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父母离异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否丧失?

案情摘要
王某1与李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2。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最终在2008年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此后王某2一直与母亲李某一起生活,与父亲王某1接触较少。
王某1离婚后始终没有再婚,一直独自生活,努力赚钱购买了一套A房屋。2016年3月,王某1不幸遭遇车祸后去世,其父母也早已去世,王某1除了哥哥王某3之外没有其他的近亲属。王某2得知其父亲王某1去世后,要求全部继承王某1名下的A房屋,经与王某3多次协商未果,故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全部继承A房屋。
法院认为
父母离婚与否并不影响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本案中,王某2的继承权是基于其与王某1的血缘关系,而其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父母之间的夫妻关系,并不改变其与父母任何一方的血亲关系,因此对于王某2的继承权并无任何影响。
在王某1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王某2对于王某1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另根据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本案中,王某2系王某1的婚生子,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王某1的哥哥王某3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王某1的遗产,故法院最终判决案涉A房屋全部由王某2继承。
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法定继承是按照与被继承人的亲疏远近和血缘关系来确定的,即作一般合理推定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按照近亲属亲等的近远、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进行继承。
另加上本案中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在未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王某2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王某1的全部遗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