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基本原则
1979年刑法对刑法基本原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首 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第3条、第4条、 第5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作为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体现了刑法 的精神和价值.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的重要准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 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是保障公民权 利免遭公权力不当侵害的重要屏障。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订草案)〉的说明》,1979年刑法基本上也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制定的, 当时考虑到刑法分则只有103条,可能有些犯罪行为必须追究,法律乂没有明文规定,不得不又规定可以采用类推办法.规定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 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 刑。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赋予每一个公民在刑法面前的平等地位,其核 心是消除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1954年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在刑 法中予以明确,不仅仅是为了体现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更是为了在刑事立 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更全面地贯彻茂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 求是罚当其罪,要求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 程度确定适用的刑罚。“其具体内容为:有罪当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 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同罪同罚.罪刑相当;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 性质相适应「'②
(二)犯罪与刑事责任
刑法总则第二章规定了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性问题•“基本按照的是从 犯罪的一般条件再到犯罪的特殊形态的顺序”。③内容包括犯罪的概念,故意 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主犯、犯罪集团、从犯的含 义以及对主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单 位犯罪等。
与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修订时本部分内容变化不大,主要变化 有三点。一是完善了正当防卫制度。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规定比较笼 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基于此,1997年刑法进一步明确了正当 防卫的概念,以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增加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釆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 定。二是专门设立单位犯罪一节,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规 定了处罚原则,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是明确了犯罪集团的 含义并相应增加了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的处罚原则。
① 张军:《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L1年版.第7页。
② 同上,第3页。 .
③ 赵秉志:《中国刑法的演进及其时代特色》.载《南都学刊》第35卷第2期,第71页。
1997年刑法修订后虽经多次修正,但本部分内容基本没有变动,只是在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 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 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刑罚及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法总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是刑罚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在刑法总则
中所占篇幅最大。第三章刑罚,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又分 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 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并分别对每一种刑罚的内容进行了规定。除此以外.还规定了駆逐岀境以及非刑罚处理方法。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
“把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罪犯的方法作为一种主刑规定在刑法里面.这在法制 史上还不多见。我国刑事法例中的这种大胆创新,其重大意义显然在于教育 犯罪情节和危害轻微的犯罪分子,促使他通过劳动.改过自新。”①将缓刑适 用于死刑也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而且,通过此后几次刑法修正案,死缓 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是关于量刑的一般规定.包括量刑 的原则以及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第二节累犯、第三 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属于刑罚裁量制度,其中数罪并罚也可视为量刑技术规范,而缓刑也算作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三节67条下增加了坦白的规定,将坦白也 作为一种法定量刑情节。第六节减刑和第七节假释系对刑罚执行的规定。第 八节时效是一种刑罚消灭制度。
①陈朝壁:《我国刑法的体系及其创造性》,载《现代法学》1980年1期。
冂凵(bybgq.cn)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