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

一、“帮信罪”释义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都将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帮信罪”立案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帮信罪”量刑标准
1、犯“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四、“帮信罪”辩护要点
(一)法定不起诉
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2、“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
3、被不起诉人提供给他人自己名下银行卡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中,其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但其提供帮助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
5、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二)酌定不起诉
1、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2、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
3、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4、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
5、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退赃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6、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系学校在校学生。
7、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立功情节。
8、系在寻找兼职过程中受他人指使和安排,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初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
10、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
11、设备未上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
12、提供给他人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中,其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3、因其加入时间较短,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14、是公司一般员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1、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
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帮助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
3、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
4、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
5、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