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民诉-11-执行程序


11-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
执行根据
①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民事制裁决定书和支付令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
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公证的债权文书
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② 具有给付内容
申请执行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权利受让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须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不可申请再审
申请期限
申请执行人在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提出申请
具有时效性质
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期限,应当自发现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执行法院
接受申请执行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注意
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未必由作出该判决书的法院负责执行
生效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执行管辖异议
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异议,且可对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标的
财产
行为
注意
人身不可作为执行标的
对法院不执行的救济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的特别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之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执行措施违法)
程序
①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② 法院15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更正
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注意
该异议在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程序
总结:民诉法中的可复议裁定与决定
可复议裁定
本法院复议
保全
先予执行
上一级复议
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可复议决定
本法院复议
回避
上一级复议
拘留
罚款
限制出境
可复议通知书
本法院复议
不予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书
归纳
你找法院麻烦,向本院复议
法院找你麻烦,向上一级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定义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等)并要求执行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
案外人异议的基本处理方式
①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审查期间的处分禁止
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② 法院15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中止执行
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驳回异议后的处分禁止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③ 案外人、当事人不服
若执行标的错误由原裁判引发,对原裁判申请再审
若执行标的错误与原裁判无关,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注意
案外人未经异议程序,不得直接对原裁判申请再审
= 异议程序前置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竞合(二者择一)
执行标的的错误若是原裁判引发的,此时的案外人应为原案的第三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撤与异议后再审的救济途径,具备竞合属性,只能二选一行使
☆执行异议之诉(新理由、新争议)
管辖法院
执行法院
书面审查
合议制
当事人(以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的争议为主线)
案外人提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无独三)
申请执行人提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无独三)
证明责任
案外人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已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不论案外人是原告还是被告
相关程序
程序类型
适用普通程序进行
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起诉与立案时间
在相关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处分禁止
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总结:民事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权益的保护途径
本诉进行过程中——第三人之诉 = 第三热参加之诉(有独三)
本诉裁判生效后、执行前——第三人撤销之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6个月内)
本诉裁判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再审的竞合(二选一)
本诉裁判所涉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后——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和解
程序
①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② 申请中止执行,裁定中止执行
② 撤回执行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都是暂时的
③ 和解履行完毕,执行结案
但针对欺诈、胁迫的和解,履行完毕后,申请人有权向执行法院起诉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并可以判决为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③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或者可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
申请人具备选择权
注意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根据的效力
有合同效力
恢复执行需遵守2年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示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当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时,当事人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审查
执行担保
适用条件
可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
经申请人同意,由法院决定适用
暂缓执行期间与担保期间
暂缓执行期间应与担保期间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无担保期间的,法院决定暂缓期间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后续程序
暂缓执行期间内的担保妨碍
在暂缓执行期间内,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暂缓执行期满后的不履行
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注意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
执行承担
公民死亡找继承人
法人分合找后人
个人独资企业 → 企业主
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 企业法人 → 仍无法清偿的,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
注意
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的未足额缴纳出自的有限合伙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也可成为被执行人
实质上仍以公司、企业为被执行人
×执行回转
执行措施
基本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迟延履行责任
金钱债务 → 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非金钱债务 → 迟延履行金
双倍损失,无损失的法院定
对行为的执行
可替代履行的行为
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不可替代的行为
经教育仍拒不履行,法院按妨害执行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对共有财产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如下
协议分割
共有人协议分割,并经债权人认可,法院可认定有效
诉讼分割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代位执行
仅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不得代位执行
该他人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提异议
其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纳入征信系统
媒体信息披露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不准乘飞机高铁、住豪华宾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参与分配(≈破产)
定义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条件与分配规则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适用破产程序
申请人是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执行依据:仲裁裁决、判决
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
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参与分配的债权仅限于金钱债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权
必须在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分配规则
按债权额比例分配,但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被执行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应继续清偿
对参与分配的异议与异议之诉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异议 → 法院将异议通知其他人(未提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 ① 若其他人未提反对意见,法院根据异议修正分配方案后分配
→ ② 若其他人提出反对意见,法院将该意见通知异议人
→ A 异议人可提起异议之诉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 B 异议人未提诉讼,法院依照最初分配方案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