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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小辞典》6.46 充足理由律

2023-06-15 11:22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 仅供学习参考】


46、充足理由律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其内容是:在思维过程中,任何真实的判断,都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它的公式为:如果A,那么B。公式中的“A”代表在论证中被确定为真的判断,即推断,“B”代表用以确定“A”是真判断的理由。例如,“大地不是平的,因为大地若是平的,北极星会永远出现在同一高度”这一论断,“大地不是平的”是推断出的判断,而断定的理由是:一,“大地是平的”和“北极星永远在同一高度出现”二者之间有条件联系;二,“北极星不是永远出现在同一高度”这是个事实。论证某个判断,在论证中既要求有具体理由,又要提出具体理由和所论证的判断之间有某种联系。论证的理由要充分,必须作到具体理由真实和推理形式正确。客观事物的因果联系是充足理由律的客观基础,充足理由律是由实践作依据的,但并不是所有论断都要直接通过实践来证实,有些论断是引用已经被实践证实的理由来论证的,如科学定理、定律、基本概念等。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就要犯具体理由不真实或未经证明的“虚假理由”或“预期理由”的错误,也可能犯推理形式不正确的“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充足理由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论证和有根据性。如果思维没有确定性,自相矛盾或者含糊其词,这种思维就没有论证性。因此,在论证过程中,违反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逻辑要求,也必然违反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

  目前,关于充足理由律是否属于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尚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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