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价值、劳动与货币
第三章 价值、劳动与货币
遵循“《资本论》并非历史著作”的观点,海因里希指出,“简单商品经济”并非是对前资本主义经济的描述(并不需要历史上真正出现过“简单商品经济”),而直接是针对资本主义经济的一种抽象。
商品是资本主义社会最典型的财富形态;相应地,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成为了最主要的获取生产、生活资料的方式。只有在存在交换的社会中,各种使用价值(物品)才具有(至少是潜在的)交换价值。因此,交换价值(准确而言是价值)是一种社会的属性;一件物品成为商品,不在于它是物品,而在于它所处的社会。
当交换成为普遍的经济行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才成为可能),各种商品的交换比例会趋于稳定:如果1单位商品A能换取2单位商品B,1单位商品B能换取2单位商品C,而3单位商品C就能换取1单位商品A的话,商品所有者便可以按这一顺序进行交换,使得自己的财富不断增加(注意此处指个人财富而非社会财富;社会财富显然没有变化)。但与此同时,与上述过程相反的交换只会导致亏损。既然“以A换B”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便是“以B换A”,那么B的所有者不会进行对自己不利的交换,从而交换就无法进行。只有不存在套利空间,交换才能普遍地顺利进行;此时各种交换比例是稳定的。这个例子已经足够反驳那些“马克思凭什么觉得1个A就能换3个B?交换比例为什么不是任意(主观)的呢?”的观点。上面的例子只是解释了商品交换比例为什么会趋于稳定,而没有说明这一比例是如何被决定的。古典经济学与马克思对此的解释,是交换的两种商品凝结了等量的劳动。
海因里希回应了两种对劳动价值论的批评。
1.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非劳动产品的价格:我们可以大方承认,劳动价值论只解释劳动产品的价格;但需要补充的是,一方面,劳动产品在商品世界中占绝大多数;另一方面,对于非劳动产品,我们仍然可以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地租理论、垄断理论、需求理论等,从价值占有的角度进行解释。
2.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某些劳动产品(如艺术品)的价格:这是事实;但需要说明,劳动价值论只解释可以被再生产的劳动产品价格。显然,可以被再生产的产品在所有劳动产品中占绝大多数。此外,那些特殊劳动产品的价格仍然可以被上文提及的理论解释。
即便进行了回应,也许还会有人认为劳动价值论“过于粗糙”。但是,一个理论的构建是为其目的服务的;如果我们希望研究的是社会总劳动在各部门的配置,以及资本积累、危机等宏观问题,那么对那些只占少数的特殊商品的解释就不那么重要了。
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socially necessary labour time,SNLT)而不是个别劳动时间决定。SNLT被定义为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必要的劳动时间。显然,SNLT处于不断的变动中;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分工决定交换,而不是交换决定分工。在原始公社,人们在生产中分工合作,但产出不需要经过交换,而是可以直接获取;在现代工厂内部,各生产环节之间的工人存在分工关系,但彼此并不进行交换。
海因里希指出,商品不必是物质产品;只要用于交换,不论是产品还是服务都可以成为商品。两者的差异仅仅在于生产与消费过程是否同时发生。这一观点存在争议;有学者指出马克思对服务的定义不同于“服务业”所指的服务,“服务劳动”也不一定生产价值。服务业的价值生产性问题仍存在争论。但要说明的是,这一问题不是规范性的(涉及价值取向的):讨论某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不是在讨论该行业的劳动者是否“做出了贡献”,而是在讨论其劳动是生产了总产品的一部分,还是构成了对总产品的消耗(尽管这一消耗对于社会运转是必要的)。我认为这一问题的意义是能够对社会总产品、剩余产品规模进行更为精确的识别。
海因里希指出,马克思无意证明“劳动构成了商品价值的基础”这一命题。亚当·斯密认为人们会切实计算生产自己的产品付出了多少劳动,随后进行交换(很多人误认为马克思的想法也是如此);这相当于将价值归结为个体的理性思考。新古典经济学的效用理论与之相似,也是从个体的思考和行为推断出社会的交换关系。斯密将交换行为解释为人类的天生倾向,从而用“人性”直接消解了对社会关系的解释。
