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为方便管理、防止劳动者攀比,开始制定薪酬保密制度。要求属下的劳动者不可向他人透露自身获得的劳动报酬,否则将进行处罚甚至予以辞退。那么,当劳动者向他人透露了自身获得的劳动报酬后,用人单位是否当然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沈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22条约定,某公司实行保密工资报酬制度,沈某对工资报酬水平须负保密责任,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否则某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某日,某公司以沈某违反《劳动合同》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相关约定,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了与沈某的劳动合同。沈某认为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某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办法院认为,某公司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沈某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
第一,某公司解除与沈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系沈某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
第二,证人秦某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沈某曾向他人提起个人薪资事宜,但考虑该聊天内容的语境,沈某该行为尚不足以被认定为故意泄露个人薪资。
第三,即便沈某该行为属于故意泄露个人薪资,如前所述,沈某前述行为亦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且某公司在沈某上述行为发生近一年后才对沈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过罚不当。
第四,某公司提供的其他证人均陈述系从他人处得知沈某泄露个人薪资事宜,该相应证人证言均系传来、间接证据,不足以证实某公司相应主张。
基于以上分析,某公司以沈某故意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沈某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用人企业处于方便管理的需要,制定薪酬保密制度,并要求属下的劳动者严格遵守,否则将处以处罚,甚至辞退劳动者。但是,在用人单位明文规定劳动者需遵守薪酬保密制度,劳动者也同意遵守该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公司是否可以在劳动者泄露薪资等信息时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定,比如薪酬保密制度,用人单位便一定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是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劳动者的一些过失行为,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用人单位需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加强引导与规范,而不是直接给予辞退处理,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其次,薪酬保密制度一般适用于难以具体量化考核工作成效的岗位。用人单位制定薪酬保密制度,其目的在于方便管理属下的劳动者,旨在限制员工之间相互知悉薪酬情况,防止员工之间相互攀比及恶性竞争等。因此,基于法律法规对于劳动报酬“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要求,不可以将薪酬保密制度无差别地适用于每个劳动者。若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均适用薪酬保密制度,并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可能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本案中,沈某虽然确实向第三方透露了自己个人的薪资待遇,但根据现有证据,既难以认定是沈某故意泄露的,也难以认定给予某公司较大的损失,某公司在一年后以此为由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关系显然属于过罚不当。因此,经办法院认定某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