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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知产问答(一):建筑设计图与建筑物】

2021-05-11 22:26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问题:

根据建筑设计图而建造的建筑物,相较于建筑设计图,是新作品吗?根据建筑设计图而建造的建筑物,难道不是建筑设计图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品吗?这难道不是同一个作品而在不同的有形载体上面吗?为什么在立法上,又要将建筑设计图和建筑作品分别属两个独立的作品类型呢?

试分析:

根据建筑设计图而建造的建筑物,分为两种情况:一、从“平面到立体”的精确复制,或仅有不显著差异的非精确复制;二、在建造过程中,由于光线、地形、和周围建筑物进行协调等原因,而对真实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有独创性的调整。


其中,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建筑设计图建造的建筑物是建筑设计图的精确复制,根据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表达,并非思想,也并非承载作品的载体。故,根据建筑设计图建造的建筑物和建筑设计图体现的是同一个作品,而建筑物则是建筑设计图的复制品。也就是说,当行为人未经过建筑设计图的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进行修建,侵犯的是该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同时,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能侵犯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


第二种情况下,在建造过程中,由于光线、地形、和周围建筑物进行协调等原因,而对建筑物进行有独创性的调整。建筑物在建筑设计图的基础上创作了新的作品,若行为人未经许可,则侵犯作者的改编权。若建筑物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导致作者声誉受损(比如,建筑设计图作者以某种风格闻名,但建筑物建造者将建筑物加以部分的改动而使得作品产生了不同的风格),可能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所以,在根据建筑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而建造得建筑物或制造的产品的情况下,判断建造行为是否产生新作品,以及若构成侵权,侵权人侵犯著作权的哪项权项,要分情况讨论,而不能够一言以概之。


请问师兄/师姐,上述的思考是正确的吗?

解答:

(一)问题解答

1.建筑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将“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与“建筑作品”作为两个不同的类别加以规定,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并不包括平面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只能指三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建筑设计图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具有一定的美感,但却主要服务于实用性功能,比如建筑设计图用于建造具有实用性的建筑物。而著作权法不保护任何的技术方案和实用性功能。因此建筑设计图之所以能够成为作品,与其技术方案和实用性功能没有任何关系,而是因为其设计图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个图形组成的,包含着设计者眼中的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


3.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和基础的权利。根据“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基本原理,要理解复制权就必须搞清楚哪些行为是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复制行为的构成应该至少包括: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以及作品应当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同时,复制前后所涉及的平面或立体的表达都必须构成作品,否则会将著作权的保护扩及技术方案和实用性功能。


(1)复制行为根据其与原作相似的程度,可以被分为精确复制和非精确复制。翻印书籍或者将电影刻录在光盘上属于精确复制,而稍作修改的情况下抄袭论文、临摹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等属于费精确复制。


只要在新的物质载体中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作品,将该作品或其实质部分在物质载体上加以固定的行为就构成复制行为。如果在原作基础上,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形成了新作品,则构成著作权法中的演绎行为


(2)复制行为根据其涉及的载体类型可以分为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等五种类型。


其中,“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主要指按照美术作品或设计图制作立体艺术品,以及根据建筑作品的外观设计图建造立体的建筑物的行为。三维的建筑物如果能给人以美感,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则该建筑物本身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绘制建筑物的设计图是完成建筑作品的一个关键步骤,因为建筑物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全部包含在建筑设计中。他人如果要复制一幢具有美感的建筑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拿到建筑物的设计图纸。如果不制止未经许可按照平面建筑设计图来建造三维建筑的行为,那么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就无法完整实现。因此,各国著作权立法都选择用复制权来控制这种行为。我国多数学者也认为基于建筑图纸的著作权可以阻止他人依据图纸建造建筑物,即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应当禁止。


4.建筑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的关系

建筑工程设计图同时包含了对建筑物外观和内部结构的设计,从不同角度观察建筑工程设计图,就会发现其体现了不同作品。


(1)内部实用性和功能性构造:建筑工程设计图中必然包含各种用于描绘建筑物内部空间位置、相互关系和线路设计的图形,如房间的大小、电梯的位置、排水管道的走向等。它体现的是实用技术性的设计,本身作为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因为设计图体现了科学美感,因此构成作品。只是由于实用性和功能性的设计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按照设计图去建造建筑物内在的实用功能部分,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2)建筑物外部的优美外形:建筑工程设计图还可以体现建筑物的外在美感,也即建筑物的优美外形。一幢建筑物如果能够构成建筑作品,与其内部构造和设计毫无关系,而仅在其外形能够给人以美的享受。因此,从建筑工程设计图体现建筑物优美外形的角度看,它应当是建筑作品的平面表现形式。从这个角度来看,根据建筑设计图建造形成的建筑作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这一区分在实用艺术品中也存在。以“功夫熊猫”漫画为例:

(1)假如某人先创作了“功夫熊猫”漫画,又根据漫画制成了立体的“功夫熊猫”玩具,则该玩具只是漫画的立体复制品,而不是新的作品。


(2)假如作者意图制作一个带闹钟的“功夫熊猫”玩具,因此在作画时,不但画出了“功夫熊猫”的外形,还在外形的轮廓中画出了闹钟的构造。从绘画可用于制造闹钟的角度,该绘画属于产品设计图。但其又有完全独立于闹钟涉及的艺术造型“功夫熊猫”,因此它也属于美术作品。根据该绘画制作一个带闹钟的“功夫熊猫”玩具,构成对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而不是对产品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立法仅将建筑物作为“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之一,而非唯一的表现形式,原因就在于勾画出建筑物优美外形的设计图也可以表现为“建筑作品”。比如,美国版权法将“建筑作品”定义为:“对建筑物的设计,该设计可以在任何有形介质上体现,包括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绘画。”


2001年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时,将建筑作品从美术作品中分离出来,单独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主要是按照《伯尔尼公约》关于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将建筑作品解释为:“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来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将其保护范围限定为建筑物本身,并不包括设计图和模型。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条第10项将建筑作品的范围进行扩展,“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但是将要实施的2020年表决通过的《著作权法》没有采取这种表述,没有在第3条中对建筑作品做进一步解释。


因此从制定法的角度考虑,应当将建筑工程设计图与建筑物区分开来。前面也有提及建筑工程设计图与建筑物的区别,不能简单地将建筑物视为设计图的立体复制品。


(二)体系定位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对象:作品——作品的分类——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建筑作品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内容——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三)学习方法

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中列明的著作权对象,需要理解掌握,但这两种具体的作品类型本身不是考试的重点。分析问题过程中涉及的对复制行为的理解、以及侵权行为的分析属于重点内容,应当结合教材和讲义全面掌握。


(四)问题点评

从对问题进行的分类讨论中可以看出对这位同学该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逻辑上是比较清晰的。思考问题时尽量从解释论的角度而不是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在《著作权法》修订之后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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