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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知识点整理12】第十三章:法律程序

2020-09-09 23:23 作者:躺坑老碧的学习瞎记  | 我要投稿

第十三章知识点如下——

第十三章、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一、法律程序释义

No.1:什么是法律程序?

书上定义——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说明——

  1. 过程是时间概念;

  2. 方式和关系是空间概念;

  3. 时空三要素构成的一个统一体;

  4. 其中最主要的是关系

 

普遍形态——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特点——

  1. 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针对立法者认为比较重要的法律行为

    分类: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审判程序(大致分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合宪审判四种)、调解与仲裁程序,等等。

  2. 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法定时间要素:时序——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时限——法律行为所占的时间的长短

    定空间方式:空间关系——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行为方式——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问题

  3. 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程序本身是工具和形式,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意义——

    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在程序制度发展史上,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可以自成一派、程序具有仪式性及象征性

 

二、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法律程序与法律行为——

a.关系——法律程序通过对法律行为的作用,从而实现对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影响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实际享有和承担

b.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1. 抑制——“作茧自缚”效应: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2. 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

    一方面,程序为人们的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模式,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

    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的行为在时间与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3. 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氛,为解纷行为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一方面,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诉讼程序(“公了”)而不是角斗或复仇(“私了”),也就是选择了文明和有序,抛弃了野蛮和无序——程序使当事人不可能发生激烈的外部对抗和冲突

    另一方面,通过程序形成了一个解决复杂纠纷的相对的空间,使当事人之间的复杂社会关系从进入程序的那一刻开始就与社会隔离开来——使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化为单一的程序化关系;既排斥了当事人之间原有的社会角色,又排斥了其他非程序的因素以及其他处置方式。

  4. 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

  5. 感染——法律程序——使行为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无意识地服从

 

三、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法律程序与法律适用——

a.关系——法律适用作为国家行为,是通过适用者的活动来进行的,它带有主观性因素,其中必然存在不合理的主观性因素,所以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克服它。

b.意义——

  1. 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从法律适用的一系列活动中分离出某些具有权利或权力性质的内容,交由其他主体来进行或与适用者共同进行——对适用者既是分权,又是制约

  2. 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程序能够“加强理性思考”,是“对恣意的限制”,通过这些程序为适用者开阔视野、打开思路、避免了单一思维的局限性——对于适用者是一种帮助

  3. 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一种合理、合法的适用程序对于当事人在适用完成后的行为态度起到信念上的暗示作用,他相信在这种程序下作出的使用结论对于他是公正的。

 

第二节 正当程序

一、正当程序的起源与发展

1215年——

源头——《英国大宪章》

渊源——“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

  1. 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 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今天所谓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发展——

1354年——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

1692年——“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完整的法律术语出现在美国法上

 

正当程序在现代的版本——

1791年——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正式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1868年——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采用“正当法律程序”。

 

地位——英美法律中有关程序的最高原则,美国法的基本原则

最低标准——公民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对于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notice)和听证(hearing)的义务

 

二、正当程序的特征

基本特征——

  1. 角色的分化——“分化”:一定的机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

    程序中的决定者,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即通过角色分派体系来完成决定: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位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牵制——程序法的内容是各种程序角色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

  2. 程序外因素的阻隔——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对法律外的目标的过早的考虑和把握。

    防止恣意:正当程序要求决定者有意识地忘却真正关心的实质性问题,不允许决定者个人离开程序来作道义和功利方面的斟酌——决定过程中的道德论证被淡化、先入为主的真理观和正义观暂时被束之高阁

    程序中的预期结果的未知性(不确定性)能够确保程序中的选择的自由:程序结果的不确定状态,促使决定的过程成为一个可变又可控的行为结构——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引起多数人的兴趣

  3. 直观的公正——“纯粹的程序正义”:只要是严格遵守正道程序的,其结果就应当被视为合乎正义的。

    包含五方面——

    对立面:正当程序的要素中必然有对立面的设置,它存在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

    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方或程序的指挥者——最重要要求:“中立性”

    信息:待决事项相关的事实、知识、资料、根据等等。

    对话:程序主体(特别是在对立面)之间为达成合意而针对争论点所展开的意见交涉方式

    结果:程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作出的最终决定

  4. 对立意见的交涉——交涉:不是单纯的利益交易,而是指‘在法律的荫影之下的交涉’,不能片面的地宣扬规范和强制,轻视交涉和合意,否则,就难免在不经意之间忤逆以契约原理为核心、以程序正义为基干的现代法的精神。

    好处: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观点和方案均得到充分比较和推敲,都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和斟酌,从而实现优化选择,使决定最公正合理。

 

三、正当程序的意义

表现——

  1.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3.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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