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和国家-概要(2)
《市民社会的现象学》 ⒈关于市民社会的一般规定 市民社会也可以翻译为公民社会,后者强调政治意义。 家庭的解体,自然而然和本质地通过人格的原则(人格独立)而分成了多个家庭。这些家庭一般都以独立具体的人自居,这种情况,提供特殊性的规定。每个独立的个人都是特殊的个人,他的权利要求、利益要求等等都是特殊的。 诚然,这种特殊性与普遍性有关,不过普遍性是基础,尽管还是内部的基础。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从表象、现象上看是以特殊性为原则的,市民社会的每个成员/市场经济的每个主体都是独立的、自主的、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除了私利之外没有别的目的。但是这种特殊性并不意味着没有普遍性,只不过在市民社会这个阶段普遍性还没有直接地显现出来,而是作为内部的基础存在于市民社会的个人交往中。 特殊性的规定就是指家庭解体而使个人获得了独立性。每个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从而使特殊性在市民生活中获得了地位。因此,只要搞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就一定会随之形成,因为市场主体就是追求特殊利益的主体,同时就是市民社会的特殊性的规定,追求私利是驱动市场体制的原则,不能从道德上来评价。 但这种特殊性在本质上并没有脱离普遍性,普遍性映现出来的是特殊性。作为内部基础的普遍性,只有通过反思/反射才被觉察到。由于统一的自然的直接的伦理实体已经解体,特殊性上升为原则,所以这种反思关系首先显示为伦理的丧失,换句话说,由于伦理作为本质,必然假象地映现出来,所以这一反思关系就构成了伦理性东西的现象界,即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作为伦理精神的一个环节,它本质上依然包含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但显现出来的却是特殊性,即普遍性被特殊性遮蔽了。伦理精神本质上是统一的,现在表现出来的特殊性只是一种假象,所以黑格尔把市民社会规定为作为特殊性的领域的社会。 ⒉市民社会的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矛盾,即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是黑格尔分析市民社会的逻辑工具。 在市民社会中,普遍性是以特殊性的独立性为出发点的,从这一观点看,伦理丧失了(大家都追求私利),因为对意识来说,最初的伦理精神体现在家庭的统一性当中。而在市民社会中,特殊物成为个人的最初规定者时,伦理性的规定也就被扬弃了——这是一种假象,当个人坚持特殊性为自己的规定性时,联系的必然性和普遍性依然是最初的和本质的东西。因此,当我的特殊性对我说来还是规定者,即还是目的的时候,我也正因此而为普遍性服务,正是这种普遍性归根到底支配着我。 什么是市民社会中的普遍性的因素?即市民社会的两个原则,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两个原则:①特殊性原则——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市民社会是自私自利的社会,市民社会的成员是自私自利的个人。);②普遍性原则——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是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黑格尔所说的这两个原则(①追求私利,②私利的满足以满足别人的私利为前提)所指称的,正是交换手段充分发达的市场经济,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自由市场社会。因此,交换手段就是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 黑格尔说,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 黑格尔又说: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也就是交换手段),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节制,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一切特殊性是否促进它的福利的唯一尺度。也就是说,追求私利必须得考虑别人的福利,如生产厂商要考虑市场需求。市民社会中的一切都是以普遍性形式为中介而活跃起来的,离开了普遍性的形式就无从理解市民社会的现象界。 ⒊市民社会现象学的各个环节 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这一矛盾出发,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的发展设定为三个基本环节: ①需要的体系; ②司法; ③警察和同业公会。 ①需要的体系 由于市民社会的第一原则是特殊性的原则,所以所谓的需要,首先是个人的特殊的主观需要。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成员的目的是满足主观的特殊性,而不是为了满足普遍的利益,从而就表现为和普遍物相对抗。 