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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问答丨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注意学习阶段的分分合合

2023-06-29 15:44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前言

该问题节选自5月份的专业问答之中,也在知识星球反馈序列,体现出同学对概念的基本含义没有搞懂,进而导致体系性混乱和循环论证。基本含义没搞懂而带来的问题,对“大前提”的理解僵化、平面化。法实证论的内容多结合实际运行去理解。另外不要气馁,学习的阶段就是分分合合。分,啥都不知道,自然什么都分得开→合,知道点不完全知道,易混地合;能分能合,基础知识明晰,慢慢会体会到内部联系与差异。

问题

关于实质推理

(1)首先,实质推理是否只是相对于形式推理中的演绎推理而言的呢?

产生此疑问是因为在教材(《法理学(第四版)》)P354中,介绍“实质推理的概念和作用”时列举的情形都是针对大前提,而课本介绍的三种形式推理里只有演绎推理有大小前提之分。

(2)其次,如果实质推理还能对应到其它形式推理的形式,也即归纳推理、类比推理,那它们的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什么呢,前提中又可能包含什么相互矛盾的命题需要实质推理解决呢?(希望可以举例说明)

(3)此外,实质推理对应到演绎推理,是否只是针对大前提的最佳命题的推出,对小前提是否适用?

因为在教材P354-P355中,一方面介绍“实质推理的概念和作用”时列举的情形都是针对大前提,且介绍“实质推理的特点和形式”时所介绍的主要形式也同样针对大前提;但另一方面,实质推理的概念并未作此限定,且在“实质推理的特点和形式”里介绍实质推理的特点时的第三点也提到“实质推理是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的推出过程”。


解答

一、问题本身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实质推理是相对于形式推理而言的,不与形式推理的具体分类(演绎、归纳、类比)对应。

(一)静态角度:概念

形式推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通常使用的法律推理,一般是形式逻辑的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先例推理或形式逻辑,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作为推理的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的情况下,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形式推理不对思维实质内容而仅对思维形式进行推理,可视为数学公式,带“数”得答案即可,不考虑带的“数”怎么来的、是否正确等问题。而实质推理则是对思维实质内容进行推理,则考量“数”怎么来的,是否正确。

从概念可以看到,根据推理的内容可划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形式推理进一步划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实质推理与形式推理一个层级的概念,而非与形式推理的进一步分类(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对应。

(二)动态角度:应用

形式推理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作用,符合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等基本要求,但它依赖于前提的真实、确定,并只追求形式的正确,因此,一般仅适用于较简单的案件。

需要进行实质推理的情况或属于大前提模糊不清、或属于缺乏大前提,或是有几个大前提同时存在,或是原有大前提已不适当,在这些情况下,适用法律时已不可能单纯依靠形式推理,而必须根据或参考某些法律规范以外的因素和一定的价值观作出判断,即作出实质推理。因此,实质推理在疑难案件中必不可少。

实质推理是一种理性、逻辑严密的思维活动,它不排除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的形式推理方法,但这些方法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或者阶段,如果从中的某个环节或者阶段来讲,它们的结论属于局部而不是整个实质推理的全面结论。

因此,实质推理与演绎推理并不对应,实质推理的整个过程可能会包含演绎推理的运用。

总之,从概念、静态角度来看,实质推理是与形式推理相对应的,它们是一个层级的概念,形式推理的具体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是形式推理的下位概念;从应用、动态角度来看,实质推理与形式推理不是泾渭分明、各行其是的关系,相反进行实质推理往往也会用到形式推理。

因此你把形式推理、实质推理完全独立地看待是错误的,同时因为将形式推理、实质推理完全独立地看待而寻求一一对应,所以对形式推理的形式,即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也可能有问题。

(三)进一步说明

请体系地理解问题。

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位于法律推理一节中,是法律推理的进一步分类。法律推理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这也是为什么法律推理被安排在法的适用之后)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法律推理被认为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虽然法律推理必须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之上,但法律推理与纯粹的逻辑推理有很大不同:纯粹的逻辑推理只关注推理形式的准确性和无矛盾性;而法律推理不但要关注推理的形式,更要关注推理的前提,即法律规范。这是因为,法律职业者适用法律的过程并非一个纯粹逻辑的计算或演绎过程,而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即根据法律规定中的价值标准对具体的社会事实作出合乎理性的价值判断。

因此法律推理具有如下特征:法律推理不同于根据证据所做出的事实推理;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的理由

法律推理可分为:形式推理,是纯粹的逻辑推理的体现,关注推理形式的准确性和无矛盾性,解决的是从前提如何逻辑地推导出结论的问题;实质推理,体现着价值判断,解决的是作为形式推理的前提的正当性问题。

