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八十八:地租和利息的区别,地租的资本化)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下)
第六篇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第三十七章 导论
1、在英国,用于建筑目的而不是作为自由地出卖的土地的绝大部分,由土地所有者按99年的期限出租,或者有可能时按较短的期限出租。这个期限一满,建筑物就随同土地本身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他们[租地人]在租约满期时,在付清了满期以前的苛刻的地租以后,有义务把房屋在适宜住人的良好状态下移交给大土地所有者。租约一满期,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或检查人员就来查看你的房屋,让你把房屋收拾好,然后占有它,归入他主人的财产范围。事实是,如果听任这套办法更长时间地充分发挥作用,王国境内的全部房产,就会和农村地产一样,全部落入大地主的手中。整个伦敦西头,庙关的北部和南部,几乎只属于大约六个大地主,全部按异常高的地租出租,而在租约还没有完全满期的地方,也很快就要陆续满期了。在王国的每个城市里,或多或少都是这样。然而,这套排他性和垄断性的贪婪做法甚至没有就此止步。我国沿海城市的船坞设备,几乎全都由于这样的掠夺过程而落入大土地鲸吞者手中。”
这个有关建筑物所有权的例子是重要的,1.因为这个例子清楚地指出了真正的地租和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的利息——它能够成为地租的追加部分——的区别。建筑物的利息,和农业上租地农场主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一样,在租约有效期间,属于产业资本家即建筑投机家或租地人,它本身和因利用土地而每年必须按一定期限支付的地租无关。2. 因为这个例子指出了,别人投入土地的资本,最终怎样和土地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并且这种资本的利息最终使他的地租上涨。
注:和金融垄断资产阶级一样,大地主阶级也是不劳而获的典型,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2、有些著作家,其中一些人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代言人,反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攻击,另一些人,如凯里,则竭力把资本主义生产制度说成是一种“和谐”的而并非对立的制度,他们全都企图把地租这种土地所有权的特殊经济表现,说成和利息一样的东西。好像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之间的对立就消失了。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初期人们曾有过相反的做法。那时,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土地所有权还被看做私有财产的原始的和受人尊重的形式,而资本的利息则被看做高利贷而受人指责。因此,达德利·诺恩、洛克等人把资本利息说成一种类似地租的形式,这和杜尔哥由地租的存在推导出利息的合理性完全一样。——这些近代的著作家忘记了(在这里把以下的事实完全撇开不说:地租可以以纯粹的形态,即以没有附加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的形态而存在,并且这样存在着),土地所有者用这个方法,不仅从不费他们分文的别人的资本获得利息,而且还无偿地得到别人的资本。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当然,像我们以后会看到的那样,土地所有权同其他各种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
3、地租还可能在另一种形式上和利息相混同,以致它的独特性质为人误解。地租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出租一块土地而每年得到的一定的货币额。我们已经知道,任何一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也就是说,都可以看做一个想象资本的利息。例如,假定平均利息率是5%,那么一个每年200镑的地租就可以看做一个4000镑的资本的利息。这样资本化的地租形成土地的购买价格或价值,一看就知道,它和劳动的价格完全一样,是一个不合理的范畴,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可是,另一方面,在这个不合理的形式的背后,却隐藏着一种现实的生产关系。如果一个资本家用4000镑购买的土地每年提供200镑地租,那么,他从这4000镑得到5%的年平均利息,这和他把这个资本投在有息证券上,或按5%的利息直接借出去完全一样。这是一个4000镑的资本按5%增殖。在这个假定下,他就会在20年内用他的地产的收入,补偿这一地产的购买价格。因此,在英国,土地的购买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这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计算的。但是,地租的这种资本化是以地租为前提,地租却不能反过来由它本身的资本化而导出和说明。在这里,不如说,和出售无关的地租的存在,是出发的前提。由此可见,假定地租是一个不变量,土地价格的涨落就同利息率的涨落成反比。如果普通利息率由5%下降到4%,那么一个200的年地租就不是代表一个4000镑的资本的年增殖额,而是代表一个5000镑的资本的年增殖额,并且同一块土地的价格因此也由4000镑上涨到5000镑,或由年收益的20倍上涨到年收益的25倍。在相反的情况下,结果也就相反。这是和地租本身变动无关而只由利息率决定的土地价格的变动。但是,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利润率有下降的趋势,所以,从利息率由利润率决定来说,利息率也有下降的趋势;此外,即使撇开利润率不说,由于借贷货币资本的增大,利息率也有下降的趋势,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土地价格,即使撇开地租的变动以及土地产品价格(地租构成它的一个部分)的变动来看,也有上涨的趋势。
把地租本身和地租在土地购买者面前采取的利息形式混同起来,——这种混同是由于对地租的性质完全不理解,——必然会得出一些非常奇怪的错误结论。因为一切古老国家都把土地所有权看做所有权的特别高尚的形式,并且把购买土地看做特别可靠的投资,所以,购买地租所依据的利息率,多半低于其他较长期投资的利息率,例如,土地购买者只得到购买价格的4%,而他用同一资本投在其他方面却能得到5%;这也就是说,他为地租付出的资本,多于他在其他投资上为等量年货币收入所付出的资本。根据这一点,梯也尔先生在他的整个说来非常拙劣的论述财产的著作(1848年他在法国国民议会上反对蒲鲁东的演说的单行本)中得出结论说,地租是低的。其实这不过证明,地租的购买价格是高的。
4、资本化的地租表现为土地价格或土地价值,以及土地因此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可进行买卖这一事实,成了某些辩护士替土地所有权辩护的理由,因为购买者为土地所有权,像为任何其他商品一样,支付了一个等价物,并且大部分土地所有权是按这个方式转手的。但这样一来,这个理由也可以用来为奴隶制辩护了,因为对于用现金购买奴隶的奴隶主来说,奴隶劳动的收益只代表用来购买奴隶的资本的利息。由地租的买卖引出地租存在的理由,也就是把地租的存在当做地租存在的理由。
注:在本质上,为一切私有制辩护的理由都是相同的。
5、为了科学地分析地租,即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独立的特有的经济形式,摆脱一切使地租受到歪曲和模糊不清的附加物而去纯粹地考察地租,是很重要的;另一方面,为了理解土地所有权的实际作用,甚至为了从理论上了解同地租的概念和性质相矛盾但毕竟表现为地租的存在方式的大量事实,认识造成这种理论混乱的各种因素,也是同样重要的。当然,租地农场主为了获得经营土地的许可而以租金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一切,实际上都表现为地租。这种贡赋不论是由什么组成部分构成,不论是由什么来源产生,都和真正的地租有一个共同点:对一块土地的垄断权,使所谓土地所有者能够去征收贡赋,课取租税。这种贡赋和真正的地租有一个共同点:决定土地价格,如上所述,土地价格无非是出租土地的资本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