这种主观需要通过两种手段达到它的客观性即达到他的满足:❶通过外在物,即主观需要所指向的特定的外在物,但这些外在物同时也是别人需要和别人意志的所有物的产品,如我是生产草鞋的但我想要粮食,粮食不是我生产的而是别人生产的;❷通过活动和劳动,这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中介,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通过自己的活动和劳动生产出能够满足他人需要的产品时,才能通过交换而从他人那里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东西,这就是市场经济满足需要的普遍形式——这样,虽然需要的目的是满足主观特殊性,但是满足这种主观需要,就得考虑到他人的需要,就需要理智,这就是发生在这一有限领域中的合理性(理智对于考察市民社会这个领域来说是极为重要的,理智构成这一领域内部的调和因素)。 由于上述原因,需要和手段作为实在的定在,就成为一种为他人的存在,而他人的需要和劳动就是大家彼此满足的条件。把需要和手段所包含的普遍性性质抽象出来,这种抽象也就成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规定,它构成了一个环节,它使孤立的和抽象的需要以及满足的手段与方法都成为具体的和社会的。所以,普遍性的形式就是为这些特殊目的服务的,在交换手段充分发达的商品经济中,每个人的私利都是被社会所决定的利益(不考虑他人的需要就得不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这样,社会状况趋向于需要、手段和享受的无穷尽的特殊化和细致化。这一过程如同自然需要与高尚需要之间的差别一样,是没有质的界限的,也就是说,到底什么样的需要才算是满足,上不封顶。这就产生了奢侈。在同一过程中,依赖性和贫困也无限增长。 根据上述分析,显然黑格尔赞同国民经济学的“看不见的手”理论,他说,在劳动和满足需要的上述依赖性和相互关系中,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即通过普遍物而转化为特殊物的中介,这是一种辩证运动。其结果,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在一切人相互依赖全面交织中所含有的必然性,现在对每个人来说,就是普遍而持久的财富。这种财富对他们说来包含着一种可能性,使他通过教育和技能分享到其中的一份,以保证他的生活;另一方面他的劳动所得又保持和增加了普遍财富。 但黑格尔和亚当斯密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他特别指出了市民社会在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问题。他说,分享普遍财富的可能性,即个人所能获得的特殊财富,一方面受到自己的直接基础(资本)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技能的制约,而技能本身又转而受到资本,而且受到偶然情况的制约;后者的多样性(偶然性)产生了原来不平等的秉赋和体质在发展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特殊性的领域中表现在一切方面和一切阶段,并且连同其他偶然性和任性,产生了各个人的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为其必然后果。黑格尔认为资本和技能上的不平等是市场经济自发的现象,并且认为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他称之为“理念包含着精神特殊性的客观法”。 这种法在市民社会中不但不扬弃人的自然不平等(自然就是不平等的始基),反而从精神中产生它(把不平等扩大到精神方面),并把它提高到技能和财富上、甚至在理智教养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提出平等的要求来对抗这种法,是空洞的理智的勾当,这种理智把它这种抽象的平等和它这种应然看做实在的和合理的东西。也就是说,抽象意义上的平等并不公正,侵害了人的自由意志。 而且正是内在于人的需要体系和需要运动中的理性把这一体系组成为具有各种差别的有机整体,市民社会是一个包含着内在差别的体系,这个差别首先表现为贫富差别,贫富差别背景则又有着一系列的差别。正是因为有这种市场差别,市场机制才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有效率的经济体制。 黑格尔说,满足需要的手段无限多样化,从而在生产和交换的无限多样化的运动中,使普遍性的因素,即满足需要的各种普遍的形式集合起来,就形成了各种社会等级。每个等级都是在需要、有关需要的手段和劳动、满足的方式和方法、以及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等各方面的特殊体系。 黑格尔的等级概念不同于阶级概念,他从等级的概念上把等级分为了:❶实体性的和直接的等级,主要指农民;❷反思的或形式的等级,主要指工商业;❸普遍的等级,主要指政府官员。个别的人因其特殊性而分属于这些等级体系。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区分为众多普遍部门或等级是必然的。