形式推理是有前提的,它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则内容的相对确定,而且依赖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和协调。但是,在疑难案件面前,以及当法律规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就如何对待同一事实存在认识上的冲突时,形式逻辑便无能为力。形式逻辑既不能帮助法官填补法律漏洞,也不能帮助法官在两个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或原则之间作出选择。

法理学、本章、本节理解实质推理,就不能忽视法律推理这个具体的语境、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理,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疑难问题,而非事实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法律适用又不是让你查明具体的案件事实,联想一下刑庭法官的工作。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怎么保证中立性、三机关之间的分工)

比如,张三外出期间,李四入空房盗窃。

事实认定中的推理:发生一起入户盗窃案件,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无疑会涉及推理、运用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方式,但这并不是法律推理。比如说收集到可疑的脚印和指纹。形式推理:指纹、脚印所指示的人通常是犯罪嫌疑人——XX的指纹、脚印——XX是犯罪嫌疑人。但本案属于疑难案件,经查指纹是李四的,脚印却是王五的鞋留下的,但是王五事发时在外地不具有作案时间,此时必须运用实质推理的方式不能仅靠形式推理就认定王五是犯罪嫌疑人。后经足迹深浅、走路重心等比对发现是李四偷穿王五的鞋犯案。

法律推理:

其次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之间关系,它们也同样概念上能区分,但在法律适用中并不是泾渭分明的。

综上一方面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理就不能忽视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背景,主要针对的是法律规范的问题,不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小前提)另一方面,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也与“大前提”有联系,这两种推理形式都是在形式地推出“大前提”,最后得出判决还是离不开演绎推理。同时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一般被认为主要是演绎推理。基于此,便用“大前提”在法律推理中指代法律规范,以使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更好地联系起来,方便司法适用,得出判决以解决具体案件、具体问题。

因此,不妨实质地理解实质推理中的大前提,即大前提意味着法律规定,而非死板地把大前提和演绎推理绑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质推理不与形式推理的形式对应,但不意味着实质推理没有与形式推理的形式 有联系的形式。

实质推理的主要形式有:由法院作出新的判例、修改或推翻以前的判例(归纳推理主要应用场地),确立新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政策或法律的一般原则来做出决定等。你没发现这和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有联系吗。

(四)针对问题具体的答案

(1)(2)“实质推理是否只是相对于形式推理中的演绎推理而言的呢”

。实质推理相对于形式推理而言,不与形式推理具体的下位概念对应。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对实质推理的“大前提”理解有误,仅因为看到“大前提”三个字就拐到演绎推理上了,然后套演绎推理的公式认识实质推理,所以会问纠结在大前提、小前提,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在实质推理中怎么对应。

(3)“列举的情形都是针对大前提”,但“实质推理的特点时的第三点也提到“实质推理是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的推出过程”。

因为法律推理、事实推理都需要运用实质推理,为了完全地说明实质推理客观性的特点所以写了“案件客观事实”;“列举的情形都是针对大前提”,别忽视前面的限定“法律实践中”,所以是法律适用中实质推理的情形,主要针对的是法律规范的问题

二、体系定位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法理学——法实证论——法律推理——教材人大蓝皮书P352~P358/知行法理学讲义P292~P296

三、学习方法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体系思维有待加强,基本的逻辑没厘清。法律推理一节,首先认识法律推理的概念和原理(需注意先讲了推理这个上位概念,推理→法律推理,框定本节基本基调“仅限于研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推理问题”,忽视这句话会对理解造成很多问题);法律推理可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不要忽视形式推理、实质推理属于法律推理,所以法律推理的特征对它们同样适用),分别进一步说明;类推适用中法律类推即形式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法的类推作用又与实质推理基本相同,足见其特殊性,因此被进一步说明。

基本概念的理解一定要注意背景。在什么情况下引入的概念,概念的狭义、广义,接下来论述又是在广义还是狭义的范畴使用这个概念。理论方面的东西确实不好懂,多联想日常、熟悉的事物。比如,法律推理就是解数学题的方法,形式推理就是公式,实质推理就是实质要用到公式中的数,很明显一道数学题好几个数,哪个用哪个需要实质地求证,确定数之后带入公式形式地算就完了。

读书再仔细一点、灵活一点。上述(一)(二)都是书上的内容,换个角度呈现、换个“马甲”,你还熟悉吗?另外“仅限于研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推理问题”、“主要解决法律疑难问题”、实质推理的特征(4),关注到这些具体内容的话应该不会纠结在实质推理怎么和演绎、归纳、类比一一对应上。

四、问题点评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基本含义没搞懂而带来的问题,对“大前提”的理解僵化、平面化。法实证论的内容多结合实际运行去理解。另外不要气馁,学习的阶段就是分分合合。分,啥都不知道,自然什么都分得开→合,知道点不完全知道,易混地合;能分能合,基础知识明晰,慢慢会体会到内部联系与差异。

2023年5月18日

知行法学法理学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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