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及其他部分地区峰谷电价的浮动情况
尖峰电价:总体来看,绝大部分地区的尖峰电价是在高峰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0%,部分地区,如广东、上海、辽宁的尖峰电价是在高峰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5%。山东、湖北尖峰电价均是以平段电价为基础进行上浮。其中山东尖峰电价上浮100%,即为平段电价的2倍,湖北1、7、8、12月的尖峰电价浮动比例为2,其他月份尖峰电价浮动比例仍按原来的1.8执行。安徽尖峰电价是在当日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高峰电价:高峰电价与平段电价的比例在1.17-1.813之间(即高峰电价上浮17%-81.3%之间)。其中上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用电的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相较其他地区较小,上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大工业两部制高峰电价在冬季(1、12月)和夏季(7、8、9月)上浮比例较高,排在全国第二位置,仅次于安徽冬季和夏季的浮动比例。贵州、宁夏、蒙东、吉林、辽宁、黑龙江、甘肃、陕西(农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广西、江西、天津、冀北、浙江大工业其他季节的高峰电价上浮比例均为50%。
低谷电价:全国来看,低谷电价与平段电价的比例在0.3-0.79之间(即低谷电价较平段下浮21%-70%之间)。其中山东和河北电网的下浮比例最大,达到70%,山东还设置深谷电价,深谷电价下降90%。蒙西大风季(1-5月、9-12月)谷电价格下浮比例最小,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1%,小风季下浮53%。冀北电网、江西、广西、陕西(农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蒙东、宁夏、贵州和上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大工业两部制其他月份用电的谷段电价均下浮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