如果说,国家的第一个基础是家庭,那么它的第二个基础就是等级(在家庭中我属于家庭,在市民社会我属于一定的等级),等级之所以重要,就因为私人虽然是利己的,但是他们有必要把注意力转向别人。这里就存在着一种根源,它把利己心同普遍物即国家结合起来,而国家则必须关心这一结合,使之成为结实和坚固的东西。也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属于等级,表现出对他人的关注,表现出对伦理实体的追求。 ②司法 无限人格,就是说满足需要的手段作为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起初是作为抽象法或抽象权利而存在的,是客观的自在的自由意志,但是在市民社会中这种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从而给与客观自在的法以定在。 law是right的定在,使权利具有一种自为的形式。这种定在就是被普遍承认的,被认识和被希求的东西,并且通过这种被认识和被希求的性格而获得了有效性和客观现实性。法律作为被意识到的、被希求的东西,也就是抽象法在市民生活中所得到的认可。用法律的形式来肯定这种权利,本质上就是对无限人格的肯定,这是法律的根本性质。 所以黑格尔说:人之所以为人,正因为他是人的缘故,而并不因为他是犹太人、德国人、意大利人等等。也就是说,作为权利的法,就是人作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而作为法律的法,就是维护这些基本权利的特异性的体系。正是通过这个特异性的体系,法才对保护特殊性成为外部必要的东西,法律的合理性就在于它维护人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利。 给予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以定在,就是作为法律的法/权利。法律是自在地是法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这就是说,为了提供于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通过这种规定,法就成为一般的实定法。 在法律中,自在存在的法与设定为法律的权利达到同一,因而法律才作为权利而具有约束力。法律形式的本质意义,在于自在的权利就得作为法律而被制定,个人意志作为合理的意志,必须是有效的,而这种效力应得到别人的承认。个人的主观性都必须达到消除,使意志达到确定性、固定性和客观性,这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做到。黑格尔在市民社会的范畴内肯定了法律的合理性,法律就是要维护个人的权利(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 权利在其法律的形式中成为现实的、自为的,它跟权利的特殊意志相对立,而且是独立的,并且法律必须肯定自己为普遍物。而在特定案例中,不受私人利益的主观诱导而确认和实现权利的实现权利,就属于一种公共权力机构即法院的事。 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反对那种把司法看成是压迫自由的暴力行为的观点,他认为只有在“强权即是公理”的年代(专制社会)司法才是一种不适当的暴力行为、对自由的压迫和专制制度。而在市民社会中,司法应该视为既是公共权利的义务,又是它的权力。因此司法不是以个人授权于某一权力机构的那种任性为其根据的,而是以自在意义上的法为其根据的。 ③警察和同业工会 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理念丧失在了特殊性之中,并且分裂为内外两个方面。内在的方面就是伦理精神的普遍性(抽象法、普遍形式等等),外在的方面则是现象界(个人的主观的特殊性)。但是在司法中,市民社会回复到它的概念,达到了自在地存在的普遍物的主观特殊性的统一。 在市民社会的“需要的关系”中,只有权利本身才是固定不变的原则,这个权利被制定为法律,就是用普遍物的形式来维护个人的权利,即属于每个人的所有权。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正义是一件大事,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而自由所有制(财产私有制)是国家繁荣的基本条件。 但黑格尔指出,这个限定为法律的权利又只限于保护所有权/权利,而并不考虑个人的福利。个人福利对于权利来说是外在的东西,就像私有财产权利和私有财产一样的关系,我有权利不等于我有财产。然而市民社会作为需要的体系,本质上就是追求福利(个人追求私人福利,法律保护的仅仅是权利),所以作为权利的普遍物必须扩展到特殊性的全部范围。 黑格尔说,因为我是完全交织在特殊性中的,我就有权要求,在这种联系中我的特殊福利也应该增进,我的福利、我的特殊性应该被考虑到,而这是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做到的。 警察的作用在于保护个人人身的所有权的安全不受妨害。既然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意志依然是这个或那个目的赖以实现的原则,所以普遍物的保安权利首先局限于偶然性的范围,防止个人行为中可能存在的不法的方面,这是警察监督和行事的最后根据,这也是维护市民社会的外部秩序或公共秩序。警察的监督和照料目的在于成为个人的特殊目的与普遍物之间的中介。 