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国富论》(1776年)(英)亚当·斯密 第二卷 第五章 论资本的各种用途 (上)

2021-07-10 21:24 作者:虹彩舞夜  | 我要投稿


0.1


从之前的“收入”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确定,虽然雇主是生产的组织者,但他的收入并不来自于“生产型收入”,而是来自于“销售型收入”。雇主组织生产,仅仅是他占有产品所有权的必不可少的形式和手段。


对于任何“销售型收入”的获取者来说,占有产品的所有权都是他第一步就必须完成的任务。除了像雇主这样通过“组织生产” 的方式占有产品所有权,在商品社会中更为普遍和实在的方式,就是“购买产品”。


这种占有产品所有权的购买行为,不同于之前所说的“消费”行为。消费行为是购买产品后再消耗产品,这是为了满足自身需求。


为了获得“销售型收入”,通过购买产品而占有产品所有权,所得到的产品不是用于自身需求,而是要把它再卖出去。这种购买行为,称为“销售”产品。


在这里,必然存在一个前提,那就是购买产品的价格,总是要低于之后销售产品的价格,“低买高卖”。低买高卖获取“销售型收入”的商家,称为“经销商”。


可是,在这个过程中,购买后再出售的,其实就是同一个产品。同一个产品怎么才可以产生两种不同的价格呢?又怎么能够让别人愿意花更多的钱来买这同一个产品呢?



0.2


斯密给出的答案是,虽然在这里出现的是同一个产品,但这一个产品在之前和之后两个不同的买家面前,却代表了不同的“内在含义”。


如果我在你面前花100元购买了一件产品,马上转身以90元的价格卖给你,你会买吗?只要产品的品质符合你的需求,显然你不会拒绝。你最多会考虑,这是不是一个骗局,也就是产品本身究竟值不值90元这个问题。


如果我要以110元的价格卖给你呢?


在这里,我们就发现了在之前的假设中所忽略的问题。


购买产品的本质,就是一方转让而另一方占有产品所有权。


那么,你要不要花110元买这个产品呢?这时候你就会发现,你所要面对的,都是“产品的所有者”。而法律又禁止你用非法手段获得产品。


如果所有产品所有者都以110元的价格出售这件产品,你从我手中买或者从其他人手中买,这是没有区别的。


如果这一件产品现在只有我一个人拥有,你要获得这一件产品,也就必须买我手中的产品。当然,你也可以有另一个选择,就是放弃购买。


现在,我们把这个前提稍微改变一下。你从网上看到,我在外地所拥有的某一个产品价格为100元。你提出购买这个产品,我给出的答案是,或者你自己到外地来买,或者我带给你但要你支付110元。


当然,你也可以讲价到只花100元。但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价格中多出的这10元,代表了你到外地购买这个产品所额外付出的代价。


这就是斯密所看到的不同。经销商能够把同一个产品卖出更高的价格,是因为经销商为最终的购买者提前支付了某些必要的代价。



0.3


“生产型收入”者不拥有产品的所有权。“销售型收入”者必须首先占有产品所有权,或者至少获得授权拥有产品的处置权。这是两种收入的根本区别。


我们可以再把“销售型收入”者分为两类。一类是组织生产的雇主,他们占有产品所有权的方式就是“组织生产”。另一类是经销商,他们只能通过“购买”这一方式来占有产品所有权。


组织生产的雇主,他获得收益的方式,来自于生产之前就已经预期的“利润”。


可是,经销商的收益从何而来呢?虽然经销商能够“低买高卖”,但就像前面所说,同一个产品的价格提高,仅仅是因为经销商提前为最终买家支付了某些代价。换句话说,如果经销商提高的价格,高于他为最终买家提前支付的代价,显然最终买家是不会认账的,最终买家完全可以自己去买。


因此,经销商所提前支付的代价,或者必然低于最终买家自己行动的消耗,或者是经销商做到了最终买家无法实现的行动。


不管怎么样,经销商总是明确地知道,自己提前支付的代价,小于产品的前后价格的差额。因此,经销商所投入的资金,也如同组织生产的雇主们一样,具有“预期”的利润。所以斯密把雇主与经销商所投入的资金统称为“资本”。


在这里,资本显现了它的真身,它只能是“私有制”的产物。




1


一切资本,虽都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但等量资本所能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随用途的不同而极不相同,从而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能增加的价值,亦极不相同。


资本有四种不同用途。


第一,用以获取社会上每年所需使用所需消费的天然产物;


第二,用以制造天然产物,使适于眼前的使用和消费;


第三,用以运输天然产物或制造品,从有剩余的地方运往缺乏的地方;


第四,用以分散一部分的天然产物或制造品,使成为较小的部分,适于需要者的临时需要。


第一种用法是农场主、矿业家、渔业家的用法;

第二种用法是制造者的用法;

第三种用法是批发商的用法;

