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公司虚假广告无责,消费者被判败诉,法律究竟保护谁?
消费者通过虚假广告吸引而购买到了假冒产品,广告发布方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0民终811号给出的判决是:虚假广告宣传不需要承担责任!
2018年7月19日,江苏省高邮市居某通过搜狐网站的广告索引,以6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40箱共计840瓶茅台酒,并于2018年10月22日将购买的茅台酒用于招待朋友时,喝酒是朋友均出现了头痛、恶心等不适症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堂堂的知名名酒,在3个人仅喝了一瓶的情况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症状?会不会买到了假酒?
事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居某剩余的839瓶酒进行鉴定后认定,该批酒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系假酒!

深感受骗上当的居某,于2019年将该广告发布平台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北京搜狐东林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广告公司)、山东好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搜信息公司)等单位告上了法庭,并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提出了“判令被告因经营发布虚假广告构成侵权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63万元X10倍=63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23年1月3日,经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2)苏1084民初4221审理认定,三被告均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但对原告居某要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判令被告支付10倍赔偿金的要求,并没有予以支持。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判令三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为63万元X3倍=189万元。

高邮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出台后,原告居某与被告搜狐公司、东林广告公司、好搜信息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纷纷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居某不服一审判决的原因是:他认为一审法院引用法律条文不当,三被告发布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食品虚假广告,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文,判决三被告支付10倍赔偿金630万元。
而三被告则认为原告居某购买这批酒的初衷带有主观恶意,希望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
2023年5月10日,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0民终811号给出了一个令居某晴天霹雳般的判决结果:撤销高邮市人民法院(2022)苏1084民初4221民事判决,驳回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拿到二审判决的时候,消费者居某懵了。
既然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了三被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为什么会驳回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该判决的理由是:居某以750元/瓶的价格购买标价为1499元/瓶的飞天茅台酒,明显有违常理,具有知假买假的嫌疑。居某实际从事酒类经营活动,以其消费者身份购入巨量白酒,并以假买假,有损市场商品正常经营活动,行为本身不值得倡导。按该判决书的理由推论,那就是:搜狐网等广告平台可以公然知假冒商品而虚假宣传假商品,而居某则不能购买相对便宜的商品。
针对二审法院的判决,居某认为,飞天茅台的终端价格虽然标价为1499元/瓶,但他在大批量购买的时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750元/瓶促销价购买,完全是符合常理的。法律中尚明确规定“疑罪从无”,况且居某在本案中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但扬州法院的该案主审法官在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仅凭“嫌疑”,不寻求确定证据,而审理该案件,实为典型的枉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本案主审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有法不依。
关于二审法院“居某实际从事酒类经营活动,以其消费者身份购入巨量白酒,有损市场商品正常经营活动”的说法,居某认为,他确实经营过白酒,但是仅仅批发经营低端白酒,其购买本案白酒的用途是为父亲在2018年年底举办70大寿使用,多余部分用于个人收藏与日常业务使用,而非用于经营。所以该判决书中以他的职业而否定其消费行为是不合法理的,是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的规定》中的第三条规定。
居某举例称,如果一名经营饭店的人士去其它饭店消费时发生食物中毒现象,难道就因为他是饭店经营者的身份,受害者就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吗?如果一名服装经营者在购买其它品牌的服装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难道就因为购买者是经营服装主的身份,而不能维权? 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禁止消费者不得消费与自身工作相关的商品。
所以,评论认为,本案的主审法官不是在主张公平正义,而是在充当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宣传不法分子的保护伞。如果该案中虚假广告宣传方都不用承担连带责任,那国家的《广告法》又是在保护谁?又怎能约束非法的虚假广告宣传?
特别让居某感到气愤的是,法院以他曾有销售白酒的经历,所以认定他的这次购酒行为是“别有用心”。试想一下,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那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
结果就是: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如此一来,则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地在中华大地上大行其道了!
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都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反而成为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宣传者的护身符了。本案主审法官在本案判决中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宣传者快的法律裁判,是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的行为。
事实上,门户知名网站因发布虚假广告而付出沉重代价的,百度公司就曾是先例。
2016年,年青的大学生魏则西因在百度上轻信了虚假的医疗广告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该事件除了让国家多个部委联手对全国莆田系医院展开地毯式的剿灭,作为虚假广告发布方的百度公司也为之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在居某购买这批涉假的茅台酒前,搜狐公司就曾因为涉嫌发布茅台酒的虚假广告而面临着几桩法律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搜狐公司依然在其网页上发布涉假茅台酒的广告,才是真正的知假宣传假的行为,这种恶劣的行为如果不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才是对法律的践踏。
目前,居某已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他会迎来一个什么样的判决结果,我们拭目以待并持续关注报道。
人间需要正义,司法必须公平!打假行为只会让社会更加风清气正,保护着我们每一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护人民利益的行为都应该值得赞扬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