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一房多卖,风险承担,买卖不破租赁

1.由王五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物件责任,烟灰缸的管理人是承租人王五,房屋的所有人赵六并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2.由张三承担风险。《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张三尚未将房屋交给赵六,故赵六不承担风险。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当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风险不发生转移。本案中,房屋虽然交付给李四,但由于张三一物二卖已经过户给赵六,故李四不可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张三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则此时不存在风险转移。风险依然有张三承担。
3.李四无权要求张三过户。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当金钱债务存在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时,债权人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案中,张三已经将房屋出卖并过户给赵六,张三已经失去所有权,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4.无权。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属于先租后卖,承租人受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保护,故受让人赵六无法要求承租人王五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