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

调解与仲裁的异同及选择
一、调解与仲裁的概念和性质
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两者混用,认为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二者既有又有所区别:
1、从法律关系看,二者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调解的主体是当事人双方;而仲裁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权人或者其代理人。
2、从解决纠纷方式来看,二者的目的不同;
3、从解决纠纷的方式看:前者以说服为主;后者则是以裁决或判决的形式来处理争议问题。
4、在程序上也有区别:1调解一般采取非诉讼手段进行。2裁决或判决通过诉讼程序才能实现。3在适用法律方面也略有差异:前者适用的实体法主要是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和婚姻法、继承法等特别法;而后者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事诉讼法和商事通则以及民诉意见等规定。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主持下列非讼案件中的和解:(一)婚姻家庭纠纷;(二)侵权责任纠纷;(三)劳动争议纠纷;(四)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非讼方式"处理的几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经人民陪审员释明后当事人不愿采用人民陪审员提出的和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先行确认并制作相关笔录"。由此可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涉及人民陪审员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均明确了法院可以通过"非诉方式",即通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