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就业奖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后就业推荐奖励)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发〔2017〕72号)
(一)奖励对象。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奖励条件。推荐经本培训机构培训(培训班须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局部门备案)的区内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贫困人口到区内外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的就业推荐奖励。
(三)奖励标准。按每人500元计算。
(四)申请资料。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培训资料证明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就业扶贫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向接受培训班备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入社部门负责兑现。
(六)受理时限。合同期满次月开始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