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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2023-09-04 08:38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调岗发生矛盾,劳动者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主张,随后又撤回了仲裁申请。此时,若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08年8月,殷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巡查工程师,工作地点为某营业所,工作内容为外勤巡逻。2018年11月,某公司发出《关于撤销某营业所的相关通知》,要求包括殷某在内的某营业所员工到新岗位上班,殷某的工作内容不变。因路途较远、没有补贴,殷某不同意公司调整方案,双方就工作调整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11月,殷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殷某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当日将仲裁通知书发至公司工会微信群里。某公司收到了殷某第一次劳动仲裁的仲裁申请书。之后殷某撤回此次仲裁申请。殷某自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的当日起未再上班。

2018年12月,某公司向殷某送达《解雇通知书》,称殷某无故旷工3天以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殷某予以解雇。殷某于收到《解雇通知书》后,于2019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某公司不服裁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办法院认为,殷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某公司的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殷某不接受新的工作场所而产生劳动争议。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殷某首先于2018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在某公司工会微信群里表明其已就申请经济补偿金提起仲裁一事,某公司当日即知晓殷某的相关意思表示。殷某提起劳动仲裁后未再实际提供劳动,某公司于2018年12月作出与殷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雇通知书》。综合上述事实可知,殷某先于某公司的《解雇通知书》实施解除行为,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综上,经办法院认定某公司无需向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上述法律条文中,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并不是说,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才属于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多种方式,比如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申请劳动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中,当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不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撤销违法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但是,无论劳动者以何种发生表达了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仍然是有效的。当劳动者表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便已解除。此时,若劳动者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可能需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殷某第一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此时,殷某已通过其行为表达了解除与某公司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殷某已解除了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先于某公司做出《解雇通知书》的时间。综上,经办法院判令某公司无需向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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