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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黑格尔的自由观

2023-06-24 19:18 作者:大方  | 我要投稿

节选自《黑格尔导论》第八章 霍尔盖特著

黑格尔首先考察的对人的自由的特殊构想是彼得·辛格所谓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构想”:我是自由的,这是因为,我能够如我所愿地做事情,别人没有强迫我去做我不愿意做的事情。’当然,并非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是彻底的自由意志论者。自由主义者很可能会承认,为了社会可以恰当地运作,需要对选择的自由施加限制和约束。他们也可能会承认,作出选择也可以是出于公共的理由,而不仅仅是出于个人的理由,因此选择不一定源于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动机。然而,自由主义立场的核心在于,社会要想把自由最大化,就必须要把个体选择最大化;而任何可能被加于我们选择自由的限制或约束,无论它们可能多么地必需,都会被我们经验为束缚。

在黑格尔看来,这个流行的、自由主义的自由构想包含着三个“环节”或“层面”。第一,它包含着他所谓自我的“纯粹无规定性”,“从心灵的所有特定状态——我可能会在这些特定的状态中发现自我,或者,我可能是在我自身之中设定了这些特定的状态——抽离出来的绝对可能性,我如同摆脱束缚那样地摆脱所有内容的绝对可能性。”°黑格尔称之为“否定的自由”,在他看来,它是我们能够具有的最初始的自由——自由意志——构想。它包含着不被束缚于任何的特殊心灵状态或关切,而具有使自己从任何的特殊约定中摆脱出来,不受特殊活动拘束和限制的能力。

但是,通常所构想的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不受束缚或约束;它还包含着从事特殊活动的积极能力,如果一个人愿意的话。自由主义自由的第二个环节因而就是进入一个特定的心灵状态或活动,关注某个特殊东西的能力。

然而,我如果在从事特定追求,践行着我的自由时,依然要在初始的.否定的意义上是自由的,就必定依然保留着退出这些追求的自由。对于黑格尔来说,自由主义自由的第三个环节因而必定就是前两个环节的统一:从事——选择——某个特定追求的自由 ,但在这么做的时候依然保留如下感觉:一个人不是不可改变地被束缚于那个追求的,因为是他自己选择了它,从而他可以从它退出,转而从事其他的追求,如果他想这样的话。以此方式构想﹐自由就包含着这样一种能力,即一个人致力于某个事项,同时又保持其他的选项是开放的。黑格尔告诉我们,这是绝大多数人对自由的构想:自由就保障着一个人致力于任何事项的可能性与能力,自由是一个人如其所愿地选择(和做)的能力。

正如许多评论者已经指出的,黑格尔强烈地批评这一自由构想。然而他不是从对善的某种预想出发,或者从对构成了正义的、合乎伦理的或负责任的生活的东西的某种预想出发,来对上述自由构想作出判断的。毋宁说,他深思了这一自由构想所蕴含的东西,辨明了其中的自相矛盾。

如黑格尔所言,我们刚才考虑的这种自由模式在于不“受到这个或那个内容的束缚”,在于不被要求去选择或做任何事情。个体可能会碰到看起来不可避免的需要(例如对一个活着的人来说进食的需要或工作的需要),不过,如果他们实际上并没有被迫陷入任何的特殊行动,而是可以(例如)拒绝工作或进食,那么他们将会认为自己是自由的。因此从这种自由构想的视角看,我是自由的这个事实不要被理解为,它给自己带来了某些必然要致力的事项。如果我的自由要成为一个真实的选择自由,我当然必须要选择某个东西,但我并不认为我就被束缚于任何特定的行动之上了,这仅仅是由于我是自由的这个事实——因为我认为,我的自由正在于使我自己解脱,从任何我可能做出的特殊约定中摆脱出来的能力。