第四种用法是零售商的用法。


我以为,这四种用法,已经包括了一切投资的方法。



2


这四种投资方法,有相互密切关系,少了一种,其他不能独存,即使独存,亦不能发展。为全社会的福利计,亦是缺一不可。


第一,假设没有资本用来提供相当丰饶的天然产物,制造业和商业恐怕都不能存在。


第二,天然产物,有一部分往往要加工制造后才适于使用或消费。假设没有资本投在制造业中把它加工,则这种天然产物将永远不会被生产出来,因为没有对它的需求;或如果它是天然生长的,它就没有交换价值,不能增加社会财富。


第三,天然产物及制造品富饶的地方,必从所剩余的地方运往缺乏的地方,假设没有资本投在运输业中,这种运输便不可能。于是它们的生产量便不能超过本地消费所需。批发商人的资本,可通有无,使这个地方的剩余生产物交换别的地方的剩余生产物,所以,既可以奖励产业,又可以增进这两个地方的享用。


第四,假设没有资本投在零售商业中,把大批天然产物和制造品分成小的部分,来适应需要者的临时需要,那么,一切人对于所需的货物都得大批买进来,超过目前的必需。


假设社会上没有屠户老板,我们大家都非一次购买一头牛或一头羊不可。这对富人也一定是不便的,对贫民将更为不便。贫穷劳动者如果要勉强一次购买一个月或半年的粮食,那他的资本一定有一大部分,不得不变作留供目前消费的资财,一定有一部分本来能提供收入的,不得不变作不能提供收入的。职业上的工具、店铺内的家具,都非减少不可。对这种人来说,最方便的办法,是在需要生活品的时候,能够逐日购买逐时购买。


这样,他可以把几乎全部资财用作资本。于是他所能提供的工作的价值扩大了,而他以此所获的利润,将足以抵消零售商的利润对货物价格所增加的数目而有剩余。


有些政论家对商店老板的成见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小商贾群立,虽然他们相互间也许有妨害,但对社会毫无妨害。所以,不需要对他们课税,或限制他们的人数。例如,某市及其邻近地带对于杂货的需求限制着该市所能售出的杂货量,因此可投在杂货商业上的资本,绝不可能超过足以购买这数量杂货所必需的数额。


这种有限的资本,如果分归两个杂货商经营,这两人之间的竞争,会使双方都把售价减低得比一个人独营的场合便宜。如果分归二十个杂货商经营,他们间的竞争会更剧烈,而他们结合起来抬高价格的可能性会变得更小。他们之间的竞争,也许会使他们中一些人弄得破产,但这种事情我们不必过问,当事人应该自己小心。


他们的竞争绝不会妨害消费者,亦不会妨害生产者。比之一两个人独占的时候,那只能使零售商贵买而贱卖。


零售商多了,其中也许有坏分子,诱骗软弱顾客购买自己不需要的货物。不过,这种小弊害不值得国家去注意,更用不着国家去干涉。限制他们的人数不一定能杜绝这个弊害。


举一个最显著的例子,不是因为市场上有许多酒店,我们社会上才有饮酒的风尚;而是社会上由于他种原因而产生了好饮酒的风尚,才使市场上有许多酒店。



3


把资本投在这四种用途上的人,都是生产性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如果使用得当,就可固定而且实现在劳动对象或可卖物品上,至少,也可把维持他们自身和他们自身消费掉的价值,加在劳动对象或可卖物品的价格上。


农场主、制造者、批发商、零售商的利润,都来自前两者所生产及后两者所售卖的货物的价格。但是,各自投在这四种用途的资本虽相等,但因用途不同,等量资本所直接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却不相同,从而,对于所属社会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的比例,亦不相同。


向批发商购买货物的零售商的资本,补偿并提供批发商的资本及其利润,使其营业得以继续。


零售商的资本,只直接雇用了他自己,他自己就是受雇的唯一的生产性劳动者。这资本的使用,对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只是他自己的利润。


向农场主购买天然产物,向制造者购买制造品的批发商的资本,补偿并提供农场主和制造者的资本及其利润,使其营业得以继续。这就是批发商间接维持社会上生产性劳动,增加社会年产物价值的主要方法。他的资本,也雇用了运输货物的水手搬运工。所以它对于这种货物的价格所增加的,不仅等于批发商自己利润的价值,而且还包括水手搬运工工资的价值。它所直接雇用的生产性劳动只如此;对于年产物它所直接增加的价值亦只如此。但批发商的资本在这两方面的作用要比零售商的资本大得多。


制造者的资本,有一部分用作固定资本,投在他的生意所用的工具上,补偿出卖这些工具的其他制造者的资本并给他们提供利润。其余就是流动资本。


在流动资本中,有一部分是用来购买材料,这部分补偿供给这些材料的农场主和矿商的资本并给他们提供利润。但其他大部分,是一年一次或在比一年短得多的时间内分配给他所雇用的工人的。所以,他的资本对他所加工的材料所增加的价值,包括雇工的工资,和雇主投资支付工资和购买材料工具应得的利润。所以,与批发商的等量资本比较,他的资本所直接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大多了,对于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亦大多了。


农场主资本所能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最大。他的工人是生产性劳动者,他的牲畜也是生产性劳动者。在农业上,自然也和人一起劳动;自然的劳动虽无需代价,它的生产物却和最昂贵的工人生产物一样,有它的价值。


