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造成第三方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前言
市政工程地下管线驳杂,部分管线年代久远且图纸和标识不明,施工中经常遇到管线损坏事件,对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出现较多争议,施工中造成第三方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分享以下案例供参考。
事件概述
某市政项目,双方签订《渣土堆放协议》,施工总承包方将渣土堆放在电缆沟盖板场地上方,后电缆权属方某食品公司因本条电缆线出现故障,导致工厂停电。
食品公司认为因施工方渣土堆积重力导致地下土层发生偏移,电缆出现故障点损坏并停电,要求施工方赔偿电缆抢修、停电损失、维修等费用约300万元。
渣土堆放协议条款:施工方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堆土场地防护施工,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环境污染;在施工时对附近的建筑物、树木以及管线、水电等设施进行保护。
当事人分歧
电缆权属方某食品公司:
认为作为有经验施工总承包方,应在堆土前自主进行了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的规定以及《渣土堆放协议》中施工方应对附近管线等设施进行保护。
施工总承包方:
堆土作业行为,仅仅是将渣土余泥倾倒至政府指定的渣土堆放场而已,没有其他的施工作业,也没有任何违反完全文明施工和操作规范的行为,电缆损坏施工总承包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民事裁定
电缆损坏事实存在,电缆损坏的财产损失均为食品公司间接或直接损失,施工方无责任,侵权之债未成立。施工方是否构成侵权之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金额是否合理,需经过一个有效的司法裁判确认。
硅谷科技咨询意见
结合上述法院裁判依据,硅谷科技认为:
首先, 一般而言,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其次, 临时堆土场申请手续经各方批准,权属方某食品公司既未告知此处有电缆,也未上报此情况,堆放场地也无电缆标识,因此权属方和管理单位均有过错。
最后, 若施工方存在侵权责任,权属方提供的损失费用时需核算,核算依据未经施工方签字确认且无行业费用参考,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存疑;若对相关费用提出补偿诉求时,需出具专业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文件。
结 语
施工过程中遇到此类事件时,应对第三方损害结果和施工所致之间的因果关系寻求专业机构认定,双方应主动积极搜集各项证据,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