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男友同居,4年内被男友强迫流产5次,分手要退还12万元
引言
河南新乡,一女子与男友同居,可却接连意外怀孕,4年内被男友以分手威胁,强迫流产5次,女子提出分手后,男友认为同居期间转账的4万元红包和8万元彩礼,都是以结婚为目的,既然分手就必须退还12万元。
事件回顾
林晓明已经近四十岁,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高大英俊,衣冠楚楚,风度翩翩,但他的感情生活一直不太顺利,他和前妻已经离婚多年,一直没有找到稳定的伴侣。
一天,他无意间路过一家酒吧,在昏黄的灯光下,他的目光停在了坐在吧台前的一位姑娘身上,那姑娘笑得像朵盛开的鲜花,她叫陈梅。
陈梅原是一位温柔体贴的舞蹈老师,她刚经历了一段失恋,朋友们鼓励她来这家酒吧放松放松,她的目光也落在林晓明身上,立刻被他清澈的眼睛吸引。
两人一见如故,聊了一整晚,林晓明被陈梅的真诚和热情打动,次日,林晓明提出,让陈梅和他一起生活,陈梅爽快地答应了同居。
一开始,他们的关系还不错,林晓明对陈梅格外好,常给她转账,前前后后大概有4万元,还送她名牌化妆品、包包,甚至连8万元的结婚彩礼也提前转给了她,这让陈梅感受到从未有过的幸福。
同居以后,陈梅就待在家里,对林晓明的起居悉心照料,然而,这样的日子没有持续很久,一天,陈梅发现自己怀孕,她兴奋地告诉林晓明这个消息,但林晓明的脸色立刻变了。
他冷淡地告诉陈梅,现在不适合生孩子,工作要紧,要她把孩子打掉,陈梅听后大吃一惊,然后跪在林晓明面前,痛哭流涕,一脸怜惜地摸着肚子,哀求林晓明让她生下孩子。
林晓明一把将陈梅推到一边,威胁说如果她不打掉孩子,他就立刻和她分手,陈梅一夜未眠,双手捂着肚子,感觉到里面有一丝若有若无的生命,泪水不停地流。
她知道林晓明的选择太残酷了,但是,陈梅太爱林晓明,所以,她不能再失去林晓明,第二天,林晓明陪陈梅去医院流产。
几个月后,陈梅再次发现怀孕,她不知道自己对林晓明是什么感觉,害怕他又要让自己打掉孩子,果然,林晓明知道这个消息后怒不可遏,指责陈梅故意瞒着他怀孕,想要陷害他。
林晓明再次要求陈梅打掉孩子,陈梅痛哭着说如果不能生孩子,她活着也没意思了,但林晓明仍然冷酷拒绝,陈梅在这残忍的选择面前,只觉得心脏像被人狠狠刺了一刀。
后来,陈梅又接连怀孕,林晓明对她的态度始终是那么冷漠,每次陈梅打掉孩子,都是含泪执行,觉得身心俱损。
陈梅和林晓明慢慢地开始吵架,但每次陈梅都会妥协,只求挽留林晓明,直到陈梅第五次流产,她发现林晓明对她并无真情,所有的温暖都是假象。
陈梅已下定决心,要和林晓明断绝关系,从头再来,分手后,林晓明不肯就此放过她,突然向陈梅索要12万元,说这笔钱是为了结婚才给她的,现在分手了,他想要拿回来。
对林晓明的要求,陈梅直接拒绝,陈梅说,这笔钱已经花在生活上了,自己又没工作,不可能还得起;更重要的是,她五次打掉孩子,林晓明差点把她的命给耗完,再多的钱也比不过生命吧?
林晓明根本不听陈梅解释,见陈梅一再拒绝,便提起诉讼,要她赔偿12万元。
1、林晓明要求陈梅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林晓明与陈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未婚同居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12万中被认定为彩礼的部分,属于附条件赠与,林晓明请求返还应当得到支持。
但是,法律仅支持返还彩礼,并不影响陈梅依据侵权责任要求林晓明承担因人流手术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两个诉求可以同时进行,互不冲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综合考虑两方的权益,兼顾道义与法律,作出一个相对公平的判决。
2、林晓明多次强迫陈梅进行人流手术,这严重损害了陈梅的身心健康,陈梅可以要求林晓明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林晓明不是陈梅的配偶,没有权利决定陈梅是否生育。强迫陈梅进行人流手术,侵犯了陈梅生育自由权,这构成对陈梅人格权的侵犯。
人流手术给陈梅的身体造成了实际损害,导致其身体疼痛和创伤,这构成对陈梅身体权的侵犯。
人流手术给陈梅的精神也造成了巨大创伤,陈梅哭闹不已,身心俱损,这已构成对陈梅精神权利的严重侵犯。
林晓明作为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因侵犯陈梅人格权、身体权和精神权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陈梅退还林晓明1.5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关注@子夜侃世界
多学法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