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后店铺转让了,专家教你巧退余额
办卡后店铺转让了,想退余额遭拒绝,怎么办?今天专家教你如何巧退余额!

公司旁边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商家为了促销做宣传,推出了一个非常优惠的储值办卡活动。作为爱好运动健身的小王来说,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机会,毕竟健身房开在公司门口,下班后直接去运动,省时又省钱,于是头脑一热就充值了5000元。结果,不到半年时间,店铺转让了!转让后的老板和教练都换成了不认识的人,小王不想继续在这里健身了,故而联系商家想退款,可商家当时就拒绝了。理由是:我不是关门了,也不是跑路了,健身房的大门一直开着,你随时都可以来呀!不过,是你自己的原因,我为什么要退钱给你!为此,小王和商家开始了没完没了的口水战。

那么,小王到底有没有权利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的充值费用呢?陈律师来帮你解答一下。
用我们律师的专用术语来讲,这是典型的债务转让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典》第551条,对债务转让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也就是说,健身房老板作为债务人,如要把债务转移给其他人,必须经所有办卡的消费者(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则转让债务的行为无效,不对债权人产生拘束力。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要转移债务,向债权人征求意见,债权人可能会不回复意见,同意还是不同意的态度不明确,长期拖延。此时,债务人不知是否应当转让债务,又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或者拟受让债务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该合理期限届满,债权人仍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果。这样的规则,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关系,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都有利。
就本案来说,在小王的充值费用消费完之前,商家转让健身房实质上是将提供健身服务的债务转移给第三方,这应当以小王的同意为前提。由于小王明确不同意接受第三方的健身服务,这实质上是拒绝原商家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的请求,原商家无权继续转移其对小明的债务。尽管如此,如果原商家执意把健身房转让给第三方,这就构成以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债务。小王获得合同解除权,可以请求原商家返还剩余未消费的充值费!

因此,陈律师在这里提醒各位消费者:办卡有风险,充值需谨慎!一旦办卡后,要时刻关注店铺动向,把握退卡的有利时机,如遭遇退款维权,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及时联系陈律师帮你出谋划策。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