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只能按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计算吗?
月工资低于社平3倍工资的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企业结合自身的经济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降低员工的工资后再来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员工的平均工资是否被公司提前控制了呢?
归纳总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笔者汇总如下:
企业,因自身原因,停工停产,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由于劳动者属于无过错方,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若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实得报酬作为计算基数,显然有损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容易引发用人单位滥用停工、停产权利。因此,在平衡劳动者就业稳定的需要和用人单位分散经营风险的需要之间的关系时,应当从企业存在自身过错的角度进行价值选择,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中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而不是单独考虑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法律是温情的,结合事实分析案情,从专业的角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个法律工作者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