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中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价值问题要通过社会关系得到解释。社会关系“限制”了人的行为,而这些“被限制的”行为又将社会关系再生产出来。商品交换当然首先表现为当事人的主观思考,但背后却服从着社会结构(当事人并不会意识到)。此时的问题变成了,私人劳动如何转化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劳动价值论并不意在证明单个的交换关系由生产所需的劳动量决定(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就是微观价格问题),而是想解释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社会性质。
抽象劳动并不仅仅是一种“思维抽象”,而是人们在现实行为中形成的“实在的抽象”,而当事人甚至无需认识到这一点。只有在交换中,商品作为价值被等同起来,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特殊性(具体劳动的方面)才被实际地抽象掉,劳动才只是作为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海因里希认为,除了不能用“思维抽象”来理解抽象劳动,我们也不能从“自然主义”(纯粹生理学)的角度来理解它。尽管马克思有过这种倾向的描述,但这只是因为他没有同时强调其他方面。由于对劳动的抽象只能在交换中完成,自然时间(具体劳动时间)是无法衡量抽象劳动的。抽象劳动无法“被耗费”;它是一种在交换中被构建的社会关系。
私人劳动转化为抽象劳动的过程包含了三重“化归”:
1.个别劳动时间化归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SNLT)。
2.只有对于满足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求而言是必需的劳动时间才形成价值(SNLT的第二种规定)。
3.复杂劳动化约为简单劳动。
商品具有的价值对象性是抽象劳动的对象化;它并非单一物品自身具有的属性:建立起价值对象性的价值实体(抽象劳动)只能共同地存在于商品交换中。只是,这种对象性表现为物品外在于联系也具有的属性。虽然劳动价值论总被理解为仅强调生产的理论,但价值的形成依赖于交换,也就是流通;只有在生产与流通的相互联系中,价值这种社会关系才能被建构。交换中介了私人劳动与社会总劳动的关系。
海因里希认为,在马克思对价值形式与货币的分析中,并没有强调货币的形成历史,而是意在阐释资本主义中简单价值形式与货币形式的关联。在马克思的时代,这一理论有着现实意义:当时存在的一些社会主义思潮希望废除货币,同时却保留私人商品生产。马克思通过阐释商品生产与货币的必然关联,批判了这些思潮。
1.简单价值形式:每次只有一种商品的价值得到表现。如20码麻布=1件上衣;此处的等号借用了数学中“赋值”的含义,即通过交换,20码麻布的价值[表现为]1件上衣。当然,麻布在交换前就凝结着人类劳动,但在交换中,它似乎被“赋予”了与1件上衣等同的价值。所以,“等号左侧是相对价值形式,右侧是等价形式”并非一种死板的表述,而是“赋值”这一概念的体现。价值采取了上衣的形式,麻布的价值才取得了对象性形式;其价值通过上衣的物理形态,表现为可感知、可度量的东西。马克思指出,商品二因素的内部对立,体现为商品之间的对立。我对此的理解是,一种使用价值不能“自证”是具有价值的(孤立的商品不能“证明”自己具有商品二因素);只有在同其他使用价值的交换中,通过将自身的价值表现为另一种使用价值,才能表明自己具有价值,是抽象劳动的凝结。
2.扩大的价值形式:一件商品此时能够同其他所有商品相交换,体现为一系列价值关系;这表明商品价值同它借以表现的使用价值的特殊形式无关。如果麻布只能和上衣交换,那么我们便看不出“麻布的价值”与上衣本身(物理形态)的区别;但如果它能同各种商品相交换,那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它们能够相交换的依据不是“它是上衣、茶叶、咖啡(某种特定的使用价值)”,而是“它们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
3.一般价值形式:某种商品作为一般等价物,始终处于等价形式;只有这种形式才现实地使商品作为价值相互关联。在前两种价值形式中,取得价值形式只是“个别商品的私事”,某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或其他所有商品相交换;但在一般价值形式中,价值对象性必须通过商品之间全面的社会联系来表现,所有商品都要同唯一的、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相交换。
