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应注意的问题

对一个正规企业来讲,订立合同,首先要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其次内容要尽可能避免对己方不利;最后要尽可能做到条款完整、含义明确,避免发生争议。这一期我们主要阐述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容易发生的问题。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要合法
如第二期所讲,一般情况下,辨识能力不存在问题的成年人、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的法人单位、经过政府部门登记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分公司)等,都可以签订合同。具体签订合同过程中,在主体方面,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些特殊的合同标的(通俗讲,就是合同约定要交易的事项)需要由有特殊资质的当事人签订,比如建筑施工合同、保安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提供服务方除要有工商登记外,还需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现实中,需要有特殊资质的行业种类繁多且变化较大,哪种合同的当事人需要有什么样的资质,很难用几句话概括,这需要有职业的敏感性。一般来讲,涉及国家安全、安全事故、社会公德、人身健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业务,就需要考虑是否需要由特定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然后查找法律依据或咨询。
2.与个人签订合同,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与单位签订合同,要审查、留存经政府部门登记成立并按时年检的证书。其中,对企业还可以在其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查询该单位是否登记、其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甚至注销、是否按时年检等。
3.代表行为:我国现实中一般认章不认人。其实从法律上讲,单位签订合同,既可以是盖单位公章,也可以只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一把手”,如分公司的“一把手”等)签字,还可以只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签字,比如我们之前讲过结算书、确认单、会议纪要都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那么该工作人员在此行使的就是代表权,代表人的签字是法律所认可的。
不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好确认,在登记证上有记载。一般人的代表行为就需要审查其身份,保留其身份的证据。现实中有很多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结算书、确认单等文书后,如果发生争议,该单位就会否认该人是其职工,从而否认结算书、确认单的效力,给争议的解决带来很大的困难。保留一般代表人身份的证据,比较简便易行的方式是:签订合同时,明确某人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或者让该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本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往往需要签署工程量清单、结算单等,当对方的个人要签署这些文件时,就应当审查这些人的名字是否出现在合同文本中或其他授权文件中。
4.代理人签字:只要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即可代表被代理人签订合同,而无需再盖单位印章。但我们在现实中,代理人签订合同,除了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之外,如果条件允许,往往还要另盖单位的章。其实,这两种做法都是可以的。
5.正式的合同文本不能由职能部门、单位代表处、单位办事处等签订,因为这些实体不是我们前边所说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但这些实体可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盖章确认类似结算书、确认单等。
二、合同文本的采用和合同的准确定性
现在,有很多交易事项国家都制订有示范文本。采用示范文本的好处是降低起草合同的成本,提高效率,对有些问题的提示也比较全面;但不好之处是降低人们对合同不适当条款的警觉性,且示范文本是针对某类交易的高度概括、抽象的东西,不能很好地照顾每项交易的特殊要求。也正因为如此,在使用示范文本的过程中,也出现过很多问题,所以有的学者极力反对国家制订示范文本。法律顾问认为,对示范文本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对某项交易有示范文本的,要优先采用示范文本,但一定要针对具体交易事项的特殊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另外,对有多页的合同,一定要盖骑缝章,或签骑缝字。现实中已经出现过很多起因没有盖骑缝章,一方当事人变造合同的案例。使用示范文本还容易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合同的定性。有的当事人合同定性不准,比如将本身是一个买卖合同,采用的是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导致合同内容逻辑混乱。比较常见的、容易混淆性质的合同主要有建筑安装合同与加工定做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与委托加工合同、技术合同之间的定性等。
三、合同标的要合法合同标的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种是禁止交易的,如毒品、调查个人隐私等;一种是限制交易的,限制交易需要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比如药品等,经营限制交易标的物的单位往往还需要有特殊的资质;自由交易的标的。自由交易的标的,有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建设工程就需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那么,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不是就不能签订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了及早确认承揽项目成功,可以在施工许可证未下达之前签订合同,但要约定开工日期为施工许可证下达之后,或者约定本合同生效条件为施工许可证下达之日等。
四、合同内容要完整
一个完整的合同,通常包括首部、基本条款、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1.首部
首部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项内容。有的合同名称不好确定,有的合同包括不同的内容。这种情况下,合同名称只写为“合同”或“协议”就可以了。
2.基本条款
这是合同的主体,其中包括产品或服务名称、品质规格、数目或重量、履行期限、价款与交付方式、验收标准与方式、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当事人还应当根据不同的交易事项以及商定的特别内容进行约定。对一些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比较复杂的合同,或者是与对方不太熟悉的,要在首部把对方的地址填写清楚。
同时要在基本条款中约定以下内容,以免“通知”受阻:因履行本合同需要通知对方的,可以由对方签收书面通知,也可以由通知方按照本合同首部约定的通讯地址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发出通知,快递发出X日,视同通知送达。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引起通知不到的法律后果,由受通知方承担。
法律规定,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有两条,一是诉讼,一是仲裁。诉讼途径费用相对较低,但时间相对较长,可能会有两审的问题;仲裁途径费用相对较高,但时间一般较短,是一裁终局制。一般情况下,金额较大的合同,可以约定采取仲裁的方式。但是,仲裁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某个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名称不能有误,否则可能无效。
仲裁机构可以任意选择,不受地域限制。有时为了避免地方干预,可以约定通过第三地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采取诉讼方式,也可以约定起诉的法院。法律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不能约定是基层法院管辖,还是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管辖。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尽可能把管辖法院约定到本地。比如,合同履行地在本地的,可以约定为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在本地的,可以约定为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同时在合同上要注明本合同签订地为本地。
3.尾部
尾部一般包括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等项内容。五、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不能发生歧义为了尽可能避免争议,签订合同时,要力求使合同中的条款明确、具体、严密和相互衔接,且与磋商的内容一致,不要前后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