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祁祥保险学考研真题题库!
孙祁祥保险学6版考研真题题库!
资料摘录:
保险基金的经营原则。[南开大学2019研]
答:保险基金运用即保险公司运用闲置的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融资以增加盈利的行为。保险基金的性质决定了保险基金运用必须遵守“三性”原则。
(1)安全性原则
保险基金的金融性决定了保险公司运用保险基金的必然性与必要性。由于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保险费中的纯保费积聚而成,从其运行的过程看,最终都要实现对被保险人的返还,因此,保险基金的运用首先必须满足安全性原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安全性原则是实现保险基金数量完整、回流可靠、保证偿付的条件。所以,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但是,任何投资都具有风险,没有风险的投资是不存在的。安全性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应遵循风险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识别和衡量风险以避免高风险投资,运用分散投资策略以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2)收益性原则
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运用保险基金的动机和目的。收益性与安全性是一对矛盾,往往表现为:收益高一风险大一安全差,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应以资金安全为条件寻求尽可能高的投资收益,而不是以风险为代价,牺牲安全性去换取高收益,保险公司应回避或控制收益性风险
(3)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具有即时变现能力。流动性是以机会成本为代价的,流动性越强,机会成本越高,资本的收益就越低。流动性与安全性具有正相关关系,流动性越强,安全性越大。
流动性对保险公司关系重大。众所周知,保险事故具有极强的偶然性、突发性、破坏性,它可能在一夜之间要求保险人提供巨额赔款。如果保险企业仅在账面资产上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而不能及时转化成现金赔款,那么,它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就难以及时兑现,无法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应有的作用,甚至保险公司本身也可能因缺乏流动性而倒闭。
上述原则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收益是保险基金运用的目标,但又往往与安全性和流动性发生矛盾。由于组织经济补偿职能是保险公司的首要职能,融资职能为其次,所以,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资金运用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利益以增加利润。
保险价值[中央财经大学2018]
答: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议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它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人身保险中一般没有保险价值。我国《保险法》规定的确定保险价值的方法有两种:①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并明确记载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为定值保险。②保险价值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只记载保险金额,不记载保险价值。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研]
答: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它承保被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约承担致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经营原则与赔偿处理均类同于其他责任保险。[9]万能寿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答:万能寿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保险附加责任[广东财经大学2018研]
答:保险附加责任,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由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同,投保人对保险的需求也有所不同,保险附加责任就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而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附加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它们大多数是附加在基本责任之上的。
被保险人浙江财经大学2017研]
答: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领取保险金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重置价值保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研]
答: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一般财产保险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付,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由此恢复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重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
推定全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研]
答: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对被保险财产的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放弃努力按照全损进行全部赔偿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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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为摘录,源自公众号【攻关课堂】资料完整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