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封装载板代理报关|申报时效【进口便利通关指南】
荐

宁波封装载板代理报关|申报时效【进口便利通关指南】
封装载板指的是用于集成电路卡模块封装用的一种关键专用基础材料,主要起到保护芯片并作为集成电路芯片和外界接口的作用,其形式为带状,通常为金黄色。具体的使用过程如下:首先通过全自动贴片机将集成电路卡芯片贴在IC卡封装框架上面,然后用焊线机将集成电路芯片上面的触点和IC卡封装框架上面的节点连接起来实现电路的联通,最后使用封装材料将集成电路芯片保护起来形成集成电路卡模块,便于后道应用。
本文介绍封装载板进口国内收货人资质|进口封装载板报关注意事项|进口封装载板清关单证|进口封装载板报关流程手续|进口封装载板海运清关换单要求
下面我们来简单分析下上海港进口封装载板的大致通关流程:
一般进口封装载板远洋线的靠上海洋山港,近洋线的靠上海外高桥港。目前海运的货物有舱单后可以提前申报清关。
进口封装载板一般需要收货人需要以下资质:
A.进出口经营范围
B.海关注册登记证
C.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封装载板申报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A、海运提单
B、INVIOCE
C、装箱单
D、贸易合同
E、申报要素
F、协定产地证(如享受协定税率)
G、其他需要的文件(具体货物具体分析)
进口封装载板海运换单一般所需资料如下:
①海运提单(如电放则电放提单打印)盖章
②电放保函(如提单为电放,有些船公司有固定格式,需要提前落实)
③进出口经营范围(提单上的收货人英文名称与进出口经营范围上保持一致)
④国外收货人章+国内通知人章(如提单收货人显示为TO ORDER)
⑤其他所需文件
海运进口封装载板清关的一般流程:
落实国外资料——查询是否有舱单——进口申报缴税——查验(如发生)——进口换单——送货
本文《宁波封装载板代理报关|申报时效【进口便利通关指南】》由我司上海卓鹰/雅盈供应链发布,转载请声明!
一文解析封装载板进口报关流程|进口封装载板清关手续|国外封装载板进口收货人资质|进口封装载板清关申报资料|海关对进口封装载板的监管要求|封装载板进口空运海运注意要点|进口封装载板保税仓储事宜|一文搞定封装载板进口通关,从此进口封装载板报关申报不在有烦恼!
知识拓展:
海关对不同等级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在申请和审批方面的区别
●A级出入境特殊物品检疫审批,需核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批有效期为3个月,审批单有效使用次数为一次,不能分批核销。
●B级出入境特殊物品检疫审批,需提供风险评估报告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文或环境部门批文,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单有效使用次数为多次,允许分批核销。
●C级出入境特殊物品检疫审批,审批单有效期12个月,审批单有效使用次数为多次,允许分批核销。
●D级出入境特殊物品检疫审批,需核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批单有效期12个月,审批单有效使用次数为多次,允许分批核销。
小提示:
海关针对特殊物品的风险识别结果进行判定,当某一特殊物品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危害时,以高级别的危害程度作为该特殊物品的危害程度,同时评价申请方是否具备与申请特殊物品所导致风险及其目的用途风险水平相应的生物安全控制措施。申请人在申请“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时,请对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的风险分级正确申报。
清关知识每日学:
有关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调整变化
1.概念理解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调整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