同业公会的作用在于以一种普遍性的形式,增进个人福利,即要求单个人生活和福利得到保证,即把特殊福利作为法来处理并使之实现。 黑格尔那个时代的同业公会也就是各种各样的行业组织,如商会、作家协会等。同业公会的作用也就是保护行业利益,承担办学、培训、协调不正当竞争等职能,增进行业成员的个人福利。 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把同业公会看成是家庭以外的、构成国家的第二个伦理根源。家庭照料每一个家庭成员的福利,同业公会也起到类似的作用。与家庭一样,同业公会包含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特殊性指每一个个人,普遍性指行业的普遍性(共同利益)。 黑格尔认为,同业公会是伦理精神的一种回复,在这个统一中,特殊福利作为法而出现,并且得到了实现。个人的福利原本在家庭这种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中得到照料,但市民社会把个人从这种联系中揪出来,使他们成为独立自主的人,这样,个人就成为市民社会的子女,既要尊重市民社会对他提出的要求,尊重市民社会的权利并受其约束,同时也可以对市民社会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请求。所以黑格尔就把市民社会称之为普遍家庭。 既然是普遍家庭,那么市民社会也就具有教育的义务与权利,并通过同业公会来实现,尽可能地创办公共教育机关。如,大学最早就是在中世纪的帮会中成立的。 同样,对于挥霍成性从而毁灭其自身,进而毁灭家庭生活安全的人,市民社会也有义务和权利把他们置于监护之下。如,行会组织(第三部门,ngo、npo等,这种第三部门充分发展就形成了公民社会)。 *贫困 黑格尔认为,贫困是市民社会在其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偶然的、自然界的和外部关系的各种情况,都可以使个人陷入贫困(如火灾,竞争失利等等)。 特别是,当市民社会处在顺利展开活动(也就是正常发展)的状态时,它在本身内部,就在人口和工业方面迈步前进,人通过他们的需求而形成的联系既然得到了普遍化,以及用以满足需要的手段的准备和提供的方法也得到了普遍化,于是一方面财富的积累增长了,因为这两重普遍性(需求的普遍性和满足需求的手段的普遍性)已经产生了最大的利润;另一方面特殊劳动的细分(分工)的局限性,从而束缚于这种劳动的阶级(屈从于分工的人,工人阶级)的依赖性和匮乏也越会增长。与此相联系的是,这一阶级就没有能力感受和享受更广泛的自由,特别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力。 也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中,经济的普遍增长并不自然地导致贫困的逐渐消除,贫富分化的趋势,一方面会使生产量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又会缺乏相应比数的消费者(生产过剩导致经济危机)。因而,尽管财富过剩,市民社会总是不够富足,这就是说,它所占有而属于它所有的财产如果用来防止过分贫困的贱民的产生,是不够的(生产过剩也就是说相对有购买能力的消费不足)。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通过对贫富分化的分析,指出了在贫困者阶层出现的所谓“贱民”现象。当广大群众的生活降到一定水平(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自然而然得到调整的水平)之下,从而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这种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时,就会产生贱民,而贱民之产生同时使不平均的财富更容易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最低生活水平,即贱民的生活水平,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不过最低生活水平的最低限度在不同民族之间有着极大的差别(如大英和大清相比)。 黑格尔不认为贫民就是贱民:贫困自身并不就使人成为贱民,贱民只是决定于跟贫困相结合的情绪,即决定于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等的内心反抗。类似的,财富自身并不就使人不成为贱民,贱民决定于与财富相结合的情绪(如富二代)。 此外,与这种情绪相联系的是,由于依赖偶然性,人也变得轻佻放浪,害怕劳动,而像那不勒斯的游民那样。这样一来,在贱民中就产生了恶习,它不以自食其力为荣,而以恳扰求乞为生,并作为它的权利。所以,贱民现象不是发生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没有一个人能对自然界主张权利,但是在社会状态(造成贫富分化的社会关系)中,匮乏立即采取了不法的形式,这种不法是强加于这个或那个阶级的。怎样解决贫困,是推动现代社会并使它感到苦恼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如何解决贫困和防止贱民发生的问题上,黑格尔明确反对由富有者直接出资或直接动用其他公共财产来解救贫困群众。他认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使穷人用不着以劳动为中介就能得到生活资料,这与市民社会的原则以及社会上个人对他的独立自尊的感情相违背。