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3年法考主观题【冲刺卷】 民法 众合孟献贵

动产担保制度P143、P39:担保体系必背
总则(01)

《民法典》T75
法人成立※※※: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择一选择、有权选择——发起人(合同相对性原理)、公司(利益承受理论)
不成立:视为合伙,连带
不要抄题:先写结论,分段写
第二行写理由,因为:
法律依据(三分钟找法条)
总则(02)
《民法典》T61:只有一个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T504※※※:表见代表,商事外观主义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公司法》T16:向其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人数过半)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资本过半)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担保
决议前置程序
关联担保※※※:不表决不签名,股东(大)会,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无决议:非善意—越权担保—担保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有决议但应该看出来:非善意—越权担保—担保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决议不成立,相对人(债权人)看不出来:善意—表见代表—担保合法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法》T151:股东代表人诉讼
必须掌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T7
不用提供决议: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没有决议: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总则(03)
《民法典》T8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T63

人格否认:连带责任
起诉过公司,公司没钱,另行起诉股东,公司第三人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母公司)提供担保※※※
不存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不需要决议
母公司要求子公司提供担保:过度支配与控制,举证责任倒置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T10※※※:担保时的股东
总分公司为一家:要决议

总则(04)

必背
合同合法有效:《民法典》T143※※※:强公主意
合同无效:《民法典》T146(让与担保)—虚假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T149:第三人欺诈
《民法典》T172:表见代理/《民法典》T504:表见代表(审查决议)

撤销权=非善意=知情≠恶意串通≠直接无效;恶意串通很难成立
代理:
职务代理:非一事一授权,一次授权长期有效
总经理和董事会: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职务代理中内部权限不对外,善意有效
《民法典》T17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带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真人假章、真人无章:看人不看章,审查人是否有代理权/代表权,以公司名义。
假人真章:表见代表、表见代理
物权(01)

《民法典》T215:物债两分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T52:抵押合同预告登记
《民法典》T547:债权转让担保从属
抵押合同预告登记后直接取得物权效力(抵押合同预告登记=抵押权)
物权(02)
担保制度体系※※※
保证(人保):唯一承担无限责任
公益法人的担保资格※※※:no保证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物保—一分为二,非公益设施、应收账款、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可以)
《民法典》T683
重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T17: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效力、范围
效力从属性
独立担保×,有担保无独立,独立无担保,独立担保违法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绝对没有担保责任问题
P49例题※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T2、3
范围从属性:担保人承担责任≤主债务人(如担保人要另行支付违约金—自愿支付不能找主债务人追偿,可以适用不当得利)
物权(03)
《民法典》T390:物上代位
《民法典》T401:流押流质,借期届满前无效
P53,代物清偿—借期届满后
抵押财产转让
《民法典》T406:有约定按约定
动产抵押权
《民法典》T403※※※: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卖—物权变动
租赁—不发生物权变动,标的物交付—善意不破租赁(可拍卖、不返还)、不善意—破租赁;标的物未交付—破租赁

P60 ※※※
物权(04)
动产浮动抵押权(商事抵押)
《民法典》T404※※※:合同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使登记,不对抗正常生产经营买受人
1、营业执照明确记载
2、持续销售
3、已经支付
4、已经取得

超级动产抵押权:先卖后押
《民法典》T416: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借新还旧
新债旧债担保人同一人:继续担保
新来的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有法定风险告知义务;未告知—推定恶意串通,保证合同无效—看是否有过错
物权(05)
质押权:
权利质权:《民法典》T441开始
汇票:观点一—有效—满足乙公司融资需求—《民法典》T143,强公主意
观点二—无效—违反禁止转让规定
质押是否等于转让

商事留置权:营业债权!
1、债务人的动产—可以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债券已到期、合法占有、营业债权、不违法不违约不悖俗
2、第三人的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营业债权
合同(01)
P79 合同八章
“导致”: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T496、T497: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T506:免责无效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1、缔约过程中;2、违反先合同义务;3、责任;4、因果关系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明显不公平
如疫情防控
债权人代位权
《民法典》T536
三角债关系
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T538、539
P87
合同(02)
债权转让:内外有别,双重通知;未通知,有内无外(T547)
《民法典》T551、552:免责、并存债务承担
合同解除
1、对象法定—合法有效、尚未履行/尚未履行完毕—无效合同无解除权问题
2、程度法定: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情形法定:双方解除、单方解除※※※
民法典T563※※※:不可抗力—双方,无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迟延履行:非违约方单方;从给付义务违反构成根本违约;情势变更—双方,无违约责任
4、行权法定:或诉、或裁、或通知
5、效力法定: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影响违约责任,不影响担保责任
解除权+违约责任;撤销权+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存在违约行为
3、不存在免责事由:法定的只有不可抗力
《民法典》T57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03)
合同僵局
1、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违约方非恶意;非违约方权利滥用,不解除合同,违反诚信原则;显失公平
《民法典》T580:继续履行例外
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二次违约、权利滥用、不调整违约金
P97,最高院指导案例※
《民法典》T597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履行
※代物清偿、以物抵债※
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所有权、风险转移《民法典》T607
T606(在途货物买卖)
标的物!!!
合同(04)
孳息归属:有约从约;交付主义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非典型担保合同)※※※:75%,取回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P101
赠与合同:双方;单务;诺成
民法典T658、663、666
任意撤销权: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P203必背!!!!
民间借贷※※※:没有金融机构
可以约定利息,不超过LPR4倍(年息14%左右)
破产停息规则—加速到期,不再计算利息
让与担保※※※
法律依据:P105、《民法典》T146、《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T69
非典型担保—要找主法律关系
第一句借款、第二句买卖(无效);
售后回购—让与