因此,如果我认为我可以选择(或拒斥)的那些选项脱离了我﹑外在于我了,那么我只能保留我选择的自由;这就是说,行动或关切并不是来自我的自由本身。但在黑格尔的理解中,正是在这里,这个自由构想中的内在矛盾变得很清楚了。因为如果我希望保留如下感觉,即我的自由在于,面对一系列选项,我作为一个自由的个体不是必然地受缚于它们,那么下面的问题就会浮现出来:如果不是我的自由本身,那是什么规定了我在其中作出选择的那些选项?唯一的可能性就是,那些选项是由环境.机遇或自然等诸如此类的因素规定的,而不是由我的自由意志规定的,它们被给予我,以让我在其中进行选择或拒斥。但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那么我的选择自由就依赖于可供选择的东西了。此外,由于我坚持认为,自由就在于能够选择我所欲想的任何东西,这样我把自己限定在了(也使我依赖于)我在那个时刻碰巧欲想或希望的东西之上了;也就是我的特殊欲求碰巧所是的东西,或者,我的环境(或者实际上是市场或广告的压力)致使我欲求的东西。因此很明显,当我要求不受约束的选择自由时,我实际上并不是像我以为的那样自由,因为我所致力的那些事项并不来自我的自由意志本身,因而并不是被我自己的自由意志规定的。“大街上的普通人,当他被允许任意( willkuirlich)行动时,他相信自己是自由的,但正是这个任意性使得他并非自由的” ,因为他的意志的内容——他所意愿的东西——“对于自我规定的活动本身来说不是内在的”,因而这样的“自由”事实上“依赖于一个要么从内部、要么从外部给予的内容和材料”。”

只有当意志不再依赖于某个被给予的东西时,这个矛盾才能够得到解决,在黑格尔看来,只有当意志所意愿的东西不是被外在的或内在的偶然性所规定,而是被它自己所规定的时候,意志才使自己从这样的依赖性中摆脱了出来。但是,由自由意志自己规定的是什么“内容”呢?仅仅根据如下事实,即我是并且我知道自己是一个自由的意志,我会致力于什么?如果我们考虑到意志在运用选择自由的时候试图保留和实现的东西,答案就变得很清楚了。当我们选择一个特殊的行为时,我们明确地意愿着我们所选择的东西;然而,通过坚持我们没有被不可改变地束缚于它,我们展示出,我们所关切的不仅仅是这个特殊的选项,我们更关切于保留我们选择的自由。因此,无论我们致力于什么特定的事项,就我们寻求保留其他不同选择的可能性而言,我们首要地关心的是保护和践行我们的自由本身。因此,任何自由的意志仅仅依据它是自由的而意愿的内容或“对象”无非就是它自己的自由。

当自由意志把它自身的自由当作其明确的对象而意愿时,它是一个真正自由的意志,因为它意愿着一个“对于自我规定着的行动本身来说是内在的”内容,因而它并不依赖于一系列它被给予、以在其中进行选择的内容。黑格尔告诉我们,“自由心灵的绝对目标(或者,如果你喜欢的话,叫它自由心灵的绝对冲动也好)就是,把自由作为它的对象”。真正的自由因而就不仅仅在于做或选择一个人所希望的东西,而是在于成为一个“意愿着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

真正的自由意志将会把自由理解为这样一个东西,意志作为自由的东西必然地致力于它,因而它必然会要求一切自由意志的承认。以此方式理解﹐自由就是一个简单而直接的权利问题。黑格尔的自由哲学因而就转变成了一种权利哲学,一个对以下问题的说明:如果自由意志要是一个真正的自由意志,它必定会维护什么。

这个新的自由构想可能看起来并不比自由作为选择的构想推进了多少,尤其是如果一个人反思到如下的事实,即他可以像坚持其他的权利那样坚持自己选择权。然而,对于黑格尔来说,在仅仅只依据选择来看待自由的意志与把自由看作一个权利问题的意志之间,存在着一个决定性的差别,后者明确地认识到,自由本身蕴含着必然的事项,甚至是义务和责任,它们内在地源于自由自身的结构,它作为一个自由的意志,不能选择让自己摆脱它们而不否定自己的自由。这样,黑格尔提出了对真实自由的一种构想,在这个构想中,传统上所认为的自由与必然之间的对立或矛盾被消解了。真正自由的意志理解如下的要求,它得要把权利或法律不仅仅承认为对它的自由的一个必要的或审慎的约束,更要把它们承认为被自由本身规定为必然的东西,因而对自由的含义来说是一个积极的要素。因此,与卢梭和康德一样,黑格尔把自由意志理解为这样一个东西,它的义务来源于它自己;也就是说,他把它理解为一个自我立法﹑自我规定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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