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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导致雇员受伤时责任如何划分?

2023-08-23 08:55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如果工人在完成工作回程的途中,发生了因其他工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并因此受伤住院时,责任如何划分?驾驶汽车的工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王某从郭某处承包了一项工程。某日,杨某根据王某的指示,带领工人前往工地进行作业。工作完成后,杨某等人乘坐由冯某驾驶的汽车返回,汽车为冯某所有,事发时存在货车客运和超载的情况。在回程的路上发生车祸,冯某负全部责任,冯某和杨某受伤,杨某被送院治疗。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郭某、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法院认为,王某从郭某处承包了一项工程。事发当天,杨某受王某指派带工人去郭某的工地干活,王某安排冯某开车拉工人去现场,车辆为冯某所有。受伤事件是在杨某一行人干完当天活回住处的路上发生的,乘车返回途中应属杨某提供劳务活动过程的延续。王某为冯某和杨某的雇主。杨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地点并非发生在郭某的工地,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只是介绍工人给郭某干活,受伤非因安全生产事故所致,因此郭某不应对杨某青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杨某与冯某均为王某的雇员,非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因此适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本案更为适宜。

杨某作为组织者,在明知货车客运和超载的情况下依旧乘坐,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轻雇主责任,酌定原告自身承担总损失的20%。最终,经办法院判令,王某承担80%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之间,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关系。在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因。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文中所称的“他人”,一般是指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当雇主因第三人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雇主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此时,如果上述中的“他人”包括了雇佣关系中的其他人,则会出现雇员因雇佣关系免责而雇主有权追责的情况。因此,在适用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时,需区分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杨某、冯某同时接受王某的雇佣。杨某在工作完成后返回,属于提供劳务活动过程的延续。因此,杨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经办法院根据王某和杨某的过程程度,判令王某承担80%的责任,杨某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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