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小贴士(六十一)垄断(十五)

结论:垄断的普遍性
我们讨论了可以垄断的企业的行为。由于垄断者生产的小于社会有效率的量,并收取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所以它们引起了无谓损失。可以通过公共政策,或者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垄断者的价格歧视来减少这种无效率。
垄断问题有多普遍呢?
在某种意义上说,垄断是常见的。许多企业对它们收取的价格都有某种控制。无法强迫它们对自己的产品收取市场价格,因为这种物品与其他企业提供的物品并不完全一样。华为与小米不一样。星巴克咖啡和瑞星咖啡也不一样。这每一种产品都有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这使每个生产者都有一定程度的垄断力量。
但有相当大垄断势力的企业是很少的。少数物品真正是独一无二的。大多数物品有替代品,替代品即使不完全一样,也极为相似。可口可乐可以略微提高其可乐的价格而不失去其全部销售量。但如果他们提价很多,销售量就大大减少了。
最后,垄断力量是一个程度问题。认为许多企业有某种垄断力量是正确的。认为他们的垄断力量通常是有限的,也是正确的。在这些情况下,假设企业在竞争市场上经营即使不完全正确地不至于太离谱。
拓展:垄断组织
垄断组织是在企业生产集中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社会化和生产集中的发展程度的不同,大型企业之间互相勾结或联合的程度和具体目的也不一样,因而垄断组织便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是垄断组织的四种主要形式。
卡特尔cartel
卡特尔,它是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赚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各种协定,比如划分销售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销售价格等,所组成的垄断联盟。参加卡特尔的企业,要受所订协议的约束,但各企业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卡特尔只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垄断组织。同时,卡特尔大致分为三类,划分销售市场的卡特尔、规定统一价格的卡特尔以及规定生产规模的卡特尔。最著名的例子是今天的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欧佩克)。
辛迪加syndicat
辛迪加,它是由生产同类商品的及各大企业,为了高价销售商品和低价购买原材料,通过签订共同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的协定而建立起来的垄断组织。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性,但丧失了商业上的独立性。在20世纪初期,欧洲大多国家的不同工业部门中都出现了辛迪加,比如德国的采煤业,奥地利的制砖业和俄国的制糖业和烟草业。
托拉斯 trust
托拉斯是由生产同类商品或者与该类商品有密切联系的许多大企业联合组成的。参加托拉斯的各企业在生产、商业、法律上都不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托拉斯组织董事会及其委任的经理来统一全部经营活动。它是比较稳定和比较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这种垄断组织形式于1882年最先在美国产生,20世纪初迅速发展,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孚石油公司。
康采恩 konzern
这是一种规模庞大而复杂的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它以实力最雄厚的大垄断企业或银行为核心,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组成。金融寡头通过大银行或大工业企业,采用参与制掌握股票控制额,使其他参与者从属于自己,从而得以控制比其本身资本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本,在经济上占据更有力的地位,攫取高额垄断利润。著名的例子有日本的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
垄断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是由垄断程度和组织方式的不同决定的。不论何种形式的垄断组织,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它们凭借在生产和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对国内外市场上的消费者进行剥削而减少消费者剩余,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在具有垄断因素的市场结构中,垄断利润的赚取就是通过上述各种不同形式的垄断组织实现的。
参考文献:
曼昆(美).经济学原理(第二版).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
曼昆(美).经济学原理(第七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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