农业的最重要的任务,与其说是增加自然的产出力,不如说是指引自然的产出力,使生产最有利于人类的植物,虽然它也增加自然的产出力。长满蓬蒿和荆棘的田地可能生产的植物,常常不比耕作最好的葡萄园或谷田所能生产得少。耕耘与其说是增益自然的产出力,不如说是支配自然的产出力。


人工以外,尚有大部分工作,非依赖自然力不可。所以,农业上雇用的工人与牲畜,不仅像制造业工人一样,再生产他们消费掉的价值(或者说,再生产雇用他们的资本)及资本家的利润,而且生产更大的价值。他们除了再生产农场主的资本及利润外,通常还要再生产地主的地租。


这种地租,只可说是地主借给农场主使用的自然力的产物。地租的大小取决于想象上的自然力的大小,换言之,取决于想象上的土地的自然产出力或土地的改进产出力的大小。减除了一切人的劳作之后,所剩余的便是自然的劳作。它在全部生产物中,很少占四分之一以下,常常占三分之一以上。


用在制造业上的任何同量的生产性劳动,都不能引出这样大的再生产。在制造业上,自然没做什么,人做了一切;再生产的大小,总是和导致再生产的生产因素的力量的大小成比例。所以,和投在制造业上的等量资本比较,投在农业上的资本,不仅推动较大的生产性劳动量,而且,按照它所雇用的生产性劳动的量来说,它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对国内居民的真实财富与收入所增加的价值,都大得多。在各种资本用途中,农业投资最有利于社会。



4


投在农业上和零售业上的资本,总是留在本社会内。它们的使用有一定地点,在农业,是农场;在零售业,是商店。而且,它们的所有者,大都是本社会内的居民。当然,有时也有例外。


批发商的资本,却似乎不固定或停留在什么地方,而且也没有必要固定或停留在什么地方。因为要贱买贵卖,他们的资本往往周游各地。


制造者的资本,当然要停留在制造的场所。但在什么地方制造,却似乎没有确定的必要。有时,制造的场所,不仅离材料出产地点很远,且离制成品销售地点也很远。里昂制造业的材料,从很远的地方运来,那里的出品也要运到远处才有人消费。西西里时髦人的衣料是别国制造的丝绸;丝绸的材料,却又是西西里的产物。西班牙的羊毛,有一部分在英国制造,但英国织成的毛织物,却有一部分后来又送还西班牙。


投资于国内剩余生产物输出事业的人,无论是我们本国人或是外国人,无关重要。


如果是外国人,我国受雇的生产性劳动者人数,当然比较少,但至少一个;我国的年产物价值,也当然比较少,但也至少一个人的利润。至于所雇用的水手搬运工是不是本国人,那与他是否本国人无关,他是本国人,也可以雇用外国的水手搬运工。


输出人虽有国籍上的差别,但以资本输出国内剩余生产物来交换国内需要的物品,那就无论是外国人或是本国人的资本,对这剩余生产物所给予的价值,总是一样的。批发商是本国人也好,不是本国人也好,他的资本,同样有效地使生产这剩余生产物的人的资本得以偿还,同样有效地使生产这剩余生产物的人的营业得以继续经营下去。这就是批发商人资本对维持本国生产性劳动和对增加本国年产物价值所提供的主要助力。


比较重要的是,制造者的资本应留在国内。因为有这种资本留在国内,本国所能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比较大,本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能增加的价值也比较大。


但不在本国境内的制造者资本也对本国很有效用。譬如,英国亚麻制造者年年投资从波罗的海沿岸各地输入亚麻来加工。此等资本,虽非产麻国所有,但对产麻国有利,则很明了。这种亚麻,只是产麻国的一部分剩余生产物,假设不年年输出,以交换本地所需各物,即无价值可言,其生产将立即停止。输出亚麻的商人可偿还亚麻生产人的资本,从而鼓励他们继续生产;英国制造者,又可偿还这种商人的资本,使他们继续运输。



6


像个人一样,一个国家往往没有足够资本,既把一切土地改良和耕种起来,又把全部天然产物加工起来,使适于直接的消费及使用,又把剩余的天然产物及制造品运往远方的市场换取国内需要的物品。


大不列颠许多地方的居民,没有足够资本来改良和耕种他们所有的全部土地。苏格兰南部的羊毛,就大部分因为当地缺乏资本,不得不经过极不平坦的道路,用车运到约克郡去加工。英国有许多小工业城市,其人民没有足够资本把产品运到需要它们的远方市场去销售。他们中,纵使有个把商人,亦只好说是大富商的经理人。这种大富商,往往住在比较大的商业城市里。


一国资本,要是不够同时兼营这三种事业,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投在农业上的部分愈大,所推动的国内的生产性劳动量也愈大,同时,对社会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也愈大。


除了农业,当推制造业。


投在出口贸易上的资本,在三者中,效果最小。



《国富论》(1776年)(英)亚当·斯密 第二卷 第五章 论资本的各种用途 (上)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