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权批判
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最早出自于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说:这里确实有“平等权利”,但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他同任何权利一样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就是不公平。[1] 由此,可以简单概括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就在于以形式的平等掩盖实质的平等,是不是很熟悉?最著名的程序正义大于结果正义就是其具体体现,后续文章会详细说明,在此不多赘述。
由于历史原因,国内对于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批判与研究已停滞了半个世纪之久,然树欲静而风不止,社会客观现实的矛盾并不会因为人的意志而转移。淡化法律的阶级属性一味鼓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异于掩耳盗铃式的自欺欺人,不仅无益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反而会加剧不公的产生。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对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当完善且总体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权利,但落实上形同虚设,成为不少网友你法我笑的饭后谈资。在这心酸无奈的嘲讽背后,隐藏的却是千万劳工的血泪,工农的维权屡屡陷入困境,他们的权利被阉割、被侵害已经成为常态。当法学学者、法学院学生们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感叹于法条设置的精妙、法律逻辑的严谨时,数以千万计的工人、农民正以低于法定薪资标准的薪酬在恶劣的劳动环境中经历超额劳动;当法学界欢呼雀跃民法典的通过象征着法制又向前迈入一个新台阶时,底层群众却连民法为何物都不知晓。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规则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割裂,种种现象无不说明重提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必要性。以下笔者将从劳动者维权的几个方面揭露资产阶级法权及思想是如何以形式的平等掩盖真正的不平等,使得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的。
资产阶级法权实际上是部分人的特权。
1.劳动者入职的困境。
很多人通过主张“法律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工是劳动者和企业双向选择的结果”等假大空的口号来说明劳动者实际上是有选择权的,这种看法与某些专家建议失业时将空置房屋出租一样荒谬、可笑。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已经对所谓的自主择业权、双向选择进行了批判,现代的工人只有当他们找到工作的时候才能生存,而且只有当他们的劳动增殖资本的时候才能找到工作。这些不得不把自己零星出卖的工人,像其他任何货物一样,也是一种商品。[2] 经历过社会招聘的劳动者都会有类似的体验,自己像一颗菜市场的大白菜被HR挑来挑去,如果没有体会过的,可以自行去当地的人才市场体会一下。200年前马批判的社会现象,今天依然存在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不仅工人、进城务工的农民在进入劳动关系时就处于完完全全的被动地位,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也沦落到毕业就失业的境地。现实中,大多数劳动者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根本没有选择,更不用提进黑厂连合同都不曾见过的劳动者。首先,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对劳动者、公司的权利以及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存在双方共同磋商修改的环节。劳动者只有签或者不签的选择,一方面是生存的压力,一方面是被剥削的机会,有人肯定会说你这不是有的选吗?看你入职的公司工资也不低,有人想跪还没这门路呢,这就是深受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毒害的典型。
2.劳动者工作的困境。
公司章程作为近代公司法的核心制度,其以公司自治为基础。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有权制定任意压迫限制劳动者的规则。比如,全面监控劳动者的动态、控制劳动者上厕所的时间、复杂的薪酬计算方式、严苛的考核制度..这还只是相对温和的,实践中对劳动者进行人身攻击以及身体上惩罚的事例也数不胜数。随着互联网+、平台多角用工的兴起,公司逐步探索出来更先进更合理的规避法定义务的方法。以外卖为例,本应由外卖平台承担的劳动雇佣责任,通过外卖平台与代理商的合作协议、代理商与劳务外包商的合作协议、外包商通过再次转包,层层转包,导致真正与外卖骑手签订合同的往往经济实力不足的微小企业。平台用工链条上的企业经济实力随着层级向下游延伸而逐渐减弱,用工风险则逐步增大,骑手权益保障的空间被逐步限缩。[3] 本应由平台企业承担的市场风险最终又转移到劳动者自身,但这在法律上是完全合规合法的。
3.劳动者维权的困境
无论是公司侵害劳动者权益亦或是劳动者给公司造成损失,双方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法律赋予双方平等的诉权。实质上又如何呢?劳动者们因文化学识的不足,在权利受到损害时,很难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昂的律师费用,阻却了大多数普通劳动者的维权步伐。即使有经济能力或以法律援助形式委托律师,能委托到经验丰富、水平高超的律师的概率也极小;而资本家即便自己是个草包,只要稍稍运用“钞能力”,或不惜血本委托精英律师团队对付劳动者,或利益收买分化瓦解劳动者,或拉拢腐化相关人员,便可化腐朽为神奇。[4]笔者曾亲自参与办理过一起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者被非法解雇后发视频到网络平台吐槽并寻求帮助,最后因未采取“合理的”隐私保护措施导致其公司被网友通过合法途径检索到,该公司老板聘请律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刑事自诉侮辱罪等多项诉讼。最终该劳动者虽仲裁胜诉却因侵犯名誉权被判赔远超劳动仲裁所得赔偿的金额。现实中,大多数劳动者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即使仲裁胜诉后也仅仅是拿回自己应得的东西。若是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不仅应有的不再有,还要失去已有的。
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对我们的毒害。
在阶级社会,剥削阶级思想通过奴化教育、娘化娱乐、商业广告等形式无孔不入地反复对全社会实施洗脑,力图使全社会都接受“剥削正当”的观念,合法化和美化剥削压迫。在“剥削合法”、“剥削有理”的大语境下,法学教育的核心和逻辑基本是照搬西方式的“帝王学”、“贵族学”,受这种教育的立法者既难以与劳动者休戚与共,也很难与劳动者产生思想共鸣,即使立法者出于善意制定许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条,其精神核心也与劳动者的思想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受这种教育的执法者、司法者同样与劳动者缺乏共同利益,在社会阶级分化中他们更容易出身于剥削阶级,或与剥削阶级产生更多共同利益、共同语言;至于律师、媒体等,在阶级社会是天然更容易被剥削阶级网罗,为剥削阶级服务。掌握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和话语权的人根本没有劳动者的思想观念,与劳动者也没有共同利益,却指望他们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可谓缘木求鱼。这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它的表现形式是“平等”的法律,但本质却是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其实质便是用“平等”法律掩盖阶级剥削、阶级特权,使其合法化,并以法律背后的国家暴力保证剥削制度存续。只要资产阶级法权存在,劳动者以法律方式对抗资本家,犹如唐吉坷德单枪匹马用骑枪对抗风车,处于极端不对等的较量,大概率的失败是不可避免的。打败劳动者的并不是法律条文,而是作为上层建筑最末端的法律背后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力量对比。[5]
最后,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坚持阶级性,认为法律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为哪个阶级服务的问题,资本主义法律只是为少数资产阶级服务,而社会主义法律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社会主义法律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能够促进人们团结,而不是让社会走向多元和分裂。无产阶级在和平的社会条件下,要实现自己的权益,需要与资产阶级进行法律斗争。[6]
参考
^列宁《国家与革命》
^马克思《共产党宣言》
^王全兴、黄昆《外包用工的规避倾向与劳动立法的反规避对策》
^李银桥《试论“资产阶级法权”及其表现》
^李剑桥《试论“资产阶级法权”及其表现》
^孙全胜《论马克思关于法律性质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