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的档案接收、转递,办理指南
档案接收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室的接收存档服务
服务对象: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申请材料
1.个人存档:本人有效证件;临近退休前6个月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2.单位集体存档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委托保存职工人事档案介绍信(单位介绍信);3.应届毕业生存档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方就业协议书、单位存档人员需持介绍信.
办理流程
1.存档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开具商调函,发放《流动人员登记表》(应届毕业生持就业单位已盖章的三方就业协议书到人才中心盖章;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先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就业手续) ;
3.回原档案存放单位办理转档手续(应届毕业生持盖好章的三方协议书回学校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流动人员登记表》和单位委托保存职工人事档案介绍信一并交回人才中心4.将档案、5.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档案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办理存档手续。对档案中缺少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
6.出具存档证明
档案转递
服务内容:为存档人员提供人事档案转递服务
服务对象:人才中心存档人员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证件:
2.拟接收档案单位开具的商调函:
3.单位存档人员需持介绍信和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如为办理失业手续的北京市城镇户存档人员,还需提供失业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2份、档案材料清单2份及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办理流程:
1.存档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办理档案出库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审核档案,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4.存档人员在《档案调出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注意事项:
1.如办理失业手续,需先确定原社保缴纳单位已按失业转街道的情况办理社保停缴;2.档案转出时,需同时办结在人才中心存放的集体户口党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出手续3.注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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