4.货币形式:它与一般价值形式的唯一区别在于,此处的一般等价物由货币商品承担。
海因里希此时将视角从商品转向商品占有者。马克思“商品→商品占有者”的叙述顺序表明,商品占有者只是商品的代表,正如此后的资本家只是资本的人格化。这也鲜明地体现出,马克思是从社会关系而不是个人行为出发来进行研究的。
对于商品占有者,自己的商品不是使用价值,只能将其交换出去才能获得所需的使用价值。虽然从效用论的惯常视角而言,每种自己的经济物品总能给自己带来效用,当事人是在对物品效用的权衡中进行交换的,“自己的商品不是使用价值”似乎过于武断。但现实中的交换绝非社区活动那种“旧物交换”(交换时总会对自己物品的使用价值“不舍”),而是以利润(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市场交换。在这种交换成为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必要途径时,对于商品占有者而言,自己的商品便只有交换出去才有意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确实是不值一提的。
每个商品占有者都希望自己的商品成为一般等价物,以便同其他商品直接交换;显然这是无法做到的。但通过他们共同的社会行动,他们无意识地使一种特定的商品成为一般等价物。只要同它相交换,自己商品的价值便得到表现。商品占有者的交换行为看似自由,实际上却服从商品交换的规律。货币并非被发明出来辅助商品交换的工具;商品只能通过价值形式和彼此发生关系,而只有货币形式才使得价值形式可以被统一、普遍地计量。
货币的职能
1.价值尺度:商品之间可以通约,原因不在于货币(货币是价值形式而非价值本身),而在于它们都是抽象劳动的凝结。价值必须通过货币度量,而不能直接以劳动时间度量;因为抽象劳动只能在交换中而不是交换前被度量,而在交换中它表现为一定量的货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价格,但价格并非都是价值的体现。只要一个物品可以被私人占有且可以被让渡,它便可以具有价格。
2.流通手段:商品交换(以货币为媒介)与产品交换(物物交换)在结果上似乎没有区别(对于每个当事人而言,最终都将一种使用价值“转变”为另一种使用价值);但在形式上存在重要的差别:货币的引入将交换分割为买与卖两个环节;如果卖而不买(或相反),那么商品流通便中断了;经济危机在此具有了可能性。由于当事人只关心想要获取的另一种使用价值,作为中介的货币是否是“真金实银”便不重要了;只要用它能够顺利买到另一种商品就好。因此,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可以由无价值的“价值符号”(如纸币)充当。
3.贮藏手段:以上的两种职能,孤立地看,都不需要“实际的”货币:充当价值尺度只需要观念上的货币(比如在牌子上写个价钱);充当流通手段则只需要价值符号,而不需要“真金实银”。只有这两个职能的统一才意味着实际的货币,即价值的独立形态。作为一般等价物,货币需要在任何时候都能够作为价值的物质存在,从而能够同任何商品相交换。在退出流通领域,作为财富的一般代表被贮藏时,货币便执行贮藏手段的职能。货币作为价值的独立形态的性质,此时明显地表现出来。
4.支付手段:需要将这里的“支付”同一般语境下的“支付”相区别。当购买商品时没有立即付款,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最后付款时,货币便执行支付手段职能。危机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强:庞大的债务链条一旦在某一环节破裂,便会传导至相当大的范围。
5.世界货币:货币在世界市场执行上述职能。
马克思的出发点是货币商品,即货币与一种特定商品相联系。在他所处的时代,尽管黄金很少直接进入流通,但银行承诺按票面价值兑付黄金,因此货币与黄金直接“挂钩”,纸币是黄金的代表。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只有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货币则和美元挂钩(保持固定汇率),且美元与黄金的挂钩只对中央银行有效,私人不能要求兑付。此后,这种挂钩逐渐失去实际意义,金本位被废除。
海因里希认为,马克思虽然指出商品占有者必须使自己的商品同一般等价物关联起来,但他并未表明一般等价物必须是某种商品;在考察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后会发现,货币商品只是一种历史过渡状态,而不适用于马克思所考察的“理想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商品拜物教部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