方,责任轻重总是处于拉锯状态。在类案咨询中,也会经常遇到饲养者和被伤害者同时对纠纷处理存在疑问或者争议。     目前仍适用《民法典》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对“犬只伤人”处理的法条规范,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饲养动物侵权案件,以饲养人承担责任为原则,并将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减免饲养人侵权责任的补充。     基于此,相关犬只饲养人咨询最多的问题“小孩不听劝,非要逗狗被咬,如何担责?“就有了答案,一是鉴于实践中很难搜集明确证据,证明小孩或者其监护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是即使小孩监护人有一般监护过失,也不会因此减免饲养人侵权责任;三是,除非是被侵权人故意被咬伤,无论如何,饲养人都会承担责任。    回归到正题,“犬只伤人”入刑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们现行法律仍将犬只或者其他宠物作为饲养人的财产对待,能够采取相对客观的证明标准判断所有权人在使用该物件(犬只)时主观状态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比如,狗的主人跟某人起争执,放狗咬伤对方,甚至最终造成了死亡结果,主观上是故意伤害,可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此处我们不讨论放狗咬人可能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     再如,如某犬只本来就属于大型烈性犬类,平日就有咬人的黑历史,狗饲养人仍不加管束放任其到处跑,致他人被咬伤或者咬死。结合犬只的本来状况,饲养人对损害结果发生主观上存在“明知损害结果极其可能发生,仍放任结果发生”,则其构成间接故意,也可以追究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是在人多的场合下,对不特定多人群造成伤害,当然也可以落入到相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科处刑罚。     反过来想,如果将“犬只伤人”入刑,我们需要在立法或者解释中将犬只分门别类,目前立法很难采取相对客观的标准,比如需要考虑的犬类品种、体格大小、有无接种疫苗、犬类性情突发等情形。这个变量因素都可能影响单独“犬只伤人”入刑法条的适用。     推而广之,类似其他宠物是不是也有必要单独立法,比如小猫、羊驼、鳄龟、蛇类、AI智能玩具等,是不是也要单独立法?显然,立法不适宜规范入微到生活的每一个细节。     另外,“犬只伤人”事件比较高发,如果明确入刑,则无论犬只状况和咬伤程度,公安部门需要立即介入侦查,工作量势必大幅增加,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一只最小型的Puppy狗咬了人,也要启动侦查程序,就显得很滑稽。     与其这样,还不如将“犬只伤人”等事件纳入到现行罪名体系去衡量,具体从饲养人主观、客观行为等方面分析入罪和出罪。将伤害严重与否交与饲养人和被伤害人自行判断,如果较轻伤害,自行协商医疗费;如果较重伤害,立即报警处理,由公安判断饲养人的确存在触犯上述相关罪名的嫌疑,当然可以启动在刑事诉讼程序。同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可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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