在英国,尤其在苏格兰,这些对付贫困,特别是对付丧失廉耻和自尊心(社会的主观基础)、以及对付懒惰和浪费(贱民由此而生)等等最直接的手段,结果只是使穷人们听天由命,并依靠行乞为生。 黑格尔也不同意单凭来自同情和爱的主观援助来解决贫困问题。从贫困的主观方面来说,贫困的解决需要主观的援助,不管这个主观援助是出于特殊情况或来自于同情和爱——在这方面,道德仍然大有用场。但是这种主观援助依存于偶然性,把贫困问题的解决寄托在偶然性上,就解决不了问题。 社会应当举办救济贫困的普遍物(如公共赈济机关),使救济贫困成为一种公共事务,以便使那种主观援助越来越成为没有必要、留给个人独立地依照他的特殊意见去做的事。比之以普遍方式组织起来做的那些事越少,公共状况,应认为,越是完美。 由于市民社会使人们丧失了自然的谋生手段,并解散了家庭的纽带,因而普遍权利(司法、警察、同业公会)就接替了家庭的地位,使市民社会成员在司法保健,乃至宗教慰藉方面都得到了照料。而在穷人的问题上,这种普遍权利不但顾及到他们的直接匮乏,而且顾及到他们厌恶劳动的情绪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罪恶。 因此,在黑格尔看来,司法警察、同业公会都是市民社会中的普遍物,它们的出现和它们的存在表明,作为内部基础并被特殊性原则所遮蔽的内在普遍性,获得了自为的、外部的存在形式。也就是说,在市民社会的发展中产生了公共领域。 同时也意味着特殊性本身也把这种普遍物作为它的意志和活动的目的和对象,这样伦理性的东西作为内在的东西,就回到了市民社会当中。市民社会通过司法、警察、同业公会回到了普遍性,这些普遍物的存在一方面照料到个人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也使个人把这些普遍物本身作为目的,伦理精神因此也就回复了。 但是市民社会中的这些普遍物依然是局限的或者有限的,依然是以特殊性为目的的,其本身也具有特殊性,而不是无限的普遍性。如警察的措施,首先在于使包含在市民社会特殊性中的普遍物得到实现和维持,它采取了外部秩序和设施的方式,以保护大量的特殊目的和特殊利益,因为这些目的和利益存在于普遍物之中的。同业公会作为市民社会的劳动组织,也是按照它的特殊性的本性而分为不同部门的,因此同业公会指向它们的特殊利益的自私目的,而行业的特殊利益只是相对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和目的来说,它才表明自己是普遍物。所以同业公会的普遍目的完全是具体的,其所具有的范围不超出产业和它独特的业务和利益所包含的内容和目的。 这些普遍物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只能在自在自为的普遍目的及其绝对的现实中——也就是国家中,才具有其真理性。 *从市民社会过渡到国家 从直接伦理通过贯穿市民社会的分解,而达到国家(它表现为它们的真实基础)这种发展,这才是国家概念的科学证明。普遍的伦理精神最终要成为目的。 由于国家是作为结果而在科学概念的进程中显现出来的,同时它又经证明为真实基础,所以那种中介和那种假象都被扬弃了,而它自己成为一种同样的直接性。因此在现实中,国家本身倒是最初的东西,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发展成为市民社会,而且也正是国家的理念本身才划分自身为这两个环节的。也就是说,从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这个逻辑推演过程才是国家概念的科学证明,而在这个科学证明的终点上出现的东西,却被证明在事实上或在现实中是前两个环节的真实基础,即只有在国家内,家庭才有可能发展成为市民社会。 根据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在市民社会这个范畴内肯定和接受了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全部基本主张,包括:①私有财产权利的主张和自由所有权的主张,②肯定了市民社会主体的个体性和独立性,③肯定了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也就是政治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所想象到的一切东西,为了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增进个人的福利(但黑格尔只把市民社会的这三个环节称为外部国家,外部国家和国家概念是不同的)。 特殊性、差别性、分立性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因此市民社会本身在其现象界就是一个特殊性的领域,而国家不是以特殊利益为目的的,在这一点上体现出黑格尔国家学说与政治自由主义国家学说在原则上的不同。 之所以不同,是因为黑格尔从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矛盾关系中发现了市民社会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也就是市民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所以黑格尔寄希望于国家,把国家看成是超越特殊利益的普遍理性,以此来拯救市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