P106—名为让与,实为担保
《民法典》T146 K1双方同谋虚假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无效—不发生物权变动—房屋所有权归孟某所有
合同(05)
让与担保(接上节)—担保
1、标的物决定担保方式决定担保规则

2、顺序

让与担保的担保合同类型—类推适用—担保合同本身往往合法有效
完成公式—先让与担保—有顺序—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T69:股权让与担保—无效,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果无优先购买权
三制度对比:

大圈套小圈:

代物清偿(诺成):在届满前签订(倾向于观点2,《民法典》T401、428)

合同(06)
保证

第三人代为履行:无协议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属性不同
债务加入(背):独立性。主合同无效,加入行为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保证无效
重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T36: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保证
保证方式

不还我还—连带,不能还我还—一般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开放性试题—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处分原则 P116—《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保证期间:有约从约,无约6个月。直至本息还清视为无约
缔约过失责任受保证期间限制,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任何责任均受保证期间限制
《担保》T33
保证期间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被动司法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撤诉:未起诉—一般保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起诉撤诉—视为主张权利
保证期间届满后又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不予支持,保证责任消灭—除非有新的保证合同P120
合同(07)
破产+保证
保证人没破产:加速到期+可起诉担保人+无先诉抗辩权+有追偿权—法定代位权《民法典》T700
预先追偿权—通告抗辩权

《担保》:T24
保证人也破产:双重申报(不超过)+无追偿权
共同担保※※※
背:《典》T392、《担保》T13
共同保证:
一般责任保证:起诉有顺序,先诉抗辩权、应当判决先XX后XX
连带责任保证:起诉随便,可以判决(按份共同-执行、连带共同-执行谁都可以承担全部)
共同物保:按份-有约从约/连带—有债务人物保,起诉随便,执行顺序/纯第三人物保—随便
开放性试题P129:债务人物保,执行时有顺序,类推适用《典》T392
混合担保※※※
连带:应当先执行债务人 T392

合同(08)
共同担保人之间内部追偿权《担保》T13
不知道对方存在:无
知道:按份-无/连带-有—先找主债务人,后担保人,除非担保人之间约定份额
P134

《担保》T21:管辖
谁约定仲裁,谁仲裁;法院管辖,一起诉看主,只起诉担保看担保
《担保》T19:反担保—对象是追偿权。本担保无效,反担保也有效
租赁合同和维修义务:有约从约;无约出租人;承租人自己导致自己修
房屋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T726、727、728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非典型担保、诺成):售后回租,占有改定-T228
虚构—无效
T745: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担保制度P143
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超级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动产留置、所有权保留、动产融资租赁
合同(09)
实践合同:钱: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定金合同。物: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保理合同:债权转让、应收账款、变现金
虚构—知情无效;不知情保理合同有效

T766、767:有无追索权

回购、回租=有担保
三制度

※《担保》T66:一看登记、二看通知、三看比例
P39:担保体系必背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18个月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典》T807
人格、婚姻家庭、继承
人格权
1、个人信息保护—可识别性
《典》T111
侵权—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婚姻家庭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共同债务的清偿
继承
1、胎儿利益保护 《典》T16、1155

侵权责任
无过错:四个人、工业四害、两个物
一般侵权: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民法典》T1165
共同侵权:主观、客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民法典》T1172

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免责事由
《民法典》T1173
特殊体质不是过错,不能采用与有过失免责事由
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T996、T1183
2、公平补偿规则 《民法典》T1186
都没有过错—吸烟自己有过错,守法者扬眉吐气,违法失德寸步难行
用工责任—必考《民法典》T1191、1192:单位-劳动;个人-劳务
定作人《民法典》T1193—承揽合同
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T1224
1、过错责任
2、推定过错
3、免责情形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高空抛物《民法典》T1254/53
公平补偿规则
连带补偿※—而不是赔偿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免责
1个东西—高空抛物;200个—共同危险行为
2、林木致害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