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之源律所穆兰律师代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追回44万元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穆兰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并取得胜诉。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将A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未进行送达,存在程序瑕疵,并判决不得追加A单位为被执行人,原执行文书中关于追加A单位为被执行人的部分内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失效。穆兰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案情介绍
北京A单位系一家创业公司的法人股东。某日,A单位财务人员发现单位账户被冻结并因不明原因被划扣44余万元。经咨询开户行并打印银行回单得知,该单位因涉及一起执行案件而被执行。
该单位根据银行回单上记载的执行案件案号,上网查询裁判文书,始知上述创业公司在外地与案外人有争议并被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创业公司向案外人支付款项50余万元,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而后,创业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案外人因而申请强制执行,并以作为股东的A单位未足额实际缴纳认缴出资为由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A单位名下财产。但A单位表示,自始至终没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完全不知晓上述情况,单位款项被执行且被冻结也给日常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
二.律师介入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该案由信之源律所穆兰律师主办,为客户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穆兰律师接手案件后,分析认为:如法院确实已将A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有效送达,且A单位没有在起诉期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可能会被视为A单位自行放弃救济权利;但如法院并未有效送达执行文书,则起诉期仍未经过,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A单位已经足额完成实际缴纳认缴资本的出资义务,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故诉求法院判决不追加A单位为被执行人,从而退回被执行的44余万元。
办案思路确定后,穆兰律师联系到法院,申请调取执行卷宗。穆兰律师经翻阅卷宗,可以确定:执行文书只向其他被执行人进行了有效送达,并没有对A单位送达,且法院仅依据网上显示的创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认缴情况,即认定A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直接将A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存在瑕疵。
穆兰律师以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穆兰律师观点,判决我方胜诉。
三.案件争议与难点
本案系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该企业法人的股东是否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将A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未进行送达,存在程序瑕疵,并判决不得追加A单位为被执行人,原执行文书中关于追加A单位为被执行人的部分内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失效。
五.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 单位法 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六.律师提醒
单位发现账户款项被莫名执行,首先需要“执果索因”,查询有关裁判文书,确定被执行的原因,其次根据有关执行规定,确定救济路径,最后依据规定组织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争取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穆兰律师
穆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于2005年开始执业。服务领域涵盖高新科技行业、汽车能源行业、批发零售行业、酒店地产行业、文化影视行业等。擅长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处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经验丰富。
穆兰律师业务水平优秀,业务知识扎实。思维缜密,洞察力强,擅长见微知著,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